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killeryuan (龍鳥)標題 Re: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 同婚時間 Wed May 24 16:25:24 2017
※ 引述《LWK (LWK)》之銘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 解釋爭點
: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解釋文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
: 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
: 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禁止同婚違憲,兩年內給我修好。
: 理由書
祁家威跟台北市吵架輸了來找我。
: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
他說台北市不許他同婚違憲。
: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
他說他吵很久了很累累。
: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
法務部說同婚會讓社會道德淪陷,不知道怎麼教小孩。
: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
內政部說我聽法務部的。
: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
台北市說我聽大法官的。
: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
: 下:
我來講話。
: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
你們弄三十年了還沒弄出同婚,我很失望。
: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
立委打架打十年了都沒弄出同婚,我很失望。
: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
我勉為其難幫你們解釋一下。
: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
我從來沒說過同性不能結婚。
: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
同性不能結婚都是下面人講的。
: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我覺得同性可以結婚。
: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
我最大。
: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
反正同性可以結婚。
: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
反對理由都在放屁。
: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
總之同性可以結婚,給你兩年修好。超過兩年沒修好就自動合法。
: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
就是這樣。
: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
順帶一提,台北市說內政部違憲,可是內政部太小咖了,我不想鳥他們。
: 附註:
我查了很多資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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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直友諒友多聞
無情無義無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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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解釋 同婚
05-24 16:25 killeryuan
→ vagr8: 翻譯蒟蒻 4ni?3F 05/24 16:26
推 ddijk: 翻得不錯4F 05/24 16:27
推 s0300965: 簽名檔應該再補一句啊,天長地久馬英久6F 05/24 16:27
推 fdda: 爽爽爽~9F 05/24 16:28
推 nooin: 翻譯的還可以,給個推11F 05/24 16:28
推 LWK: XDDD13F 05/24 16:29
推 zeki621: 附註是什麼東西啦XDDD21F 05/24 16:32
推 Hui859: 法律白話文運動 讚28F 05/24 16:34
推 kageo101: 你去唱ktv 一定會亂改歌詞對不對39F 05/24 16:36
噓 dnek: 你倒數第二句翻反了,大法官不受理某個內政部的函40F 05/24 16:37
修正了
推 seel: 你應該去主持記者會..41F 05/24 16:37
推 CALLING: 超會翻XDDDDDD42F 05/24 16:37
推 abdgef: XDDDDD43F 05/24 16:38
※ 編輯: killeryuan (114.44.224.129), 05/24/2017 16:39:24
推 Passive: 靠邀我快笑死了XDDDDDD 大法官好萌45F 05/24 16:39
推 Fari: 推白話文運動 XD54F 05/24 16:42
推 tonyjs: 幹,給你一百分56F 05/24 16:42
推 tt1069: 葛萊分多加一百分57F 05/24 16:42
推 aixxia: 翻譯給推XD60F 05/24 16:44
推 d7878: 感謝翻譯61F 05/24 16:44
推 wcl4: 幹XDDD你翻譯系?63F 05/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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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sy758: 推翻譯XDDDDDD77F 05/24 16:49
推 pftmax: 大法官今天最帥氣了,值得肯定阿80F 05/24 16:50
→ CS5566: 附註: 我查了很多資料喔! 搓到笑點 :DDDD84F 05/24 16:50
→ Cruel2: 法律白話文運動 XD85F 05/24 16:50
推 manaup: 胡適:白話文運動沒有白推87F 05/24 16:50
推 yukina23: 被翻譯笑死啊 XDDDDDDDDDDDDD88F 05/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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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nav: 根本超譯啊XD 但簡單明瞭93F 05/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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