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rrenwu (豬豬學姊超級可愛)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時間 Fri Aug 21 08:30:33 2020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毒後斬首母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卻逆轉改判無罪,掀起社會一面倒的抨擊。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20日親上火線,坦承這樣的判決是有問題的,法官錯誤引用法條,可能會讓人以為只要吸毒或喝醉「失去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就能為所欲為、逃避責任。
: 回顧這起殺母案,梁男2018年10月某日晚間吸食安非他命之後,因為精神不穩定與母親發生口角,竟然失控持刀追砍,還將母親的頭顱斬斷,再從12樓住處的陽台往下丟進社區中庭,見到警方到場仍激動反抗,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並在檢方訊後依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有沒有板上懂法律的鄉民或法律人鄉民來說明一下這個刑19第三項是怎麼解讀的?
我感覺法務部長的解讀好像比較合理
但如果法務部長的解讀是學校教學&實務標準,那二審法官擺明在打假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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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08-21 08:30 arrenwu.
08-21 09:55 Thaichonburi.
推 ImBBCALL: 原因自由行為一堆問題法律系人就吵不完,還分構成要件模式跟例外模式2F 08/21 08:32
→ deann …
推 deann: 有人的看法是 他要在陷入無辨識能力前 能預見結果才能用喔7F 08/21 08:33
→ deann: 能不能預見這件事情就可以吵翻天了
推 qqq123455: 有人會為了殺人而吸毒或酒駕嗎?支持開一扇窗9F 08/21 08:34
→ phina005: 一年之內討論了N次19條,不改就是不改10F 08/21 08:34
推 nergal126: 幫上面白話一下 就是酒駕一看撞人機率高 吸毒誰知道他11F 08/21 08:35
推 BUMAS: 法務部長的解讀就是他個人的高見,可不是啥正解12F 08/21 08:35
→ muchu1983: 法治就是個笑話 算他媽衰拉生養了一個兇手 全部無罪13F 08/21 08:35
ok 所以他只要不是「為了讓自己殺人可以減刑而去吸毒」就仍然適用刑19?
ok 我了解了。這樣整個情況又看起來比較合理了
我還想說怎麼可能高等法院的法官做出這種看起來跟低能一樣的事情
推 max60209: 只要做得到不明顯為殺人吸毒 再找好律師 殺人就不違法?16F 08/21 08:40
→ CjackC: 樓主他們就是低能 不是你看起來17F 08/21 08:40
推 ImBBCALL: 簡單來講就是刑法總則一堆條文都是要互相結合來結合去單看一條條文常會有一堆誤解18F 08/21 08:40
→ EatMe37: 那酒駕咧?? 我本來不想開車 都是因為喝醉了莫名其妙開了20F 08/21 08:41
→ CjackC: 酒駕是經過很多修法的 正常也應該無罪22F 08/21 08:42
→ deann …
推 deann: 其實爭點就是在能不能預見啦 這個人吸毒很久啦 只要找找看23F 08/21 08:43
→ deann …
→ deann: 吸毒以後有沒有幹啥事情 類似竊盜或傷害之類就可推翻25F 08/21 08:43
→ deann: 如果他能預見吸毒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那就原因自由啦
推 shinkiro: 靠盃三小,立法院都黨國遺毒27F 08/21 08:44
→ EatMe37: 可是這"法盲"的解釋 還比較貼近大眾的認知理解耶...28F 08/21 08:45
這沒啥啊 因為大眾法盲居多 所以我才發文請教到底刑法系統是怎麼運作這條
推 deegs10221: 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吸毒前有犯意,那就只能論自罪行為不罰30F 08/21 08:45
→ freezeraven: 這例子一出應該是只要不明顯為了殺人吸毒就可以請律師幫你脫罪了,hen棒32F 08/21 08:46
推 ImBBCALL: 酒駕罰的是你上車開車啊,除非你最到不知道不知道自己開35F 08/21 08:48
→ roy11111: 酒駕沒什麼好講的呀,大部分的情況都能預見之後要開車上路吧36F 08/21 08:48
推 BUMAS: 對阿,記得去找個好律師喔,hen棒38F 08/21 08:48
推 EatMe37: 但法律是可以被解釋的 所以到底是法律人作繭自搏還是大眾39F 08/21 08:49
是啊 法律是可以被解釋的。所以你不就看到有人出來解釋了?
