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WK (LWK)標題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 同婚時間 Wed May 24 16:00:48 2017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
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
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
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
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
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
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
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
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
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
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
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
論。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
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
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
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
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
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
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
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
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
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
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
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
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
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
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
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
,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
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
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
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
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
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
下: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
,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
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
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
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
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
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
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
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
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
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
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
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
,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
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
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
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
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
。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
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
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
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
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
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
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
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
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
案之立法程序。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
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
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
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
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
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
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
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
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
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
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
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
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
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
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
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
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
」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
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
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
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
律上之婚姻關係。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
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
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
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
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
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
,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
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
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
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
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
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
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
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
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
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
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
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
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
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
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
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
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
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
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
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
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
。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
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
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
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
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
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
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
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
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
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
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
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
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附註:
註1: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
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
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
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
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
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
2017/5/24)。
註2: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
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
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
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
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
ICD-10 Version:2016
ICD-10 Online contains the ICD-10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Revision) ...
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
“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
,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
…),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
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
,最後瀏覽日2017/5/24)。
註3: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
、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
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
,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
Sexual Orientation & Marriage
Policy statement affirming APA's position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same-sex couples in legal recognition of marriage. ...
最後瀏覽日2017/5/24)。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
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
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
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
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
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
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
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
,最後瀏覽日2017/5/24)。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詹森林
黃昭元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萬眾矚目的釋字748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
大法官們過啦,恭喜!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153.74
※ 文章代碼(AID): #1P9JsxZd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5612859.A.8E7.html
※ 同主題文章: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 同婚
05-24 16:00 LWK.
推 a1551: 護家盟崩潰12F 05/24 16:01
推 Habai: 神串留名13F 05/24 16:01
推 sober716: 恐同崩潰啦XDDDDDDDDD15F 05/24 16:02
推 f124: 太長了 有沒有重點阿19F 05/24 16:02
重點就看解釋文就可以了 理由書可以省略不看
推 VVizZ: 果不其然 把球丟回立院 無聊27F 05/24 16:02
推 douglasyeh: 媽~我在這 馬上找一個男生來結婚當第一人(大誤)28F 05/24 16:02
→ yyc1217: 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29F 05/24 16:02
※ 編輯: LWK (140.109.153.74), 05/24/2017 16:04:20
推 ccucwc: 可以在開頭先寫結論嗎?33F 05/24 16:02
推 halusai: 和中國愈來愈遠,真爽!9點2仇甲要崩潰惹XD34F 05/24 16:03
推 monmo: 推!35F 05/24 16:03
推 pinhanpaul: 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37F 05/24 16:03
推 fdda: 推推38F 05/24 16:03
推 uhks: 神串留名40F 05/24 16:03
→ TryToBe: 兇狠 兩年內沒修法或制定新法 直接適用民法 反同崩潰42F 05/24 16:03
推 Moratti: 好耶 台灣還是不錯的 哈哈43F 05/24 16:03
推 flux: 雞督徒:46F 05/24 16:03
