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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JackLee5566.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6-10-08 20:14:09
看板 Salary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標題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
時間 Sat Oct  8 11:04:02 20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958/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 即時新聞 | 20161007 | 蘋果日報
[圖]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 ...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蘋果即時新聞》2016年10月07日

(資料照片)勞動部今公布競業禁止條款相關法律,
其中航空業機師就是常常會出現競業禁止條款的行業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

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
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且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
年,新規定後天生效。


  《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公告實施的細則明訂
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

  依勞動部今天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
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
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
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

  另外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
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
相當等。


--
備註:

一、沒看到如果企業就是不給,有什麼罰則。
二、我覺得這是好事,想讓更多人知道,望能有熱心板友轉至熱門大板如八卦板之類的,
  因為我在八卦板權限不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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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159.199
※ 文章代碼(AID): #1N-68aOS (Salar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5895844.A.61C.html
XPXCXOXD:轉錄至看板 WomenTalk                                   10/08 11:13
kenjy: 不給就可以跳啊  跳槽給的一定比50%多~~1F 10/08 11:23
robler: 這是壞事 不是好事 不從事相關行業的損失絕對遠大於於50%2F 10/08 11:24
robler: 對專業技術人員來說,換個領域根本找不到工作 又只有50%
robler: 薪水,房貸家人都養不起,是要人去死嗎?
kenjy: 想太多  鬼島老闆這麼短視  才不會拿錢出來5F 10/08 11:26
XPXCXOXD: 我太衝動了,應該明訂禁止讓勞工簽「競業禁止條款」才是6F 10/08 11:26
XPXCXOXD: 正途對吧,政府這政策等於合法化企業讓勞工簽「競業禁止
XPXCXOXD: 條款」,是不是這樣?
anper: 不拿錢 那就沒有競業條款這件事啊 這麼簡單9F 10/08 11:34
flfih: 不可能明定禁止競業條款啦 確實會有商業機密外洩的問題10F 10/08 11:37
IBIZA: 企業不給, 就是不需要尊守競業禁止而已, 沒甚麼處罰問題11F 10/08 11:38
flfih: 問題會在禁止時間,轉職範圍,補償金多少12F 10/08 11:38
IBIZA: 競業靜止=\=洩密 喔, 洩密本來就不行的, 就算沒簽競業禁止13F 10/08 11:38
IBIZA: 也不行
flfih: 競業禁止有時間性,就是有避免公司資料外流的考慮吧15F 10/08 11:45
apley: 不給就代表不行使禁止跳槽的權力啊,那需要什麼罰則。16F 10/08 11:47
kinoko: 拿半薪就綁你兩年  可悲17F 10/08 11:48
anandydy529: 我猜一定是底薪半薪,跟加班費一樣垃圾18F 10/08 11:56
jumbotest: 如果競業認定不要太廣的話,到不同產品的公司上班+原19F 10/08 12:20
jumbotest: 本半薪,兩份薪水,也不錯啊?
a7708101: 不給就代表競業禁止無效21F 10/08 13:25
settingsun: 50%也太低了吧22F 10/08 13:32
settingsun: 假設你是一個資深軟體工程師,月薪7萬,簽了競業禁止
settingsun: 條款,一個月給3萬5就能讓你廢兩年損失年資和工作經
settingsun: 驗(可能還有工作技能),本來跳槽或許能拿比7萬多,廢
settingsun: 兩年出去找工作可能就處處碰壁,薪資還只剩4~5萬。怎
settingsun: 麼想都是在圖利資方吧!
tsitned: 年薪84算甚麼咖 聯誼半都不想付你28F 10/08 14:22
GoldDeath: 不給,就算簽了也沒用,無效。照樣可以去競爭對手做29F 10/08 15:51
zero09107: 應該要給全薪吧. 不然你這2年要幹嗎 吃自己?30F 10/08 16:54
zero09107: 還是去當打工仔/保全??
kuter: 又不是說簽就可以簽 內容也要看合不合理32F 10/08 16:55
kuter: 50%是四點其中一點而已 還有其他三點
lin1985: 應該是要給個100%吧 理論上新公司也是會加薪的 給50%也太34F 10/08 17:50
lin1985: 少了
myaku524: 除非你是頂尖菁英,不然大部分台企不會花錢限制你簽競業36F 10/08 19:14
myaku524: 要他們給半薪像割老闆肉,就不會簽了,自然沒競業條款
rock0500: 臺北適用38F 10/08 19:15
rock0500: 其他的都不鳥勞基法了 誰管你這個阿
myaku524: 會有這個主要是怕高階主管帶著軟體技術跳槽到對手公司40F 10/08 19:18
myaku524: 但有這種不可取代技術的人才非常少,很難會實施到
myaku524: 肯給錢的台企不多,而且這規定以前就有,只是將它明確化
g8429310: 不是每個職務跟位階都能簽啦43F 10/0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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