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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dtone5566 (統神5566)
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時間 Fri Aug 21 23:52:17 2020


部長是不是太久沒念刑法,開始亂唬爛大家?

部長,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約是民國七十年代的事情

那時候刑法還沒有修正,還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你沒有念到不怪你。

但是民國94年時候,你應該還是當檢察官阿,

應該要對新修法很熟阿,怎會說出這種外行人的話語呢?

還是那時候你忘記吸收新知了呢?

怎變得個鄉民法盲一樣,講一些錯誤資訊呢??

簡單的跟部長報告一下,刑法第19條第3項

學說上稱作原因自由行為:

就是陷於無責任力前,需要有故意、過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才會構成第19條第3項,是特別來修正刑法上的責任、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亂解釋19條第3項

刑法不是故意過失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根本把概念亂搞,完全沒有刑法學知識。

前面沒有犯罪意思而陷入無責任能力,而在無責任能力犯罪時,稱作:

自醉行為。

處罰自醉行為,有爭議,但是偉大的法學祖國德國有處罰

最近的殺警案、砍頭案,都可以用自醉行為來評斷是否構成

但是自醉行為處罰的不是"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犯罪"

而是讓自己陷於於無責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風險,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所以這幾件,要處罰,明顯就是立法漏洞,為什麼一堆人不懂,亂指指點點

看不懂法條請虛心去了解研究好嗎?

不要亂解釋一通好嗎?包括偉大的部長。

沒有自醉行為處罰,請找立法委員

※刑法史的發展:行為時必須有能力辨別自己行為是否非法,如果無法

不存在行為、責任同時存在,刑法不介入處罰。※

註:刑法第19條立法史、立法理由。

第十九條
        (0231031 制定)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0940107 修正)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
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心神喪失」與第二項「精神耗弱」之用語,學
說及實務見解,均認其等同於「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之概念。行為人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
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而無法
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爰仿德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
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
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
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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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08-21 23:52 godtone5566.
ok5566: 說這麼多沒人要看辣 統神快倒了 你還不去斗內一波
大部分的人只是在想嗆法官/檢察官心裡爽而已1F 08/21 23:56
gourmand: 他不是律師嗎 你確定他有考上司法官還是第20期?3F 08/21 23:56

法務部長以前是檢察官出身,還當過調查局局長。

hikaru77613: 我醉了...只要無犯意...怎麼殺都是無罪...是這樣嗎?4F 08/21 23:56

就跟你說是立法漏洞阿,請找立法委員補上自醉行為阿

自醉行為補了就可以處罰。

gourmand: 沒有啊樓上,不然酒駕為何要處罰,酒駕有在管犯意問題嗎沒有啊,酒駕就是只要喝到一個酒測值標準就處罰,5F 08/21 23:57

酒駕的犯意是,明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執意駕駛

接著:

本罪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是酒測值0.25毫克以 上,換算成血液中酒精濃度乃是0.5‰以上
,至於要想成為限制責任能力 人,依據實務經驗必須達到2‰以上,無責任能力人則是3
‰以上。 因此想 喝到無責任能力,則吐氣酒測值至少要達1.5毫克以上,這已經接近酒
精中 毒的地步

所以不要拿酒駕來錯誤類比。
shadow0326: 吸毒算不算過失自行招致?7F 08/21 23:58
palapalanhu: 鼓勵犯罪囉,有問題都是立法的問題8F 08/21 23:58
ccufcc: 醉翁之意不在酒,我沒醉…我沒罪…9F 08/21 23:59
ceres1209: 有空去看看108臺上1292判決 沒犯意也是有可能構成的
不懂實務不要亂教10F 08/22 00:00

這個判決跟我講得一樣,他在論整的是

李昆霖以往已經知道其飲酒會產生控制力下降,且有多次因飲酒犯罪衝動。

所以自陷於無責任能力時,就對往後之犯罪有遇見可能性。(前階段就有故意過失)

然後果真故意飲酒後陷於無責任能力犯罪(此時把前階段的故意過失補上)

所以構成完整的原因自由行為。他裡面用語的預見可能性就是在講

我上面說的"過失"樣態。仍然沒有偏離學說的說法

如果你要更詳盡可以看薛智仁刊登在中研院的論文: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

hikaru77613: 我沒有酒駕阿,,,只是醉了..不能控制而已..我沒有犯意12F 08/22 00:01
rick6304: 拜託喔 民進黨過半ㄟ 那怎麼可能修法
立委都在吃屎摸奶 哪有空管媽媽的頭13F 08/22 00:03
spirit119: 法律人又來掉書袋了15F 08/22 00:03
Gief: 我就不信甚麼無責任能力這說法 你還能吵架 還能生氣 還知道16F 08/22 00:04
a96932000: 但是酒醉狀態有辦法正常判斷說自己已經醉了還執意開車17F 08/22 00:04
Gief: 要殺人要用鐵鎚 跟我說這不是你的責任18F 08/22 00:04
a96932000: 這件事嗎?
另外酒駕當下還有個酒精濃度標準,那好奇是否也有吸毒的標準呢?Y19F 08/22 00:04
ImBBCALL: 你說酒醉醉到不知道自己開車,咁有可能
毒駕案子少之又少,因為不像酒駕有客觀標準22F 08/22 00:07
downgoon: 不就很懂24F 08/22 00:09
spirit119: 法律人最喜歡生一些新的名詞在自己做解釋來擴充或分類法條,這些什麼自醉行為三小的,立法院通過的刑法裡根本沒這些東西25F 08/22 00:09