→ f124: 垃圾黨真棒 一輩子不用選摟49F 05/24 16:03
推 Dwa44: 猛 神串留名52F 05/24 16:03
→ Moratti: 亞洲第一 快點修法 不要讓別國搶先56F 05/24 16:03
推 Liion: 兩年內要修民法,拖過兩年的話,同性婚姻可以直接去登記get57F 05/24 16:03
→ yyc1217: 立法院再繼續鬧呀 兩年後就直接用了XD61F 05/24 16:04
推 fsjh: 萌萌快滾64F 05/24 16:04
推 badguy: 媽我在這...見證歷史68F 05/24 16:04
推 SE010: 姆咪69F 05/24 16:04
→ piece1: 所以呢?立法院甩你阿!70F 05/24 16:04
推 xcvfrd: 沒關係 不要修法了 拜託不要修76F 05/24 16:04
→ Moratti: 真是進步啊 生為台灣人 真驕傲77F 05/24 16:04
推 ningsu: 有違 有違 有違!立法院看你了80F 05/24 16:05
推 Daedolon: 看不懂,有法律人可以翻譯成白話文嗎XD82F 05/24 16:05
推 nello: 歷史留名84F 05/24 16:05
推 peiring: 兩年?你他媽的會不會太久90F 05/24 16:05
推 AKB4B: 耶91F 05/24 16:05
推 Ivan1408: Taiwan No1亞洲第一92F 05/24 16:05
推 PONANZA: 為什抹後面那篇先爆阿..97F 05/24 16:06
推 fanif: 我留98F 05/24 16:06
推 hekui: 爽100F 05/24 16:06
→ eiri526: 護家盟崩潰!崩潰!101F 05/24 16:06
→ mimihi: 44人群組崩潰108F 05/24 16:06
※ Anonym5566:轉錄至看板 gay 05/24 16:06
→ ryanchen1234: =======違憲,但要專法或修民法給立法院===========109F 05/24 16:06
推 casperrrr: 歷史阿~~~~~~~~~~~~~~~~~~~~118F 05/24 16:07
→ casman: 萌萌大崩潰!!!XDDD120F 05/24 16:07
→ casman: 台灣NO.1!!!!!128F 05/24 16:08
推 llycky: 歷史留名133F 05/24 16:08
推 YuTimZ: 萌萌崩潰141F 05/24 16:09
推 sidney509: 重點: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143F 05/24 16:09
※ Ubaldo:轉錄至看板 lesbian 05/24 16:09
→ sidney509: 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144F 05/24 16:09
推 lolic: 有沒有懶人包版 看不懂153F 05/24 16:09
推 crazywolf: 跟上次集遊法釋憲案一樣,有種前進一點點的感覺154F 05/24 16:10
推 ayuELT: 留名QQ157F 05/24 16:10
推 sanders: 結論就是不准同婚違憲 2年內要修改民法 逾期沒完成修法159F 05/24 16:10
推 catv: YAAAAAAAAAAAAAAAAAAAAAA161F 05/24 16:10
→ sanders: 同姓者就可直接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165F 05/24 16:10
推 TR55: 留名166F 05/24 16:10
推 lovebuddy: 好感動Q口Q 恭喜恭喜 繼續往前邁進!172F 05/24 16:11
推 kfc258: Taiwan NO.1 樓下萌萌崩潰173F 05/24 16:11
推 fun791128: 我覺得立法院會不理你,直接等兩年自己去登記啦176F 05/24 16:11
推 lolic: 謝謝179F 05/24 16:11
推 leftwalk: 立法院那樣子 我看還有段路要走181F 05/24 16:11
推 amiwry: 好開心!!!182F 05/24 16:11
→ kk032576: 超爽的啊!!!!!!!!!!!!!!!!184F 05/24 16:11
推 LLsolo: 神串流明192F 05/24 16:12
推 Whitening: 嘖嘖,Taiwan no. One!197F 05/24 16:12
推 Siufa: 送啦!!!!!!!!210F 05/24 16:13
推 saxm: 神串留名!223F 05/24 16:15
推 shyuwu: 哈哈,萌萌和反同崩崩囉232F 05/24 16:15
→ Ubaldo …
推 Ubaldo: 神串留名235F 05/24 16:16
→ dichter: 我要結婚啦哈哈哈~~~~~XD236F 05/24 16:16
推 jcici: 推242F 05/24 16:16
推 yang0623: 太...先進了 超英敢美脫歐246F 05/24 16:17
推 eitingirl: 推!!!!!!!!!!!!!!!!!!!!!!247F 05/24 16:17
推 ideahans: 推 想看到身旁好友結婚去260F 05/24 16:18
推 RRADA: 護家盟崩潰263F 05/24 16:18
推 color3258: 太棒了!!!!!我不是同志但為你/妳們開心~!!!!!!!264F 05/24 16:18
推 easyjob: 真的覺得大法官很威266F 05/24 16:18
推 amiwry: 開心推!271F 05/24 16:18
推 miato: 開心272F 05/24 16:19
推 kk032576: 再推一次!!!!!!!!!!!!!!!!273F 05/24 16:19
推 sobigbird: 神串留名 衷心恭喜同志朋友!!!!!!274F 05/24 16:19
推 ppokl: 媽,我在這276F 05/24 16:19
推 sacice: 推啊!!!282F 05/24 16:20
推 tomchun6: 讚!!而且給了死線,兩年內沒改直接生效XD288F 05/24 16:20
推 immoi: 推!我可以結婚了!289F 05/24 16:20
推 yam276: 神串留名294F 05/24 16:20
推 Nate: 留名296F 05/24 16:21
推 RW2010: 真的是台灣往前跨一大步的時刻!!299F 05/24 16:21
推 sorryfly: QAQ 可以和大家收紅包了303F 05/24 16:21
推 sobigbird: 靠北 再推一次 真的是台灣歷史性的一刻耶307F 05/24 16:21
推 jyekid: 亞洲歷史性的一刻310F 05/24 16:22
推 mijqut: 歷史串留名312F 05/24 16:22
→ elbert: 神串留名!322F 05/24 16:24
→ maxjo: 留名323F 05/24 16:24
推 Enger: 終於QQ330F 05/24 16:25
推 rocksoul: 恭喜臺灣!!!!!!!!334F 05/24 16:25
推 Otree: 推338F 05/24 16:25
推 vagus: 讚344F 05/24 16:26
推 wcl4: 幹,爽啦345F 05/24 16:26