現在情況是「現行法律系統是這樣運作,如果你有不滿就要推動修法」
→ BUMAS: 大眾的認知理解就是死刑保平安阿40F 08/21 08:49
推 ImBBCALL: 要能到這個程度大概要先吸毒吸到腦袋破掉42F 08/21 08:50
→ ImBBCALL: 你為了殺人還要先吸毒吸到破產吸到腦袋壞掉44F 08/21 08:51
推 deegs10221: 酒駕主要是因為現在構成要件有明確規定標準降低舉證難度,不然更早期就一堆主張是自醉行為而無罪45F 08/21 08:51
→ ImBBCALL: 長期吸毒很容易嗎?進出從監獄繳罰金都能搞到你破產了你為了殺人把自己搞成那樣我也是佩服啦47F 08/21 08:51
推 EatMe37: 一定要修法嗎? 大法官解釋不行??49F 08/21 08:53
除非我對這件事情的理解錯得離譜,不然受過訓練的法官在刑19的解讀應該會是一致的
→ deann …
推 deann: @imbcall 本案被告沒有吸到破掉阿 他是吸毒後"急性"辨識能50F 08/21 08:54
推 LaAc: 嗑藥嗑到身體壞掉換無罪很賺吧,反正這種人也沒什麼有價值的人生了51F 08/21 08:54
→ deann …
→ deann: 力下降 跟殺警案那個一樣 都是臨時急性辯識能力下降XD53F 08/21 08:55
推 Arnol: 我喝了酒也沒預知要開車啊 莫名其妙就開車了54F 08/21 08:56
→ deann …
→ deann: 沒什麼有價值的人生 所以放出來又吸毒然後再度殺人就 ...55F 08/21 08:56
→ Arnol: 所以我應該有一次酒駕撞死人的免責權吧?
而且一審無期 二審無罪 問題還是在法官的自由心證啊XDD56F 08/21 08:56
→ window77 …
推 window77: 故意或過失 不是故意 但有過失啊58F 08/21 09:01
→ ChungLi5566: 樓樓上如果犯案後被檢察官翻出你現在這句話
就證明是為了撞死人而故意酒駕 有罪59F 08/21 09:01
推 Arnol: 好荒謬的邏輯喔 所以沒翻到就代表沒刻意 可考慮無罪? XDDDD61F 08/21 09:04
「沒翻到就代表沒刻意」這句話只有你講而已
→ EatMe37: 吸毒也可以預見會喪失心智行為能力啊62F 08/21 09:05
→ Arnol: 法律人邏輯真的好奇葩,不愧是天龍人63F 08/21 09:05
推 simata: 吸毒不就故意或過失 垃圾政府65F 08/21 09:06
→ Arnol: 喝醉酒砍人顯然也不能預見吧~66F 08/21 09:06
→ milk250: 法律人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賤民管不著67F 08/21 09:07
→ birdy590: 裡面到底哪裡有提到要能預見結果了?68F 08/21 09:07
→ Arnol: 有翻到你就舉證啊,沒翻到當然代表沒刻意犯意啊 lol 笑死人70F 08/21 09:08
推 dnek: 並不會一致,跟實質影響力一樣,採什麼說法官變很大,所以那些只會牽拖立法甩的一乾二淨的低能學徒一樣是法匠共犯71F 08/21 09:08
→ Arnol: 如果你翻不到舉不了證代表我是故意,顯然酒駕撞死人該無罪誰會預期喝完酒就會殺人? 那麼多人喝酒都殺人了嗎?73F 08/21 09:08
→ EatMe37: 故意把自己搞到喪失辨識能力 之後可以開無雙一切免責75F 08/21 09:09
→ Arnol: 拜託天龍法律人不要講些自己都說服不了的話76F 08/21 09:09
→ birdy590: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有人加進文字上沒有的概念了77F 08/21 09:09
推 gene51604: 法院認定它完全無辨識能力比較重要啊 但這就自由心證78F 08/21 09:09
→ EatMe37: 也只有法律人會這樣詮釋法律 XDD79F 08/21 09:09
→ likeilike: 二審有三位法官 三位法官都要請廉政署查一下80F 08/21 09:09
推 nt880245: 免死金牌你難拿 但台灣可以拿的也不少呀82F 08/21 09:10
噓 Arnol: 媽勒 原Po連法律"見解"也要求要修法? 拜託可不可以讀點法84F 08/21 09:13
我的意思是,他的見解跟現行運作的方式不一樣。如果有不滿,那只能推動修法了
→ EatMe37: 說到底就是法匠訓練上出了問題啊86F 08/21 09:15
推 lanstype: 這漏洞? 還是要補上吧 不然每個吸毒的哪天心情不爽殺人都有機會用這條法律脫罪 只要說我ㄎㄧㄤ了87F 08/21 09:16
推 yun0112: 最常舉的例子就是為了殺人喝酒壯膽,這種就會用原因自由行為
就把認定有無責任能力的時間點往前拉到你喝酒的時候來判斷89F 08/21 09:16
※ 編輯: arrenwu (71.198.27.180 美國), 08/21/2020 09:19:38
→ yun0112: 19條要動應該很困難,重點放在保安處分去補比較重要93F 08/21 09:21
噓 HenryLin123: 笑死,法官見解一致,你法律人來洗地的喔?
