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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wang (暱稱回來吧)
標題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時間 Wed Nov  2 18:10:23 2022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
國統一交通違規執法標準,本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相關作業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之各項作業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
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
處罰。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之處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之處罰。


次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09  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字第308號判決略以,駕駛人係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交條
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者」予以處罰,自不應僅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

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相關舉發交通違規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
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
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
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
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回函裡面提到的兩個判決交字709跟交字308

交字709:  https://bit.ly/3NsQS4b

 

原處分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由臺北市大同區民樂街左轉南京西路時,不暫停禮讓於行人穿
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一事,有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
交字第1103033979號函、答辯報告表及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足憑,堪認屬實。雖原告以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停下來,原告始駕車左轉,乃否認違規;惟依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
所示,系爭車輛係於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中」,在該行人面前近距離通過,是其所稱
核與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2、惟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予以處罰,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
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交字308:  我查不到110年有交字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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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11-02 18:10 alwang.
vatog: 直行可檢舉轉彎卻不行很明顯不合理,可見當初的修法品質有多爛,那些修法限縮檢舉的民代真的罪該萬死。1F 11/02 18:24
xu3: 笑死  難怪連妙妙姐都輸
 https://i.imgur.com/Vd4aae6.jpg3F 11/02 18:32
[圖]
sbw: 推實事求是 你我各位過馬路小心..5F 11/02 18:40
zong780405: 感謝民進黨讓我過馬路 都要擔心被撞6F 11/02 18:42
hanchueh: 最奇怪的是為何右轉綠燈要跟行人同時
行人多的地方應該智慧紅綠燈 人多就給行人專用號誌7F 11/02 18:49
Ccsteeker: 血流成河的下場,全面檢舉就是台灣交通的照妖鏡,政府不會想讓事情浮上檯面,也不會想要馬上解決問題,所以全面開放檢舉就是政府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我也支持全面重罰,違停全面無差別取締,無差別取締路霸,想想這血流成河的畫面,說不定只會讓政府更大膽的把路霸合法化,把違法合法化,我支持全面檢舉,我想看血流成河。9F 11/02 19:00
acesslai: 沒關係啦,我還是會讓,不會雙標
哪天警察後面等你16F 11/02 19:02
Ccsteeker: 我都講成這樣,如果還有人覺得台灣交通爛,用路人的責任比較多,政府爽爽過,那我覺得一人一票真可惡。18F 11/02 19:03
iPadProPlus: 為什麼有法條還是不能檢舉 看無21F 11/02 19:03
sazabik: 下次要盡量撞死法官或議員,才會讓人民免於交通之亂22F 11/02 19:05
iPadProPlus: 既然不能檢舉 那沒警察我就硬剛了啊23F 11/02 19:05
TGTplayer: 乾。。。我庫存好多耶!一堆垃圾24F 11/02 19:16
choosin: 唉25F 11/02 19:17
YCL13: 這政府是打算把人民都逼到習慣違規的那一邊嗎?26F 11/02 19:22
clarknet5: 台灣行人真是有夠可憐27F 11/02 19:38
rainbow321: 感謝民進黨 讓我轉彎不用看行人 有政府好安心28F 11/02 19:40
js52666: 暖29F 11/02 19:44
ThisIsNotKFC: 唉30F 11/02 20:23
ludoren: 之前新莊幸福路轉彎撞死行人,事後政府還裝模作樣演戲搞什麼大執法,最後還是露出馬腳霸凌行人31F 11/02 20:36
sojay: 真的可憐的行人33F 11/02 20:40
s813082: 欸不是 禮讓行人不就是應該在車輛轉彎時才會發生 車輛直行時、行人不是會跟車輛平行是要禮讓三小34F 11/02 20:42
ckhou: 對沒錯,轉彎不讓行人有這法條,但這法條不在能檢舉之列,只有直行車不讓行人才能檢舉36F 11/02 20:45
gjcl6: 立法院那些垃圾真的會有報應38F 11/02 21:05
baw88: 法規定爽的,搞不好哪天殺人也不一定判刑了39F 11/02 21:06
kevin20541: 看不懂s813082在講什麼 沒碰過前方行人穿越道有人要過? 不是每個路口都有紅綠燈40F 11/02 21:17
applewarm: 慘,越來越慘42F 11/02 21:27
ssqqqqqq: 內文貼的判決是說原本罰單開的法條(44-2)是錯的,應該要用(48-2)去處罰才對,所以撤銷原本的罰單。有提到不能檢舉嗎?43F 11/02 21:27
Lowpapa: 自己選的46F 11/02 21:29
ssqqqqqq: 喔!抱歉,原來是第一篇提到(48-2)不在可舉發範圍內47F 11/02 21:31
codevery0117: https://i.imgur.com/Ow4zNR2.jpeg 不用謝
另外44-2裡面有特別寫出行人穿越道 48-2卻沒寫
老實話44-2應該不限於直行未禮讓49F 11/02 21:41
[圖]
doubleyellow: 謝謝民進黨oppo立委修法德政,少子化大成功!52F 11/02 21:55
boulard: 一堆警察在遠遠的等你 要衝快衝53F 11/02 21:57
rainfarmer: 哪個黨都一樣的結局好嗎,多數選民選票考量。藍綠早都在交通這塊通通和解
還在以為那個會好的才是天才。感謝天才選民才是54F 11/02 22:06
sharkimage: 為何57F 11/02 22:08
rainfarmer: 法案提出 支持通過的藍綠都有。這種事還在以為那個顏色上比較好的。請自己出來代表台灣最缺的左派工黨來照顧廣大勞工民眾。台灣藍綠都是資方右派沒救58F 11/02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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