推 eggbird: 推!!!台灣加油~347F 05/24 16:26
推 rutw: 歷史留名349F 05/24 16:26
→ sonok: 棒棒!352F 05/24 16:26
※ Ubaldo:轉錄至看板 gay 05/24 16:26
推 by216: 開心!354F 05/24 16:27
推 mosdog: 歷史串留名358F 05/24 16:27
推 tom18080: 支持大法官使用忠信體,先講結論啊啊啊368F 05/24 16:28
推 applexdot: 把禁婚親也改掉啦 鄉民就能跟妹妹結婚了 只要不生小孩379F 05/24 16:29
→ s6210603: YAHOO下面一堆崩潰@@380F 05/24 16:29
推 lili300: 爸媽!我可以結婚了!我愛這個國家啊啊啊381F 05/24 16:29
推 Moratti: 自由和人權要寫入台灣人的基因裡 讚388F 05/24 16:30
→ linetzu: 躲在廁所哭Q口Q 開心~~~~~396F 05/24 16:31
推 vicity: 神串留名!!!!!414F 05/24 16:33
推 bYvYd: 神串留名416F 05/24 16:33
推 cestjune: 推~見證歷史~感謝大法官讓台灣的人權保障更進步完整417F 05/24 16:33
推 carnal666: 媽我在這~~~~~~~~~~~~~~~419F 05/24 16:33
推 hpfan: 推424F 05/24 16:34
→ pftmax: 恐同變弱勢了,幫qq囉429F 05/24 16:34
推 yeyun: 見證歷史!435F 05/24 16:35
→ pftmax: 立法院繼續跟護家萌萌吵吧,讓你們吵兩年都沒差441F 05/24 16:36
→ aa708: 太狂了!!愛死這屆大法官443F 05/24 16:36
推 tzback: 見證歷史 感動445F 05/24 16:37
→ huahuatc: 釋字748=去死吧!完了!453F 05/24 16:37
推 airlow: 看護家盟崩潰94爽456F 05/24 16:38
噓 newwer: 愛滋島亞洲第一457F 05/24 16:38
推 jpai: 推459F 05/24 16:38
推 fujizaki: 喔喔喔喔喔!!!!!!!!!!!!!!!!!!!!!!!!!!!!!!太開心了463F 05/24 16:39
推 BAR21: 恐同崩潰94爽474F 05/24 16:41
推 w6422613: 神串留名 萌萌退散 恐同崩潰476F 05/24 16:41
推 qqisme0: 推啊啊啊啊 太好了479F 05/24 16:41
推 Passive: 爽QQQQQQQQQQQQQQQ481F 05/24 16:41
推 Aubreys: 身為台灣人非常驕傲!491F 05/24 16:42
→ oheya: 推496F 05/24 16:43
推 SPEman: 釋字748=歧視掰~再見了歧視們~498F 05/24 16:43
推 traU: 讚讚!!503F 05/24 16:44
推 aidsai: 挖 !!!!!!!!!!!!!!!!!!! 台灣歷史又寫下新的一頁 神串留名505F 05/24 16:44
推 lee11: 推506F 05/24 16:44
推 senstivewu: 推!最好擺爛兩年ZZZZZZZZZZZZZZZ510F 05/24 16:45
→ aoi711: 異性戀 推 見證歷史514F 05/24 16:45
推 bettybuy: 爽 超爽 台灣經濟要起飛囉519F 05/24 16:46
推 Cruel2: 神串留名啦!529F 05/24 16:47
推 Matsuzaki: 鄉民雖然愛拿甲開玩笑,但支持進步的人權才是中心思想532F 05/24 16:47
→ Enfys: 留名533F 05/24 16:47
推 Oranger99: 可是如果立法院不修改不是也白搭嗎536F 05/24 16:48
推 aa85720tw: 樓上 兩年內不修改直接適用民法 :) 神串留名~~538F 05/24 16:48
推 modjo: 立院兩年內不修 同婚就自動適用民法啊!541F 05/24 16:48
推 zeng225: 9.2:拼經濟好嗎!544F 05/24 16:48
推 yzvr: 立法擺爛沒差,怕的是行政擺爛有沒有辦法處理546F 05/24 16:49
推 sazdj: 看來是可以結婚 看要修民法或立專法都可以550F 05/24 16:50
推 mnb1234: 推 台灣只要在這方面一直進步 就和中國不一樣了551F 05/24 16:50
→ cbstgb: 護家盟要不要改護甲盟XDDD552F 05/24 16:50
推 lmc66: 讚553F 05/24 16:50
推 mathology: 支持進步的想法跟實際作為 但仍須尊重反對意見554F 05/24 16:50
→ WWIII: 今天 愛滋紀念日 以後放假一個禮拜555F 05/24 16:50
噓 punkdog: 支持同婚 但拜託甲甲帶套好嗎 基本要求556F 05/24 16:51
推 staran: 神串留名557F 05/24 16:51
噓 SeTeVen: 拜託甲甲戴套好嗎,謝謝。564F 05/24 16:52
推 brad001: 留名!! 恭喜同性戀們567F 05/24 16:52
推 hwp1006: 留名 萌萌智障崩潰好好笑570F 05/24 16:52
推 sakey: 推!573F 05/24 16:53
推 Oranger99: 哦哦~看到了2年內 推神串留名!574F 05/24 16:53
噓 dong531: 支持同婚,但他媽的禁吃狗肉就沒違憲575F 05/24 16:53
推 mathrew: 本來就是 人家要男男或女女 關別人屁事578F 05/24 16:53
噓 punkdog: 支持同婚 但拜託甲甲帶套好嗎 基本要求583F 05/24 16:54
推 aegiss: 歷史性的時刻584F 05/24 16:54
推 waqw: 推!587F 05/24 16:55
推 cyli: 推591F 05/24 16:56
推 zxcert: 推,神串留名,我要哭了!QQ596F 05/24 16:56
→ twpost: 天國近了597F 05/24 16:56
→ xxsnake: 繞一大圈結果還是回歸民法專法的爭議599F 05/24 16:57
推 lili300: 立法最好擺爛 兩年一到直接生效 底下公務員超怕違法才不622F 05/24 17:02
推 smallpuma: 2年一掉沒修法 直接生效XD
2年一到沒修法 直接生效XD625F 05/24 17:03
推 d1438a: 還我7天假629F 05/24 17:04
→ x04bp6: 乾蛇麼。 先留名632F 05/24 17:05
推 wisey: 恭喜639F 05/24 17:07
→ preisner: 都說了, 四叉最高票已經說明一切了646F 05/24 17:07
推 xctan: 見證歷史648F 05/24 17:08
推 ronytw: 神串留名663F 05/24 17:13
推 ttecat: 台灣的法治今年真的有不少歷史性的進展!!!!!664F 05/24 17:13
推 Didee: 留名留名666F 05/24 17:14
推 owoall: 神串留名673F 05/24 17:16
推 su850206: 讚 就算在拖 也最多就是兩年了674F 05/24 17:17
噓 liminho: 先修勞工權益好嗎?687F 05/24 17:23