不對呀?你不是法律人啊?啊這個真的就問題很大,不然一二審差那麼多耶。94F 08/21 09:21
→ EatMe37: 運作方式是依照法官見解 那為何要修法而不是修正見解??97F 08/21 09:25
→ Tsengkt: 應是若「失去意識」這行為是自己幹的 自己喝酒 吸毒要罰98F 08/21 09:26
→ lancer0960: 法律人即使下地獄也會抱著六法全書嗆閻羅王法盲99F 08/21 09:27
→ Tsengkt: 但被灌酒 灌毒不罰 或精神病也非自己可控 故也不罰…100F 08/21 09:27
推 MarXXXX: 就是喝酒吸毒前已經有預見殺人的可能性 就不可減刑101F 08/21 09:31
推 iam0718: 法律人初一十五不一樣又不是第一次看到102F 08/21 09:32
→ deegs10221: 一堆連維基都不查的在那邊亂講話我也是笑笑的106F 08/21 09:38
噓 laDsaikyo: 法律有龐大的架構,造成許多理論不同,法條解釋用法不同。一點一點的誤差累積,最後造成離譜的判決。如果法官繼續怪法條立法不嚴謹,不依照現實修正用法,實務上,不可能有所有法律理論上沒漏洞的法律。只要高高在上的法官,繼續象牙塔般的判決,到時候漏洞永遠存在。107F 08/21 09:39
→ duckweedgina: 喝酒、吸毒、精神病停藥都是自己造成精神耗弱或喪失,至於預見?他們都不在乎會發生什麼了,發不發112F 08/21 09:45
→ laDsaikyo: 難道理組會依照現實修正理論,文組用理論修正現實?114F 08/21 09:45
→ duckweedgina: 生都要喝要吸要停藥,為什麼不用負責?尤其社會上酒駕撞死人案子這麼多、吸毒停藥幻覺傷人自傷或殺人都有案例,他們怎麼會不知道可能發生的後果?115F 08/21 09:45
→ roy11111: 一、二審的見解都一致好嗎,都認為不適用第三項
結果為什麼會差那麼多,因為一審認為第1項,二審認為第2118F 08/21 09:46
→ Amewakahiko: 其實法律搞出甲乙丙說的狀況真的很鳥 立法理由就應該寫清楚,不應該給這些法匠這麼多解釋的空間120F 08/21 09:47
→ roy11111: 這差別也是因為鑑定判斷的吧122F 08/21 09:48
推 nt880245: 理科很多都有依據現實去修改理論
物理定律也是需要現實去驗證才知道123F 08/21 09:49
推 uwptd: 法匠 vs. 法盲125F 08/21 09:49
推 Elvis0617: 行政大剌剌干預司法,好奇大法官怎麼看這個亂象128F 08/21 09:58
推 source0209: 請舉證,再舉證,再再舉證,再.....舉證
寫一堆,不就法官爽就好,幹話一堆129F 08/21 10:07
→ laDsaikyo: 行政干預司法,果然夠傲慢。為什麼不是,司法依照現實,為了跟行政合作而修正判決?131F 08/21 10:13
推 PatlaborGao: 有人酒駕是故意要出車禍肇事嗎?不是的話也不用罰?133F 08/21 10:18
推 job5786: 原因自由行為有限制啊 要故意跟過失 不然就只是單純處罰前面喝酒吸毒的行為134F 08/21 10:20
→ job5786: 在喝酒吸毒時就要有殺人的故意 或是有後續殺人的預見可能性
我看大家都把他吸毒肯定有故意過失 但這項就不是這樣解釋137F 08/21 10:21
→ birdy590: 樓上講的這個其實只是一種學說而已 而且不是只有這一種140F 08/21 10:22
→ job5786: 不然第一項就變具文了141F 08/21 10:22
→ birdy590: 請問一下寫在哪裡? 這是學界為了自圓其說自己加上去的喝酒吸毒時就要有殺人的故意 才是把19-3整個架空了
誰來讀也看不出文字裡有這種意思在142F 08/21 10:23
→ job5786: 實務跟通說是這樣啊 講太多學說只會增加討論困難145F 08/21 10:24
→ birdy590: 像鐵路殺警案 精神病患用19-1 爭議性就比吸毒喝酒低146F 08/21 10:25
→ mikejan: 我的老天鵝 這個預見是指他吸毒就喪失意識是可預見的147F 08/21 10:26
→ birdy590: 精神病患沒吃藥也可能是精神病本身引發的 再說就算吃藥148F 08/21 10:26
