作者 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標題 [討論] 上一個罕見情況是鄭捷,現在是柯文哲
時間 Thu Dec 25 14:52:23 2025


法官「強制要求被告到庭聽宣判」的案件,基本上幾乎不存在。

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律規定寫得非常清楚。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被告可以請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312條更直接:「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白話講就是——
宣判這件事,法律從來沒有把「被告一定要到場」當成義務。

我目前唯一能查到、真的曾經發生「法官要求被告到場聽宣判」的案例,只有一個:鄭捷
案。

而且重點來了——
當年鄭捷案這個裁定,一出來就被一堆法官、律師集體砲轟。

他們的核心論點只有一句話:「聽宣判是被告的權利,不是被告的義務。」



也就是說——
法官沒有權力要求被告「一定要來聽」。

只是這案子最後怎麼收?
不了了之。

畢竟那是人神共憤的死刑犯嘛,
誰還會在乎他的程序權、人權?



但法律的原則,並不會因為你討不討厭這個人而改變。

所以回到現在。

這一次,柯文哲案件的法官,
明確要求被告在宣判日「一定要到場」。

只能說——
非常值得玩味。

不是因為結果,
而是因為「程序上,這一步,真的很不尋常」。


其中含義值得各位細品



品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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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n00270144 2025-12-25 1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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