推 MW1220: 第一步跨出了,但是接下來該怎麼走,才是考驗的開始。688F 05/24 17:23
→ MW1220: liminho 你乾脆說先光復大陸算了。691F 05/24 17:24
推 mecca: 噁死了692F 05/24 17:25
噓 mnhyuiop: 結論是同志可以結婚? 幹~三小694F 05/24 17:25
推 sakon: 神串留名701F 05/24 17:29
推 znling: 推~~~~~!!!706F 05/24 17:32
推 Lost: 留名707F 05/24 17:33
推 liuue: 留名712F 05/24 17:37
推 gogoegg: 讚成同婚啊! 雖然甲由裡一堆心理變態717F 05/24 17:37
推 wjes30325: 台灣要不是交通爛街景亂薪水低 要不然早就是亞洲樂土722F 05/24 17:39
噓 zzziii: 落落長看無?723F 05/24 17:40
推 gh34163: 護家盟不爽 那一起來推翻中華民國好不好!?725F 05/24 17:41
推 blaz: 兩年內要修法,但是超過還不修也讓你直接能登記729F 05/24 17:43
推 whippy: 給大法官按一個讚!733F 05/24 17:45
推 manabi: 推 太高興了734F 05/24 17:45
推 Czar: 朝聖742F 05/24 17:48
推 keric7: 推歷史的一刻~~~743F 05/24 17:49
推 anadabaga: 先說聲恭喜~~~ (這篇比較早呀~XD)751F 05/24 17:52
推 rowi: 推!752F 05/24 17:52
推 horseinwine: 甲甲終於可以不用在gay bar濫交了找人去結婚吧756F 05/24 17:53
推 sucker: 耶耶耶 留名757F 05/24 17:54
推 manJ: 留名啦764F 05/24 17:56
推 kohane: \獨步亞洲/769F 05/24 18:02
推 NOREG0101282: 有助於提升觀光效益,不然台灣還有什麼能跟別人比拼的地方?775F 05/24 18:04
推 jaywall: 看恐同崩潰就是舒服。789F 05/24 18:13
推 linmonday: 我根本不在意別人結不結婚,不過看到那護家盟的嘴臉就很討厭,到底別人做啥事,關你們屁事阿795F 05/24 18:16
推 OGCorz: 只准甲甲可以嗎?798F 05/24 18:19
推 hk416: 甲甲高潮囉~~~799F 05/24 18:20
推 hojoe: ◢▆▅▄▃ 萌萌╰(〒皿〒)╯崩潰 ▃▄▅▆◣801F 05/24 18:21
推 yan1979: 支持同婚 愛滋病也要好好管控就是了804F 05/24 18:22
推 jorz: 簽到啦!!!808F 05/24 18:23
推 loften: 有人崩潰揪4爽818F 05/24 18:35
推 erihou: 還好大法官是明智的824F 05/24 18:38
→ ru899: 朝聖!!825F 05/24 18:38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 YouTube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遠超過人們的想像認知 兒童與下一代, 是無辜的,他們不應, 為我們這一代,不明智的決定, 負擔更多的,醫療風險, 社會成本,為了您的孩子, 共同的末來, 請謹慎評估後,出合適的決定。
推 ET01: 歷史性的一篇文.朝聖留念!2017.5.28827F 05/24 18:39
推 dicleo: 神串留名841F 05/24 18:52
推 rocoto: 歷史留名~844F 05/24 18:55
推 liang0703: 神串留名 見證歷史 看恐同崩潰~846F 05/24 19:01
推 GimO: 支持850F 05/24 19:04
推 Mryuan: 哈哈理組哈哈854F 05/24 19:05
推 Pecohin: 推,2017.05.24. 簽到855F 05/24 19:07
推 OrcaKW: 歷史性的一刻!856F 05/24 19:09
推 v870415: 神串留名 ! !866F 05/24 19:20
推 teddy98: 不知道結果是好還是壞869F 05/24 19:25
推 konic: 推!太開心啦
!870F 05/24 19:28
推 ggttoo: 這還要申請釋憲喔...第七條寫這麼清楚...還能立出那種法873F 05/24 19:29
推 ggttoo: 台灣憲法有寫的東西還能立出違憲的法條真的很瞎875F 05/24 19:32
推 AAPL: 見證歷史877F 05/24 19:32
推 jimmy5670: 信上帝護家盟崩潰,反正每次人類進步教會總是站錯邊880F 05/24 19:35
推 odinn: 見證歷史!!!888F 05/24 19:43
→ j900414: 肥宅有夠慘 可以女女婚 肥宅更娶不到老婆了896F 05/24 19:49
推 tab222777: 讚啦!!!!! 可以見證歷史真好!!!901F 05/24 20:00
推 olli: 卡902F 05/24 20:00
推 twbill: 神串留名!907F 05/24 20:07
→ zizek: 歷史的一刻 讚909F 05/24 20:09
推 treiss: 朝聖!!!915F 05/24 20:19
推 htme: 神串留名 臉書洗版了924F 05/24 20:36
推 gamemamy: 推臺灣人權嶄新的一頁,神串留名925F 05/24 20:38
推 ejixugj: 沒想到臺灣居然有這一天,有點感動931F 05/24 20:48
推 ligase1702: 恭喜 台灣真的是很棒的國家!!為同志朋友們高興 而且看恐同崩潰真的超爽RRRR933F 05/24 21:03
推 kitvxq: 神串留名!!!935F 05/24 21:07
推 sjpro: 神串留名943F 05/24 21:33
推 Carfish: 感動 希望全世界相愛的人都能被眾人祝福948F 05/24 21:56
推 hcoaf: 推955F 05/24 22:47
推 barlin: 過了給推~~~~959F 05/24 23:08
→ zeldeo: 太好了!!!963F 05/24 23:43
推 dluog: 簽到966F 05/24 23:54
推 vezsiete: 神串留名 見証歷史的一刻QQ970F 05/25 00:26
推 lyu0001: 立法院他媽的廢 一個大法官就搞定了971F 05/25 00:29
推 bun1r: 見證歷史推!975F 05/25 00:50
推 lfi: 朝聖推977F 05/25 00:52
推 netvc: 神串留名978F 05/25 00:53
推 ispy03532003: 神串留名+1,之前在八卦版就發好幾篇文戰過了,這個議題最強有力的支持理由就是因為根本找不到任何“合理”的理由去反對,身為異性戀能看到同性國人有能結合的一天感到很榮幸980F 05/25 01:09
推 ethanch: 推!!!!!!!996F 05/25 03:35
推 muller: 神串留名998F 05/25 04:38
推 wcl4: 神串留名1004F 05/25 0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