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rrenwu (豬豬學姊超級可愛)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時間 Fri Aug 21 08:30:33 2020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毒後斬首母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卻逆轉改判無罪,掀起社會一面倒的抨擊。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20日親上火線,坦承這樣的判決是有問題的,法官錯誤引用法條,可能會讓人以為只要吸毒或喝醉「失去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就能為所欲為、逃避責任。
: 回顧這起殺母案,梁男2018年10月某日晚間吸食安非他命之後,因為精神不穩定與母親發生口角,竟然失控持刀追砍,還將母親的頭顱斬斷,再從12樓住處的陽台往下丟進社區中庭,見到警方到場仍激動反抗,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並在檢方訊後依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有沒有板上懂法律的鄉民或法律人鄉民來說明一下這個刑19第三項是怎麼解讀的?
我感覺法務部長的解讀好像比較合理
但如果法務部長的解讀是學校教學&實務標準,那二審法官擺明在打假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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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hiro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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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
08-21 08:30 arrenwu.
08-21 09:55 Thaichonburi.
推 ImBBCALL: 原因自由行為一堆問題法律系人就吵不完,還分構成要件模式跟例外模式2F 08/21 08:32
→ deann …
推 deann: 有人的看法是 他要在陷入無辨識能力前 能預見結果才能用喔7F 08/21 08:33
→ deann: 能不能預見這件事情就可以吵翻天了
推 qqq123455: 有人會為了殺人而吸毒或酒駕嗎?支持開一扇窗9F 08/21 08:34
→ phina005: 一年之內討論了N次19條,不改就是不改10F 08/21 08:34
推 nergal126: 幫上面白話一下 就是酒駕一看撞人機率高 吸毒誰知道他11F 08/21 08:35
推 BUMAS: 法務部長的解讀就是他個人的高見,可不是啥正解12F 08/21 08:35
→ muchu1983: 法治就是個笑話 算他媽衰拉生養了一個兇手 全部無罪13F 08/21 08:35
ok 所以他只要不是「為了讓自己殺人可以減刑而去吸毒」就仍然適用刑19?
ok 我了解了。這樣整個情況又看起來比較合理了
我還想說怎麼可能高等法院的法官做出這種看起來跟低能一樣的事情
推 max60209: 只要做得到不明顯為殺人吸毒 再找好律師 殺人就不違法?16F 08/21 08:40
→ CjackC: 樓主他們就是低能 不是你看起來17F 08/21 08:40
推 ImBBCALL: 簡單來講就是刑法總則一堆條文都是要互相結合來結合去單看一條條文常會有一堆誤解18F 08/21 08:40
→ EatMe37: 那酒駕咧?? 我本來不想開車 都是因為喝醉了莫名其妙開了20F 08/21 08:41
→ CjackC: 酒駕是經過很多修法的 正常也應該無罪22F 08/21 08:42
→ deann …
推 deann: 其實爭點就是在能不能預見啦 這個人吸毒很久啦 只要找找看23F 08/21 08:43
→ deann …
→ deann: 吸毒以後有沒有幹啥事情 類似竊盜或傷害之類就可推翻25F 08/21 08:43
→ deann: 如果他能預見吸毒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那就原因自由啦
推 shinkiro: 靠盃三小,立法院都黨國遺毒27F 08/21 08:44
→ EatMe37: 可是這"法盲"的解釋 還比較貼近大眾的認知理解耶...28F 08/21 08:45
這沒啥啊 因為大眾法盲居多 所以我才發文請教到底刑法系統是怎麼運作這條
推 deegs10221: 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吸毒前有犯意,那就只能論自罪行為不罰30F 08/21 08:45
→ freezeraven: 這例子一出應該是只要不明顯為了殺人吸毒就可以請律師幫你脫罪了,hen棒32F 08/21 08:46
推 ImBBCALL: 酒駕罰的是你上車開車啊,除非你最到不知道不知道自己開35F 08/21 08:48
→ roy11111: 酒駕沒什麼好講的呀,大部分的情況都能預見之後要開車上路吧36F 08/21 08:48
推 BUMAS: 對阿,記得去找個好律師喔,hen棒38F 08/21 08:48
推 EatMe37: 但法律是可以被解釋的 所以到底是法律人作繭自搏還是大眾39F 08/21 08:49
是啊 法律是可以被解釋的。所以你不就看到有人出來解釋了?
現在情況是「現行法律系統是這樣運作,如果你有不滿就要推動修法」
→ BUMAS: 大眾的認知理解就是死刑保平安阿40F 08/21 08:49
推 ImBBCALL: 要能到這個程度大概要先吸毒吸到腦袋破掉42F 08/21 08:50
→ ImBBCALL: 你為了殺人還要先吸毒吸到破產吸到腦袋壞掉44F 08/21 08:51
推 deegs10221: 酒駕主要是因為現在構成要件有明確規定標準降低舉證難度,不然更早期就一堆主張是自醉行為而無罪45F 08/21 08:51
→ ImBBCALL: 長期吸毒很容易嗎?進出從監獄繳罰金都能搞到你破產了你為了殺人把自己搞成那樣我也是佩服啦47F 08/21 08:51
推 EatMe37: 一定要修法嗎? 大法官解釋不行??49F 08/21 08:53
除非我對這件事情的理解錯得離譜,不然受過訓練的法官在刑19的解讀應該會是一致的
→ deann …
推 deann: @imbcall 本案被告沒有吸到破掉阿 他是吸毒後"急性"辨識能50F 08/21 08:54
推 LaAc: 嗑藥嗑到身體壞掉換無罪很賺吧,反正這種人也沒什麼有價值的人生了51F 08/21 08:54
→ deann …
→ deann: 力下降 跟殺警案那個一樣 都是臨時急性辯識能力下降XD53F 08/21 08:55
推 Arnol: 我喝了酒也沒預知要開車啊 莫名其妙就開車了54F 08/21 08:56
→ deann …
→ deann: 沒什麼有價值的人生 所以放出來又吸毒然後再度殺人就 ...55F 08/21 08:56
→ Arnol: 所以我應該有一次酒駕撞死人的免責權吧?
