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中市競選布條柯文哲臉遭寫「貪污犯 王八」
時間 Thu Mar 12 10:12:13 2026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不是阿,民眾黨的黨主席不是紫雲狗昌嗎?怎麼競選議員的人都要跟貪污阿北一起合照!
: 難道民眾黨議員也都是支持貪污犯?是當紫雲狗昌不在了嗎?太離譜了不合照黃國昌,合照
: 一個貪污阿北。

: 面對柯文哲與參選人競選合照,柯文哲的臉上竟遭寫「貪污犯 王八」,民眾黨台中市黨部
: 主委陳清龍表示,市議員江和樹已報警,請警方快破案,不要有群起仿效的情況發生,也呼
: 籲民眾,政治理念各有不同,要理性對待,彼此尊重。
: 民眾黨中市太平區的市議員參選人許書豪與柯文哲多面合照的布條上 ,昨晚被發現有人在
: 柯文哲的臉上寫上「貪污犯、王八」,市議員江和樹已向警方報警。

這根本無法理解...

前一天才有陳佩琪揚言「以死明志」,如今又有其他偏差行為,到底小草的狂熱程度是比
塔綠班更厲害的嗎?



而且單單就「王八」而言,是怎樣構成犯罪了?

翻查了一下近期的刑事判決:(只找被告未認罪、法院有實質審理的情況,如果是已經簡
易判決、進行簡式審判或公訴不受理的,則不在此限)

一、桃園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七二零號

辱罵內容:
「結完帳不用跟客人說謝謝嗎?主管沒有教喔?沒禮貌,難怪只能當這種低賤的」
「王八蛋」

否認犯罪意旨:

我之所以會罵告訴人任○○是因為我覺得她很不禮貌,我沒有罵起訴書所載的話,我只有
說她很沒禮貌。

法院判斷:

現代社會之正常運作,繫於各行各業之分工合作與相互依存,始得維繫公共秩序及經濟活
動之穩定發展。舉凡從事勞務提供、專業技術或管理服務者,均為社會機能之一環,各司
其職,互為支撐,實無可偏廢。是以,職業本質上並無高低貴賤之別,倘僅以職業類型為
由加以貶抑或差別對待,不僅忽略各該專業所提供之社會功能與價值,並悖於尊重人格尊
嚴之基本法理。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之服務態度,而辱罵告訴人「結完帳不用跟客人說謝
謝嗎?主管沒有教喔?沒禮貌,難怪只能當這種低賤的」、「王八蛋」等語,而所謂「低
賤」係指低微卑賤,被告於消費完畢後,以「低賤」等語描述告訴人之所從事之業務,其
主觀目的顯係出於故意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及人格,且被告上開辱罵告訴人之言語,依其
表意脈絡整體觀察,顯屬蔑視、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已構成對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至明。


再者,被告所為上開言語,僅係純然以侮辱性字眼抒發對告訴人之不滿,並無有何助於事
實之描述,實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
等正面價值之情形,則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使用前開言語侮辱告訴人
,對於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甚高,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與憲法法庭
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意旨無違,自得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簡單來說,「王八蛋」非公然侮辱的範圍

二、花蓮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原上易字第二十四號

辱罵內容:「王八蛋」、「沒有醫德」(同時還有犯《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對
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否認犯罪意旨:

被告從未朝告訴人或醫護人員丟擲血氧偵測器,也從未罵告訴人「沒有醫德」,自不構成
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
侮辱罪。至被告走至急診室出口離去前,雖口稱「王八蛋」等語,惟當時無人就診,並無
妨害告訴人,及其餘在場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且被告口出該語,僅係對於告訴
人拒絕開藥與應對態度之一時激動抱怨,並非反覆、持續之恣意謾罵,難認已達足以貶損
告訴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不構成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法院判斷:(僅節錄「公然侮辱」部分)

七、關於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本院就檢察官所舉證據,經綜合判斷,認證據尚嫌不足
而難以認定,理由如下:

(二)被告雖曾稱「妳要確認妳的醫德」、「王八蛋」等語,然依當時的客觀歷程與情狀可
知,被告言稱前揭話語,無非係對告訴人之診療處置與應對態度不滿,在身體不適又與告
訴人言語針鋒相對後,情緒失控而口出不適當之言語,雖其言詞粗鄙且有冒犯意涵,使告
訴人感覺不悅,然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至多僅會讓旁觀者
認為被告修養欠佳,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並因而貶損告訴
人之平等主體地位,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實屬有疑。


