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討論] 「1500 1H2S?」 改認罪就緩刑?時間 Sat Mar 21 21:54:52 2026
如題,說的是劉姓男子在臉書上,留言誹謗馬郁雯一案
在台北地院第一審的時候,被偵辦期間裁定羈押柯文哲、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刑事第二十
一庭的呂政燁法官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當初科刑考量寫明:
「被告發表上開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散布於眾,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
書粉絲專頁下方,以不實之具體事項指摘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名譽,缺乏尊重他人名
譽之法治觀念,行為自非可取,且犯後否認犯行,猶自信並屢稱其行為正當,又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告訴人之諒解,所為誠屬不該,但查無前科」
而來到第二審,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
案件轉給曾在一一四年初駁回柯文哲等四位被告抗告的刑事第十六庭合議庭審理,但成員
當中只有古瑞君法官看過該卷宗
至於戴嘉清審判長(僅曾處理鼎越公司抗告案)、王筱寧法官,則未參與評議程序。
第二審判決結果: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
緩刑貳年。
理由:
一、審理範圍:本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劉○○已明示僅對原判決之刑上訴
,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就被告所處之
刑(含刑之加重、減輕、量刑等)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上訴固請求本院考量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減其刑,然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
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
且於法律上別無其他應減輕或得減輕其刑之事由,認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又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馬郁雯達成和解並賠償,此僅屬被告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等
量刑事由之考量(詳後述),本案並無特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處,亦無科以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之說明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深刻反省自身所為,並對其先前言行肇致告訴人名譽毀損
一事深表歉意,目前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和解書載明願意原諒被告先前不當
言行,請從輕量刑,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二)原審認被告所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
於原審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又被告業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達成
和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暨陳述狀在卷可參,是關
於其量刑基礎已有所改變,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對上開量刑應參酌之情狀自應加以審酌,
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所為之量刑,尚有未洽,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非無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粉絲專頁下方
,以不實之事項發表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貶抑告訴人之名譽,缺乏尊重他人名譽
之法治觀念,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
如前述,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告訴人陳述之意見,暨被
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業如前述,且告
訴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本案能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本院審酌上情,
堪認被告犯罪後已有悔悟,並盡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所以當初「1500 1H2S?」都說侮辱性極強了
號稱「經營檢調七年」的馬郁雯前記者居然會心軟、接受人家的「求饒」,這根本太好笑
了吧...
有「黨」包庇,真令人安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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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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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6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6-03-21 21:54:52
※ 文章代碼(AID): #1flgCmcB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101296.A.98B.html
→ bluenan …
噓 bluenan: 1500不是下午3 點嗎? 嘻嘻嘻1F 122.116.148.189 台灣 03/21 21:57
推 busman214: 小草一行字25萬 真一字千金2F 220.136.198.149 台灣 03/21 21:58
→ s81048112: 認罪+25萬 還OK啦
一審不認罪3F 123.193.249.93 台灣 03/21 21:58
※ 編輯: laptic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21/2026 22:00:54
推 busman214: 無前科妨礙名譽還能談到25萬也不容易欸,是因為一審不認罪嗎@@?5F 220.136.198.149 台灣 03/21 22:02
→ scott01: 下午三點 1小時2秒 都是時間單位 犯了什麼罪?7F 119.234.74.47 新加坡 03/21 22:02
→ busman214: 我喜歡樓上嘴硬的態度,請你盡量留XD9F 220.136.198.149 台灣 03/21 22:04
→ Berotec: 小草就是以為像樓上這樣凹能凹到無罪10F 1.173.170.120 台灣 03/21 22:04
→ TsmcEE: 笑死 重點是要懂1h2s的意思 這也太小眾了11F 203.204.61.71 台灣 03/21 22:05
推 FK6819: 賠25萬,笑死!12F 42.72.68.230 台灣 03/21 22:09
推 ProdigyLiu: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這是
重點 講白話就是小草 柯!~憐!~啊!13F 1.171.50.224 台灣 03/21 22:12
→ laptic: 那個是講「酌減其刑」部分啦...15F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21 22:14
推 apple123773: 比公道價10萬的2.5倍可以了啦16F 118.170.87.242 台灣 03/21 22:15
→ TsmcEE: 笑死 好奇問 如果改0s會被告嗎17F 203.204.61.71 台灣 03/21 22:18
→ ProdigyLiu: "其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這也是重點如果我也知道原因 我也會心軟呀。簡單說 小草還是 柯!~憐!~啊!18F 1.171.50.224 台灣 03/21 22:19
推 Berotec: 笑死 不懂1h2s打得出1h2s21F 1.173.170.120 台灣 03/21 22:23
推 kymco9999: 25萬噴飛了喔 小草留言前頭腦想一下喔22F 118.233.38.230 台灣 03/21 22:23
→ Berotec: 是猴子打打字機打出莎翁小說的假說嗎
小草在凹之前有聽聽自己在說啥嗎23F 1.173.170.120 台灣 03/21 22:23
→ cross980115: 這類輕罪單方上訴凹緩刑是常態操作啦
馬來你之前C洽泡那麼久 車力巨人罵人被告那個新聞你一定有印象
那個三個罵人的有兩個上訴凹到緩刑25F 111.246.20.243 台灣 03/21 22:24
→ laptic: 車力巨人那個... 第一審、第二審在同一法院處理 不過審理間距好像有點久 (?)30F 180.74.218.6 馬來西亞 03/21 22:29
→ foolfighter …
→ foolfighter: 精障小草真他媽的下賤36F 49.218.240.149 台灣 03/21 22:42
推 w87778566: 1h2s會很小眾嗎?37F 101.10.238.110 台灣 03/2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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