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zinkisa
標題 [黑特]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時間 Fri Dec 26 06:43:31 2025


大法官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時,
即於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而第79條僅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及若干大法官,
此時大法官僅是被指定是司法院內需要有的職位,
並未將憲法解釋權直接授予大法官。

194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僅係就司法院內部由大法官會議實際行使既有職權加以程序化規範,
並未創設或移轉任何憲法權力。

1991年起陸續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
進一步以憲法位階明定大法官之人數、任期與產生方式,
使其行使身分制度化與文字化,但仍未修正或取代憲法第78條。

直到2018年制定、2019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
始將原有之大法官解釋制度轉換為憲法訴訟制度,
明確規範案件類型、審理程序與裁判形式,

完成憲法解釋在程序法上的最終定型。

惟無論法律形式如何演進,
憲法解釋權之授權來源始終未變,
司法院仍依憲法第78條為唯一之憲法授權與責任主體,
大法官則係依法行使該職權之制度化行使者。

憲法上被明文規範其組成、任期或行使方式,
並不等同於被授權為憲法職權之來源主體;
否則凡受憲法明文規範之官職,皆將成為獨立權力來源,
顯然違反憲法體系解釋與權力配置之基本原則。

雖然憲法第78條的授權主體始終未變,
但2019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
制度已從「大法官會議」轉型為公開的「憲法法庭」,
聲請門檻降低、言詞辯論強制、当事人參與大幅增加,

審理過程更透明、對抗性更強,裁判也必須直接說理回應當事人主張。


這種法庭化的轉變,雖未改變憲法權力來源,
卻大幅強化了大法官在個案中對當事人(也就是人民)的直接課責
因大法官必須在公開法庭上聽取人民陳述、面對質疑,
並以詳盡理由的判決或決議回應其憲法權利主張。

既然大法官職位是被指定的行使者,
憲法並沒有賦予具備獨立權力。
也就是說大法官對人民負責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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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mazinkisa 2025-12-26 06: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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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702615.A.AAF.html
※ 編輯: mazinkisa (125.224.83.161 臺灣), 12/26/2025 07:15:03
geordie: https://i.imgur.com/giHv0PJ.jpeg
“掌理”這兩字你應該看的懂唄1F 114.40.173.179 台灣 12/26 07:09
[圖]
秀蠢很容易
但時序都給你了
還有憲法也都給你了

還這樣凹!
就很厲害了
※ 編輯: mazinkisa (125.224.83.161 臺灣), 12/26/2025 07:15:57
gogen: 你這只是有人整理的一種看法3F 49.217.113.154 台灣 12/26 07:24
不過
目前好像只有這份整理而已!
也因為沒人整理才有人故意混淆視聽
故意用部份事實掩蓋真相
※ 編輯: mazinkisa (125.224.83.161 臺灣), 12/26/2025 07:46:32
flyclud: 大法官審判是獨立的,但大法官的任命本身就具備民意基礎4F 1.168.251.150 台灣 12/26 07:48
silentence: 憲法並沒有賦予具備獨立權力 釋憲要不要報送立法院批准阿6F 49.216.161.203 台灣 12/26 07:49
roleset: 所以你覺得癱瘓憲法法庭好棒棒?世界各國至少不會讓司法可以停工好嗎8F 49.216.43.84 台灣 12/26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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