→ birdy590: 也不是代表行為就能回復到跟正常人一樣
有一派學說認為要犯罪行為本身也要能預見才算150F 08/21 10:26
→ mikejan: 你明知道吸毒 會喪失判斷力 還去吸毒 就叫自行招致152F 08/21 10:27
→ birdy590: 但這種解釋法其實跟19-3有完全相容嗎?153F 08/21 10:27
→ guepard: 喝酒不一定會開車呀,喝醉無意識跑去開怎麼辦154F 08/21 10:28
→ birdy590: 19-3從來就不是"為了犯罪故意吸毒/喝酒"訂出來的155F 08/21 10:28
推 job5786: 這已經是把行為故意同時性切割的極限 不然就只是單純處罰喝酒吸毒的前行為啊156F 08/21 10:28
→ birdy590: 原本文字根本沒有的東西 解釋出一大套甚至讓它都失效了這種學說本身真的有那麼牢不可破?158F 08/21 10:29
推 yzvr: 蛤?為了殺人要吸毒吸到破產?吸到腦袋壞掉?一聽就外行話,劑量控制一下就可以讓你ㄎㄧㄤ,醒來還不知道自己剛剛在做什麼了,台灣毒品應該會往這方面研究,以後小弟就很好用了,無罪連安家費都省了。160F 08/21 10:31
推 job5786: 樓上就是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範例164F 08/21 10:36
推 nt880245: 吸毒者犯罪可以有保障 真棒166F 08/21 10:40
→ cavalier206: 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樓上確實有意吸毒
他不說你也根本不知道167F 08/21 10:42
推 Zeroyeu: 法律人連自己都不知道在講什麼,最後只會說:你不懂
吸毒除了被迫、不知情,就是自願,cacal你還好嗎?老天鵝169F 08/21 10:42
→ cavalier206: 法條本來就有很多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但是能做出這種判決就是恐龍。不然一審無期徒刑是判假的喔?171F 08/21 10:44
→ who5566 …
推 who5566: 法律自助餐 想哪到夾多一點就夾多一點 想怎麼判就怎麼判173F 08/21 10:45
→ who5566: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拉
推 DK0405: 世界奇觀175F 08/21 10:48
推 yzvr: 夠ㄎㄧㄤ,但不影響行動,副作用是放大攻擊慾望跟衝動,這種類型的了解一下
打完發現,啊這就89小弟啊XDDD
以後直接給89執照就好了,比較快176F 08/21 10:48
推 koyo017: 怎麼解讀法官說了算 你也奈何不了他183F 08/21 11:01
推 kenndy: 我不是為了撞死人而喝酒,再開車撞死人無罪嗎?184F 08/21 11:01
推 super91343: shinkiro: 靠盃三小,立法院都黨國遺毒
笑死 綠色完全執政還黨國遺毒
還是現在時空背景不同 黨國變成綠色黨國?185F 08/21 11:05
→ tsaiwei: 混立委要做事了嗎188F 08/21 11:13
→ fcz973: 原因自由行為沒人敢判啦,酒駕變獨立過失犯罪就自相矛盾了189F 08/21 11:18
推 PeterHenson: 故意要有殺人意圖 你用原因自由行為會變過失殺人吧192F 08/21 11:27
推 chenitsung: 鄉民也不用急著當正義之師啦,法官也要三人合議才能寫判決,而且還有很長的審判程序。拿判決書裡面的文字看完再說。195F 08/21 11:40
→ PowerPro: 剛剛查一審判決書不公開 二審還沒上系統不知道198F 08/21 11:57
推 Garbolin: 幹 我還是不能理解 他就吸毒造成殺人 至少有過失殺人吧法律雖然不懂 但無罪到底是狹小啊200F 08/21 12:16
推 hahano: 這條明明就沒有說要有犯意才能算原因自由行為,只要你作這事的時候會知道自己茫了就算原因自由行為了好嗎?生病不吃藥還勉強有模糊地帶,吸毒不就是為了要茫要爽?吸毒就是因為讓你辨識能力低下會有犯罪才強制吸毒有刑法好嗎?扯什麼原因自由行為不能適用202F 08/21 12:21