阿你不會看立法理由喔,立法理由就說參考外國立法例,當然去看那國怎用阿

那國就是這樣用。難道你當立法理由塑膠,起草者的想法塑膠嗎?

難道就只有條文說文解字喔。

spirit119: 小學生都知道法官要依法(律)判決,不是依學說判決28F 08/22 00:11
ImBBCALL: 法理被你說成垃圾?29F 08/22 00:12
timwing: 解釋法律就不是重點,人民在意的合理嗎...若法律本身有問題,重點也該放在怎麼改革,而不是只是做解釋,這對更好的社會有幫助嗎30F 08/22 00:13

現代民主國家法治基石,權力分立

好的社會,好的立法者不能缺少,沒有立法者的法條授權基礎,怎叫裁判者突破?

難道我們要裁判者違背法條嗎?

ImBBCALL: 法國人刑法就是一堆刑法原理導出來的東西,結果你捨棄刑33F 08/22 00:13
spirit119: 這些東西用鄉民的說法就是超譯啦34F 08/22 00:13
ImBBCALL: 法原理而只看單獨法條的文字?35F 08/22 00:14
spirit119: 原理你說了算?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條說了算?
原理就是隨便便掰阿36F 08/22 00:14
ImBBCALL: 立法院的立法理由啊38F 08/22 00:14
gourmand: 我說的意思是,現行法在酒測值0.25毫克就處罰,他純粹只考慮刑事政策上的考慮所以他選酒測值0.25毫克39F 08/22 00:16
ImBBCALL: 你當真以為那些立法委員懂法律喔?你以為那些法條怎麼41F 08/22 00:17
gourmand: 會選在0.25就是根本不考慮責任能力的證明問題42F 08/22 00:17
ImBBCALL: 生出來的?43F 08/22 00:18
a96932000: 而且老實說吸毒者會不知道吸毒會發生啥事嗎?44F 08/22 00:18
spirit119: 自醉行為寫在立法理由的哪45F 08/22 00:18

寫在我國眾多學者,各國立法比較出來,從刑法研修會慢慢爬梳的資料

所以要整個完整一體看。

[圖]
gourmand: 目前這個判決之所以有爭議就是爭議在對於可預見性也就是47F 08/22 00:19

可預見性要這個人可以預見,如果他之前吸毒都沒有發生暴力衝動傾向

如果他之前吸毒都只是自己覺得爽爽,所以都沒事呢?

108台上1292判決,就是該行為人已經多次這樣,所以才有立證空間。

當然這也是檢方未來努力上訴的方向。

spirit119: 人家講的是立法例耶 不是什麼理論學說耶48F 08/22 00:19
ImBBCALL: 樓上你去找一個沒立法的立法理由幹嘛?幽默49F 08/22 00:20
gourmand: 主觀要件(故意、過失)的有無上。所以修法有185-3之後,50F 08/22 00:20
spirit119: 所以我國法律就沒這些分類嗎,法律人掰出來的啊51F 08/22 00:20
gourmand: 難道還會去考慮預見可能性嗎?就不會也不需要了啊。52F 08/22 00:21

185-3的數值幾乎就是客觀處罰條件,不是客觀構成要件,所以主觀上不用認知數值。

只要有數字就處罰。

a96932000: 毒品使用者可能會喪失判斷力這吸毒者不知道0.0?53F 08/22 00:21

我國那麼多人施用毒品、喝酒請問有多少人弄到喪失判斷能力?

喪失判斷能力是普遍的,還是特例?基本上那麼多吸食者都沒出現喪失耶。

spirit119: 更正 沒這些分類嘛54F 08/22 00:21
ImBBCALL: 啊自由原因行為還是逃不了構成要件故意的要求啊
自醉行為根本不是自由原因行為的分類啊55F 08/22 00:21

