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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rottendevil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5-23 15:39:5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rop (飛呀 飛呀 小黑俠)
標題 Re: [新聞] 下載熱門新片網站 將封鎖
時間 Thu May 23 01:55:57 2013


※ 引述《PennyHughes (一分錢休斯)》之銘言:
: 司法單位無法追究
: 改由行政部門處置????
: 好大的官威噢~~~~

台灣的版權商根本就他X的超爽的
有警察免費幫你查緝(只需要塞塞紅包,請警察吃吃飯、喝喝酒)
有檢察署跟法院免費幫你審判(著作權法有刑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免繳裁判費)
這類案件敗訴很難,所以勝訴後要不到錢,法院還會幫你討債(強制執行)

說到這裡,我就作了一個夢,夢到某間版權商,光聽名字就覺得很講求團結
業務是專門在代理一些金光戲跟港劇的DVD,以及電影的上映或出版

對於金光戲很熟的朋友,應該可以猜到是哪間
這間公司既然在搞出版,那理所當然也要抓盜版

拜美國的301條款所賜,台灣的著作權法是有刑責的
所以如果你重製他人著作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買來的盜版還轉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需告訴乃論,不過如果以光碟犯之者,則是公訴罪

然後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及253-2條,所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檢察官得參酌刑法57條所列事項(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險、犯後態度...等)
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等,給予緩起訴處分
所謂緩起訴就是暫時不起訴你,緩起訴期間過後,你不會有任何的前科
而如果像朱鴻森那樣,打假球緩起訴期間又酒駕還罵警察是嫩逼
他原來的詐欺的緩起訴就會跟這次公共危險加妨礙公務一起被起訴

但是有的檢察官很混,傳也不傳,偵查庭也不開,直接就起訴
或是即使有開偵查庭,問說被告對原告指稱犯罪事實是否承認
通常原告起訴狀都會寫說被告顯為長時間大量重製/販賣盜版物

如果被告說沒有長時間或是大量,就認定你是犯後態度不佳予以起訴

或是諭知雙方和解,但是版權商通常開出來的和解金額都不低(而且計算方式很OX)
甚至是叫你登報道歉,通常會是四大報(擇一)頭版半版,價錢大概都2、30萬起跳
如果你嫌貴,原告就會補狀說你沒有誠意,無法與原告達成和解

著作權這種小案子,檢察官不會等你太久,多半認定犯後態度不佳予以起訴

這種案子,通常罪證確鑿,法院判無罪的機率非常低,幾乎等於零
多半會輕判,甚至緩刑,不過這樣就有前科了

著作權的確應該被保護,不過這種保護的目的與手段真的有相稱嗎?

說到版權商的和解金額,喊價大概都十萬起跳,成交少則4、5萬,多則數十萬都有
為什麼這麼貴?
因為該版權商說他們有請法務,正式編制與外包的都有
正式編制的員工當然是領死薪水,加上部分的和解獎金

而外包的就是看案件,從蒐證、查緝、訴訟全包,一件大概3~5萬

因為他們請法務有費用,所以這些費用就轉嫁在盜版者的身上
就算你只是上網買一片盜版電影看完再賣掉,轉手不過幾百塊,和解也是這個價

不過奇怪的是,不抓盜版,公司就不用請法務嗎?
一般在訴訟上,訴訟費用(裁判費)是由原告負擔,法官得審酌裁定部分由敗訴一方負擔
但是你起訴所花的法律費用(如:律師費),依法是要自行負擔
公司為了抓盜版所以外包法務,然後把所有費用全轉嫁到盜版者身上,合理嗎?

就算有的檢察官佛心來著,認為你侵害的法益實在太低了
所以直接給予緩起訴甚至不起訴處分,或是被告硬撐著不和解
使版權商必須另起民事訴訟,求償的金額也差不多是這個價
版權商當然不敢明目張膽說我這個案件是外包法務辦的,他跟我收五萬所以我損失是五萬
這時候版權商就會引用著作權法第88條

一般而言,法律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我主張你侵害我的權利,對你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證明你對我有侵害以及侵害之程度
該版權商賣的金光戲DVD,一整套也不過要價6、7千塊
你如果盜版一整套拿去賣,可能會以為只是讓版權商少賣一套而已
但是版權商會說,你這一套會一再被轉賣啊,只是轉賣次數我不知道而已
所以,在法律上,有原則必有例外,著作權法第88條妙就妙在這裡
原則上版權商要舉證,但如果難以舉證,就引用該條第3項
請求法院定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賠償,故意且情節重大得增至五百萬

所以,你雖然只盜版一套,而我本來一套也只賣六、七千塊
但是因為我不知道你這套會被轉賣多少次,可能數十次甚至上百次
反正我不知道啦,所以我全算在你頭上,你不要盜版這套,就不會有以後的轉賣
所以你對我造成的損失是,恩,就算二十萬吧

在夢裡,該版權商的法務因為實在不想繼續昧著良心寫這種會遭天打雷劈的起訴狀
剛好該版權商某一案件的被告,就是因為和解還談不攏就被起訴
然後他又是某個被國民黨立委聯手杯葛導致空轉兩年多的部會的公務員
會被判刑影響考績,所以即使最後已經談和解,卻在約好付款當天上吊自殺
所以在事件發生沒多久就選擇了離開

然後,該法務離開後沒多久,該版權商就因為跳票而被迫離開金光戲的市場

說到這裡,我的夢就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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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97:恩1F 05/23 01:57
sunny199208:恩2F 05/23 02:01
bboyadie:呵呵3F 05/23 02:04
wht810090:是監察院的公務員嗎?4F 05/23 02:15
duolon:   很簡單 發現自己可能會被凹或當替死鬼 就告發到底就好5F 05/23 02:16
duolon:但是覺悟就是工作可能會沒有(可以連取消你工作的一起告發)
ariasonata:辛苦了7F 05/23 02:37
oidkk:推8F 05/2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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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3-05-23 11:24:25 (台灣)
  05-23 11:24 TW
夠賤
2樓 時間: 2013-05-23 12:12:11 (台灣)
  05-23 12:12 TW
所以才會有"著作權蟑螂族"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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