推 after1: 法務部長的解讀是正確的啊207F 08/21 12:25
噓 kkk690713: 呵,拿刀砍人叫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ㄎㄧㄤ到以為自己在殺豬殺羊嗎
講到底就檢察官太廢,應該去攻他為什麼知道要去拿刀這點才對208F 08/21 12:27
推 staffordan: 法官不知道吸毒會茫掉,可能以前也沒這種例子?所以認為不適用19條第三項。
酒駕是一般人知道喝酒就會行為不自主,所以酒駕上路違法
大概要用大量的案例吸毒會茫掉,洗腦法官和立委,判決和修法才有可能,就是人死不夠多212F 08/21 12:35
推 lawbreaker: 原因自由行為是要行為人對於後續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故意或過失才能成立
就是說你在吸毒當下要對你吸毒後會殺人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227F 08/21 12:58
推 ivyhoney: 哪裡有誤 不是台灣日常嗎?231F 08/21 12:59
推 staffordan: 前面有人說過原因自由行由構成要件要有意圖
不然就是自醉行為(台灣不罰)232F 08/21 13:02
推 aeiou1015: 19條1項 要有故意殺人等意圖或是有可預見性的過失時才適用吧@@ 這條本來就不是給自醉行為之類的用的啊,所以一二審法官才用19條1.2項,但…這樣無罪的確給人一種三小的感覺,這方面是立法疏漏啊……我記得這個爭議之前就有了(?234F 08/21 13:04
推 max111111: 吸毒就跟喝酒一樣啊 吸完毒殺人無罪 喝酒到底為什麼有罪
最好是吸完毒會不知道自己有可能做出犯法的事 然後喝酒就知道243F 08/21 13:08
→ key15875: 精神科很扯,無辨識能力還會拿刀猛砍三十幾下,要不是250F 08/21 13:11
推 staffordan: 我也覺得鑑定精神科師扯,法官判決一定會依報告衡量都不會砍到自己或家具,怎麼會無辨識能力?251F 08/21 13:12
→ lee28119: 19條就是大家養家湖口的好朋友 怎麼可能會改 笑死256F 08/21 13:17
推 aeiou1015: 更正之前留言: 19條3項(誤繕1項257F 08/21 13:18
推 staffordan: 加個但書,違法原因行為不適用
吸毒擺明違法
思覺失調沒吃藥隨機砍人還有爭議,吸毒是要什麼爭議,法條可以寫死加但書258F 08/21 13:19
推 baitodd: 受過訓練的法官在刑19上解讀一致???那這個案子就不會上到高院了好嗎,你的法律系老師哭暈在廁所了。262F 08/21 13:21
噓 Syffence: 法渣故意亂解讀法條啦 就算沒預見 有人死了 最差也都是過失 故意吸毒結果責任比過失還低 這種邏輯誰能接受
難不成故意吸毒造成的所有後果都要算天災嗎266F 08/21 13:56
噓 lawbreaker: 有人死最差也都是過失到底是什麼鬼邏輯啊樓上269F 08/21 14:09
噓 p8122632: 那為什麼酒駕至死要被罰?我他媽都喝到ㄎㄧㄤ掉不知道人270F 08/21 16:23
推 shinshong: 吸食安非他命 就是故意,所以不適用。法官真的錯了271F 08/21 17:16
→ vev: 這法官陳筱珮在網路上很多爭議,難道無法退場y272F 08/21 17:23
推 deegs10221: "故意"殺人罪,殺人罪到底哪來過失的主觀要件阿拜託過失致死,沒有什麼過失殺人罪的好嗎273F 08/21 17:28
→ cerwvk: 法 不是一般邏輯正常的可以理解.275F 08/21 17:36
推 yang1265: 法務部長超鬧 先不說行政干涉司法 這是刑總101吧276F 08/21 18:28
推 bazkrkr: 判無罪的法官就是故意製造社會亂象277F 08/2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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