自醉行為不是原因自由行為阿。本來就是不同的。

a96932000: 拿酒駕肇事來比是絕大多數的"酒駕"駕駛基本上是沒有57F 08/22 00:23
spirit119: 自由原因行為 這幾個字也沒寫在法律裡面58F 08/22 00:23
a96932000: 傷人意圖的..那為何還會酒駕肇事?59F 08/22 00:24
spirit119: 就法律人掰出來的東西啊60F 08/22 00:24
ImBBCALL: 自醉行為是處法你把自己搞到白痴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完61F 08/22 00:24
spirit119: 掰一堆東西出來 寫判決在挑喜歡的拿來用62F 08/22 00:24
ImBBCALL: 全不用有後續的攻擊行為好唄63F 08/22 00:24
a96932000: 如果所謂的實務見解要到那種酒精中毒的程度才算喪失行64F 08/22 00:24
spirit119: 這些根本不是什麼說文解字 而是自創概念65F 08/22 00:25
a96932000: 為能力,那那些未達酒精中毒卻又肇事的駕駛都是故意的?66F 08/22 00:25
ImBBCALL: 酒駕肇事沒有預見?你開的是汽機車捏?不是遙控車67F 08/22 00:26
gourmand: 還有那個不好意思BBCALL,依照高院的說法,自醉行為68F 08/22 00:26
spirit119: 然後再替這些概念定義新的名詞 再來說這條法律就是這69F 08/22 00:26
gourmand: 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的一種類型喔,除非記者寫錯70F 08/22 00:26
spirit119: 個名詞71F 08/22 00:26
ImBBCALL: 平常沒喝醉的就一堆出車禍了72F 08/22 00:26
[圖]

這裡面沒有自醉行為。都是原因自由行為。

spirit119: 對嘛 就是法律人掰出來的啊 法律根本沒這樣分74F 08/22 00:27
endlesskarma: 你以為能當官的人懂最最多嗎?75F 08/22 00:28
spirit119: 立法院通過的才叫法律 法理那些都只是法律人依照自己的想像寫的故事76F 08/22 00:29
ImBBCALL: 好啦 德國刑法的自醉行為 可以吧78F 08/22 00:33
a96932000: 卡西酮類的症狀(被害妄想/錯覺/幻覺)不算行為喪失0.0?裡面還有攻擊性加強呢~(怕),不過這種細節的東西,當事人79F 08/22 00:37
gourmand: 另外一個討論的點:之所以有必要區別自醉行為和原因自由81F 08/22 00:40
spirit119: 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我半路出家唸法律 從我的角度來看 法律人就是很喜歡做一些莫名其妙的分類 還要看誰分的有理(有份量) 大家就盡量引誰的  跟宗教戰爭有87%像82F 08/22 00:40
a96932000: 應該不會知道就是了,大概只知道會嗨~~85F 08/22 00:40

如果他之前吸了20次都只有嗨~~~

第21次吸了就去砍人,難道你要說他可以預見犯罪可能性嗎?

所以光用藥的作用去判斷可能會有誤差。

gourmand: 行為,是因為他的刑法系統本身不罰過失,為了避免這種不罰過失的漏洞,德國刑法才會另外增訂323a這種5年有期徒刑的自醉行為。但是在殺人罪這種有過失犯態樣的犯罪類型,其實並不需要另外區分自醉行為才能處罰。86F 08/22 00:40
deegs10221: 當年修法就是為了罰原因自由行為才有這第三項,但搞出這條變成自醉行為不能罰,相關學者的書跟維基都有寫90F 08/22 00:43

然後法院根據法條判決,被罵,部長也跟著出來帶風向

讓民眾知道正確法學知識很難嗎?

有漏洞就補,不要那邊亂帶風向。

gourmand: 樓上說仔細一點就是說,因為即使增訂第三項還是必須討論92F 08/22 00:45
lwdlovecwl: 太長end,供三小93F 08/22 00:46
gourmand: 自陷無辨識能力的故意和過失,所以如果無法證明有故意或94F 08/22 00:46
ceres1209: 人家最高法院就是「有預見可能性」就行了,你這篇寫說95F 08/22 00:47
gourmand: 過失那就等於不罰。德國刑法323a就是為了這個無法證明96F 08/22 00:47
a96932000: 難道要說沒有嗎?另外不從症狀去看,從當事人經驗去看很97F 08/22 00:47
ceres1209: 一定要有犯罪意思,那裡一樣?98F 08/22 00:47

犯罪=有故意犯+過失犯,犯罪意思=故意犯罪、過失行為。

刑法是有處罰過失犯的,過失犯也是犯罪....

預見可能性=過失......


a96932000: 妙吧?我相信也有一堆酒駕N遍後才肇事的案例啊~99F 08/22 00:48

酒駕=故意犯罪

肇事=過失犯罪

後面的車禍肇事就是預見可能性或自信其不發生=過失。不是故意犯罪.....

Rainbowdays: 司法院有文章寫很明啊,19-3根本不是只有原因自由行為一解!288F 08/22 10:48
QQron: 那酒醉狀態這麼醉要怎意識到自己喝酒不能開車290F 08/22 11:30
frodoc: 就算有自醉行為處罰 如果刑度輕 也不是鄉民想要的291F 08/22 11:31
lindviorair: 幹 法律系垃圾292F 08/2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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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tone5566.):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 Gossiping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