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討論] 陳歐珀想拿掉電子腳環 北院不准
時間 Wed Apr  1 15:09:47 2026


如題,今天稍早前才刊登的

按照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聲字第六七零號刑事裁定,民進黨籍陳歐珀前委員因為在《商
港法》修訂中涉嫌貪污

日前遞狀聲請解除科技設備監控,理由略為自稱:

一、「有長期高血壓症狀且年事已高」

二、「因配戴電子腳環,屢遭來訪親友及內外孫投以異樣眼光,並一再質問,致家庭氣氛
      凝重且壓抑,且增加日常沐浴清潔之難度,實對被告日常起居產生極大負擔,被告
      逐漸難以承受而身心俱疲」


三、「被告歷次庭期均按時到庭,與至親家人之生活重心均在宜蘭」、「無在海外生活之
    能力,毫無逃亡之主觀意圖」



但裁定結果卻是「聲請駁回」,理由略以:

(二)……審酌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均係最輕本刑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尚未判決確定,被告仍存有規避後續可能之審判程序或判
決確定後須入監服刑之不確定性,而提高逃亡可能之風險;再衡諸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
,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
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是對被告施以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
控,係現時能立即掌握被告行蹤,有效防免被告利用我國地形四面環海,偷渡出海潛逃危
險之方法,無從以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等方式替代。至科技設備監控方法中交付個案手機
與被告隨身攜帶,主要功能係搭配定期報到,命被告以該手機之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
取代須親赴警察局或派出所報到之程序,僅能掌握被告報到之時間與定位資訊,確認報到
是否成功,減輕基層員警工作負擔,防逃強度莫如電子腳環般有效且立即,可在被告靠近
機場、海岸一定距離時,立刻發出告警,使科技監控中心接獲警示後,即時回報法院為適
當處置,是監控手機尚無法取代電子腳環之效。


(三)又被告雖稱配戴電子腳環造成被告生活上有所不便及負擔,然此不便程度,尚難認對
被告身體健康有何明顯危害,亦係以上開強制處分替代羈押被告之可接受容忍範圍內,此
與所欲達成保全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公益目的相權衡,已屬對被告人身自由之相對
最小侵害處分,核有必要且未逾比例原則;至被告固復稱其年事已高,長期有高血壓症狀
,因配戴電子腳環,致無從進行放射掃描儀器檢查,恐因無法透過檢查及早瞭解身體潛在
問題,錯失醫治先機等語,惟被告並未提出醫囑其有即刻入院檢查身體之必要性之相關證
明,尚難認上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有何對被告造成立即危害或影響就醫之情事,若有特
殊情狀或需求,被告得向法院聲請例外放寬容許,是被告以此尚未發生之事由,聲請法院
撤銷上開科技設備監控,亦無可採。


綜上所述,審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相對輕微且低度,且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
名之輕重、對被告生活之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更為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就
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被告仍有接受上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必要。執此,
被告以前揭事由聲請撤銷配戴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早前在獲得旗袍法官「厚待」(駁回檢察官針對交保部分提起的抗告)後,如今還想得寸
進尺、不想被監控中心追蹤了,是吧?

是以為在被同黨人士追殺的環境下,可以有辦法避掉被滋擾的情況嗎?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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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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