而且一審無期 二審無罪 問題還是在法官的自由心證啊XDD56F 08/21 08:56
→ window77 …
推 window77: 故意或過失 不是故意 但有過失啊58F 08/21 09:01
→ ChungLi5566: 樓樓上如果犯案後被檢察官翻出你現在這句話
就證明是為了撞死人而故意酒駕 有罪59F 08/21 09:01
推 Arnol: 好荒謬的邏輯喔 所以沒翻到就代表沒刻意 可考慮無罪? XDDDD61F 08/21 09:04
「沒翻到就代表沒刻意」這句話只有你講而已
→ EatMe37: 吸毒也可以預見會喪失心智行為能力啊62F 08/21 09:05
→ Arnol: 法律人邏輯真的好奇葩,不愧是天龍人63F 08/21 09:05
推 simata: 吸毒不就故意或過失 垃圾政府65F 08/21 09:06
→ Arnol: 喝醉酒砍人顯然也不能預見吧~66F 08/21 09:06
→ milk250: 法律人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賤民管不著67F 08/21 09:07
→ birdy590: 裡面到底哪裡有提到要能預見結果了?68F 08/21 09:07
→ Arnol: 有翻到你就舉證啊,沒翻到當然代表沒刻意犯意啊 lol 笑死人70F 08/21 09:08
推 dnek: 並不會一致,跟實質影響力一樣,採什麼說法官變很大,所以那些只會牽拖立法甩的一乾二淨的低能學徒一樣是法匠共犯71F 08/21 09:08
→ Arnol: 如果你翻不到舉不了證代表我是故意,顯然酒駕撞死人該無罪誰會預期喝完酒就會殺人? 那麼多人喝酒都殺人了嗎?73F 08/21 09:08
→ EatMe37: 故意把自己搞到喪失辨識能力 之後可以開無雙一切免責75F 08/21 09:09
→ Arnol: 拜託天龍法律人不要講些自己都說服不了的話76F 08/21 09:09
→ birdy590: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有人加進文字上沒有的概念了77F 08/21 09:09
推 gene51604: 法院認定它完全無辨識能力比較重要啊 但這就自由心證78F 08/21 09:09
→ EatMe37: 也只有法律人會這樣詮釋法律 XDD79F 08/21 09:09
→ likeilike: 二審有三位法官 三位法官都要請廉政署查一下80F 08/21 09:09
推 nt880245: 免死金牌你難拿 但台灣可以拿的也不少呀82F 08/21 09:10
噓 Arnol: 媽勒 原Po連法律"見解"也要求要修法? 拜託可不可以讀點法84F 08/21 09:13
我的意思是,他的見解跟現行運作的方式不一樣。如果有不滿,那只能推動修法了
→ EatMe37: 說到底就是法匠訓練上出了問題啊86F 08/21 09:15
推 lanstype: 這漏洞? 還是要補上吧 不然每個吸毒的哪天心情不爽殺人都有機會用這條法律脫罪 只要說我ㄎㄧㄤ了87F 08/21 09:16
推 yun0112: 最常舉的例子就是為了殺人喝酒壯膽,這種就會用原因自由行為
就把認定有無責任能力的時間點往前拉到你喝酒的時候來判斷89F 08/21 09:16
※ 編輯: arrenwu (71.198.27.180 美國), 08/21/2020 09:19:38
→ yun0112: 19條要動應該很困難,重點放在保安處分去補比較重要93F 08/21 09:21
噓 HenryLin123: 笑死,法官見解一致,你法律人來洗地的喔?
不對呀?你不是法律人啊?啊這個真的就問題很大,不然一二審差那麼多耶。94F 08/21 09:21
→ EatMe37: 運作方式是依照法官見解 那為何要修法而不是修正見解??97F 08/21 09:25
→ Tsengkt: 應是若「失去意識」這行為是自己幹的 自己喝酒 吸毒要罰98F 08/21 09:26
→ lancer0960: 法律人即使下地獄也會抱著六法全書嗆閻羅王法盲99F 08/21 09:27
推 deegs10221: "故意"殺人罪,殺人罪到底哪來過失的主觀要件阿拜託過失致死,沒有什麼過失殺人罪的好嗎273F 08/21 17:28
→ cerwvk: 法 不是一般邏輯正常的可以理解.275F 08/21 17:36
推 yang1265: 法務部長超鬧 先不說行政干涉司法 這是刑總101吧276F 08/21 18:28
推 bazkrkr: 判無罪的法官就是故意製造社會亂象277F 08/2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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