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WABONGGA (硬梆梆)
標題 [心情] 不在勸導範圍警察可以不開單???
時間 Wed Aug 23 17:15:39 2023


乳提啦

剛剛開車開到一半突然想到最近自組的一套大大薩可能有矛盾情形

於是趕緊把車停一旁把牌組稍微改良一下,結果被一位巡邏員警開違停單

跟他解釋一下我只是停個一分鐘而已,馬上就走,執意要開,咄咄逼人,得理不饒人

雖然氣的要命,但我也認了

此時我注意到前面有兩輛車跟我一樣有同樣的違規事實,然後呢,我問警察要不要前面兩輛
也開一開

結果他回什麼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的屁話???

哈嘍???我上面那句話並非在說因為你沒開前面兩輛車的單,所以也不應該開我的單

而是提醒他,你既然那麼愛講道理,在你眼前有兩個違規事實明確,條件該當,你本應開單

開完單後越想越氣,我還特地去找上級主管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也不符合勸導範圍

如果不是屬於勸導範圍內的事實,法律對違停並沒有賦予不開單的裁量權限

也就是說根本不用考慮個案正義或其他不必要的考量,憑啥裝沒看到?

有沒有同樣違規事實,只開我不開其他人單的卦啊?氣死,花600改牌組真是謝嘍

附上法條依據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
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
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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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37.191 (臺灣)
※ 作者: KAWABONGGA 2023-08-23 17:15:39
※ 文章代碼(AID): #1avSuzjr (WomenTalk)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92782141.A.B75.html
NaoGaTsu: 確實是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啊1F 36.226.69.52 台灣 08/23 17:19
我認了啊,沒主張啊,我是在質疑他對前面的車為什麼不開
※ 編輯: KAWABONGGA (180.217.37.191 臺灣), 08/23/2023 17:22:31
airhong: 現在被開單都當作是運氣不好
好比遇到天災人禍
懂法條只是知道避開人禍的方法
遇上了就是雖小而已
沒有甚麼道理可言2F 59.120.226.200 台灣 08/23 17:22
bboywhite: 罰鍰3000以內警方有裁量權,你這種說法更容易激怒警方7F 1.200.1.218 台灣 08/2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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