(三)從而,被告於上開紛擾過程中,因一時情緒激動而口出粗鄙、冒犯言語,尚難認係直
接針對告訴人名譽予以反覆、持續恣意攻擊,而具有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
格之主觀犯意,亦難認已使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之說明,
被告此等言語,雖使告訴人個人感到冒犯而不快,然此部分個人之名譽感情並非公然侮辱
所得保護之法益內容,且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亦難認因此受到損害,自無從構成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簡單來說,基於當時的情景,「王八蛋」不構成公然侮辱

三、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零號

辱罵內容:
「一個二、三十歲的人,天天在家裡等死,敲敲敲,你這二樓、三十四號二樓這個王八蛋
,去死吧。白天也敲晚上也敲,還跟別人說是我們小孩敲。一個大男人、什麼都不做在家
裡等死,你死就死阿,你就一直敲阿,敲什麼敲阿。就跟白癡一樣,每天跟白癡一樣,…
說我們家小孩敲,小孩說沒有敲過,就是你們二樓、三十四號二樓,天天在那裡敲,真的
不是人來的。豬狗不如的人」


否認犯罪意旨:

我認為是告訴人不對在先,我是被害人,是他持續敲擊牆壁製造噪音,中間我多次報警,
我是因為情緒激動控制不住才說出本案言詞。

第一審判斷:

(四)本案尚難逕認被告有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1.關於被告大聲說出本案言詞之前後脈絡,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113年2月21日鄰居
溫○○的老婆(按:即被告)在公寓1樓大喊說我在敲牆壁,叫我出來對質,並說我整天不
上班一直在吵她,同年3月8日下午12時44分許,她在她家陽台對著外面直接喊說「34號2
樓的20、30歲的人,天天在家等死,敲敲敲,就是34號2樓這個王八蛋、去死吧、一個大
男人、什麼都不做在家裡等死,你死就死啊,就跟白癡一樣,真的不是人來的,豬狗不如
的人」等語辱罵我,她是故意在她家前後陽台大聲辱罵我,而且指名道姓說34號2樓的,
對方是居住在34號3樓的等語,於偵查中證稱:113年3月8日被告在她家陽台罵了4、5次「
34號2樓王八蛋、去死、豬狗不如的人」,被告於113年2月21日是在1樓跟2位警察還有我
母親對話,對話內容提及我不上班、敲敲敲,一個20、30歲的人整天不工作,24小時都在
敲,我認為被告是故意罵給我聽。我這5年因為身體因素沒有去上班,有時候會去兼職,
但我沒有敲敲敲,我們那棟有10戶,被告喜歡睡午覺,只要有一點聲音她都說是我,但事
實上我沒有敲任何東西。113年3月8日當天我跟被告沒有發生口角,是被告突然在陽台大
喊,說給大家聽。113年2月過年期間被告有對我提告等語,與被告所述:告訴人已經敲了
1年,中間我也有多次報警。我罵的時候有說明是聽到敲擊的聲音,很吵,我沒辦法睡覺
,因此才會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等語,就雙方爭執之由來所述大致相符,且有被告提出其
配偶先前於113年2月7日因認告訴人不斷製造噪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至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年3月21日新北市永和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筆錄、113年2月7日、同年月21日與新北市永和區議員秘書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1張、總統府陳情信件回覆電子郵件擷圖1張、新北地檢署113年偵字第17724號不起訴處
分書各1份可佐,足認被告一家與告訴人之間素有噪音糾紛由來已久,且持續時間非短,
然雙方就噪音來源均各執一詞而未能妥適排解。


2.復佐以本案言詞中,被告確有多次提及「天天在家裡等死,敲敲敲」、「白天也敲晚上
也敲,還跟別人說是我們小孩敲」、「你就一直敲啊,敲什麼敲啊」、「說我們家小孩敲
,小孩說沒有敲過」、「天天在那裡敲」等語,此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可稽
,足認其陳述本案言詞當下顯然亦相當著重在於噪音來源一事,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稱
:我是因為聽到又有敲擊的聲音,才會去罵他,我們因為噪音而有糾紛大概有1年多了,
不是只有白天,他半夜也在敲,我聽到那個聲音就受不了,我的情緒就很波動,就脫口而
出了,我們一家是聽到地板有在敲,因為我們家住3樓,告訴人住2樓敲的是地板的聲音,
不是牆壁的聲音,是很清晰的等語,尚屬相符。準此,本案即無法排除被告係因案發前不
久,甫聽聞使其困擾已久之噪音問題,並認定噪音來源係告訴人住處之方向,始一時情緒
失控而說出本案言詞。


