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PERONIN (蛋白質)
標題 [請益] 股票贈與日認定?
時間 Fri Nov  7 19:15:20 2025




  請教各位先進一個問題:

    去國稅局申報贈與轉讓股票給親屬,贈與日的填寫與認定,實務上是以

         "贈與契約"

上寫的日期為認定嗎? 例如11/7去國稅局申報轉讓免稅額度內的股票時,

契約上填寫贈與日是4/9股價相對低的時間點,雖然間隔很久了,但是法條上沒

有特別規定到要在多久時間內申報,所以申報書上也以4/9填寫作贈與日。


  目前查過資料,贈與流程三步驟:

1.跟券商申請贈與/受贈者的持股資料

2.跟國稅局申報取得完稅/免稅證明,當中文件要有"贈與契約書"

3.再請券商服務轉撥股票


  當中有個影響贈與稅的關鍵問題,贈與價值是依照贈與日當天的收盤價去算的。

查了可能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是說"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要在30日內申報。

是否代表在免稅額度內要贈與的部分,沒有申報時效,契約訂立後在當年度內去申報

與轉讓都是合法的?


想請大大們分享實務經驗,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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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HAPERONIN 2025-11-07 19: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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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tt: 我覺得你去問國稅局比較準1F 11/07 19:17
jim543000: 應該是完稅當天收盤計價吧2F 11/07 19:32
whatyousay: 去那天國稅局就會跟你說了,至少是在國稅局那天了3F 11/07 19:33
BBFish55: 當天收盤或前一天收盤價4F 11/07 19:34
YJM1106: 公司給股票的時候是用入集保當天收盤價來算稅金5F 11/07 19:37
a187: 其實不太懂這樣要幹嘛 你不會一買一賣就好6F 11/07 20:14
GOOD2: 手續費有差吧?7F 11/07 20:49
Stockholder: 實務上還是要30日內,不過我也好奇超過的話有什麼問8F 11/07 21:14
IanLi: 30日是稅務申報部分的期限,契約雙方立約日是建立價值評價基準日;真有契約沒差,但為了控制價值,如故意虛假契約日為股價最低日,這明眼人都知,看怎解釋自圓其說。10F 11/07 23:16
uni19ball: 我跑券商取得股票紙本資料後 隔週才去國稅局填寫 贈與股票金額是照券商紙本給的數字 贈與額沒超過244萬 辦完會開甚麼證明的(完稅?) 我再拿證明跑去券商讓他移轉股票14F 11/0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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