3.又觀告訴人提出之案發經過陳述書狀,案發當天被告朝屋外大聲陳述本案言詞之時間係
介於113年3月8日下午12時44分至同日下午12時48分許,僅持續4分鐘;且自告訴人上開證
述亦可知悉被告係以言詞陳述,而非將侮辱性詞語訴諸書面文字或網路加以散布,自無從
認定被告所述,對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人格,具有累積性、持續性之負面影響。從而,
被告說出本案言詞之前後脈絡,既係針對鄰居住戶之間噪音,即非全然與公共事務無關,
且本案並不能排除被告係因長期處於噪音壓力中,再度受到敲擊噪音之刺激,始一時情緒
失控,說出本案言詞附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又被告雖脫口而出本案言詞,然持續時間短
暫,無反覆陳述或以網路、文字加以流傳之情事,自無法遽認被告陳述本案言詞當下,係
故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第二審補充:

被告在住處陽台向外說出本案言詞,對告訴人辱稱:「王八蛋」、「白癡」、「每天跟白
癡一樣」、「真的不是人」、「豬狗不如的人」等語,固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場所,對告訴人為負面言語攻擊。然而,雙方居住之公寓時常有噪音產生,而就該噪音
來源,被告與告訴人分指係對方住處,也分別向各有關單位陳情或申訴等情,業據被告、
告訴人陳述在案,並有相關報案紀錄、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筆錄、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
之相關錄音檔、對話紀錄、就醫紀錄等在卷可查,足徵被告一家與告訴人之間素有噪音糾
紛由來已久,持續時間非短,且雙方就噪音來源均各執一詞而未能妥適排解。參以本案言
詞中,被告確有多次提及「白天也敲晚上也敲,還跟別人說是我們小孩敲」、「你就一直
敲啊,敲什麼敲啊」、「說我們家小孩敲,小孩說沒有敲過」等語,益徵其陳述本案言詞
時,乃是著重在於噪音來源一事,本案無法排除被告係因案發前不久,甫聽聞使其困擾已
久之噪音問題,並認定噪音來源係告訴人住處之方向,始一時情緒失控而說出本案言詞。

*簡單來說,就是基於發洩情緒所言,非犯罪所及




不管怎樣說都好,這絕對是不可能入罪的

江和樹是想讓不滿柯文哲者閉嘴、不再就其貪污行為予以置評嗎?不過以目前的政治現實
看來,基本上想都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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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の旅路を話しましょう 私の後悔話しましょう
あなたは此処にはいないけど きっと笑ってくれるでしょう
生命は選りますか 空へと還りますか
生命は選りますか 空へと空へと嗚呼(空へと還りますか)
私(あなた)の守りたいものと もともとひとつの 光だったのに
https://i.imgur.com/VLvUtb1.png             ——ReoNa《生命換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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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6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6-03-12 10:12:13
※ 文章代碼(AID): #1fiY41lF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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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中市競選布條柯文哲臉遭寫「貪污犯 王八」
03-12 10:12 laptic
※ 編輯: laptic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12/2026 10:14:59
neverfly: 應該不是告罵人的部份,是毀損看板1F 42.72.11.216 台灣 03/12 10:14
laptic: 就算是毀損看板 塗不掉嗎...2F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12 10:15
d22426539: 這種擦掉就好了3F 49.217.121.162 台灣 03/12 10:20
rtwodtwo: 用奇異筆就擦不掉 白板筆可以4F 42.76.144.127 台灣 03/12 10:20
laptic: 對了 他們還自稱損失五千元、不要和解
有這樣大件事嗎...5F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12 10:22
CHENXOX: 狠明顯毀損罪  窩覺得要搞不要用這種藍白圾下3爛手段  可以旁邊也掛1個梗圖還不犯法7F 114.136.188.46 台灣 03/12 10:24
d22426539: 潑蔣殺人魔才罰2千,這根本沒什麼
,樓上是心疼柯被辱是吧10F 49.217.121.162 台灣 03/12 10:27
jassick: 藍白,為了權力終須一戰。12F 101.10.170.96 台灣 03/12 10:33
wawaking1: 應該是毀損看板啦
阿北是不是「貪污犯、王八蛋」可受公
無法阻止人家提告,而且這也是上新聞的好事13F 1.168.199.12 台灣 03/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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