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ProtectChu56 (Agent Eric Chu)標題 [問卦] 法律教授看判決:法匠如何判吸毒殺母無罪?時間 Sat Aug 22 17:02:19 2020
大家好
小妹鍵盤法師、萬年理科傅土生,合先敘明
先說結論:這個判決本身就是
【法條文字設計不良種下的因 + (某些)幫派法學的法律人
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 鄭逸哲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從很久以前就在臉書公開抨擊這些噁心判決根本
曲解法律
現在終於結出又大又滿的惡果。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但畢竟教授是留德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德文邏輯雖然精確可特別姬八難懂,
老師寫得出來文字沒有法律基礎不好消化。
因此理科法師打算以無基礎的鄉民角度,
帶大家看(某些)法匠,如何把吸毒殺母案凹到無罪,請一定要END哦。
【一、為什麼一審無期、二審無罪?】
說結論: 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中華民國刑法§ 1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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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一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二項:犯人吸毒後顯著減低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故減刑。
二審判決認為符合第一項:犯人吸毒後已達到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故不罰。
鄭教授:
靠,都不對,誰教你們法官這樣曲解法條?補習班老師還是幫派法學宗師?
重點在哪?在第三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二、法條用字拙劣種下的因】
法條目前用字是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不可以套用減刑!
要討論刑法第19條有個大前提,非常重要,
就是「行為當下」犯罪的人「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重複一次,要去套用刑法第19條來減刑或判無罪,
前提是事實認定犯罪的人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
刑法第19條得處理的是,面對「行為當下」「缺少」完整的辨識能力的罪犯之原因,
即
「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是哪種?
是進入秀斗狀態的「
原因」是哪種?
不是「進入秀斗狀態」就可以減刑!!!
相信看到這裡,各位高中就學過機率概論的理科大大,
一眼就能看穿為什麼這法條的用字會被(某些)法匠曲解成今天的噁果
因為進入「進入秀斗狀態」的原因只有兩類:
1.【
不是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減刑或不罰。
2.【
是自行招致】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可以減刑。
前者叫做原因不自由 (原因非我能控制的精神疾病等)
後者叫做原因自由 (原因是我能控制的吸毒、酒駕等等)
結果呢,法條用字把後者寫成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好哦,問題來了,沒有「故意或過失」但卻屬於自行招致的態樣,要算哪種咧?
這,就是(某些)法匠見縫插針的點。
【三、曲解法律得出的惡果】
理科教育是嚴謹的,今天作為但書的第三項,文字多了「因故意或過失」,
則「沒有故意或過失」卻自行招致的狀況,就不能被排除減刑,
必須回到前兩項討論該減刑還是免罰。
那問題來了,
是「
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
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是「
什麼的」故意或過失?
請沒END的壞孩子,滑上去讀一下《第 19 條》
告訴我【合情、合理、合乎常識】的判斷應該是哪種:
A.「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B.「進入秀逗狀態」的故意或過失
你說這還要問。當然從整條法律讀下來就是是B阿,
你自己決定進入秀逗狀態,後面犯罪了當然該自行負責。
沒錯,讀過立法理由,10個正常人有10個會告訴你就是B。
然而,(某些)法匠會告訴你:都不對,要【雙重主觀】才會適用第三項不得減刑,
更可怕的是,
因為過去某些爛判決這樣判,教科書也有這樣寫,
居然是許多法律人心中的通說!!!
【雙重主觀】:
我進入秀逗狀態有主觀(故意或過失) +
我也有藉進入秀斗狀態壯膽殺我老媽的念頭。
要整個串聯起來,才不能減刑。
真的是這樣嗎?請看當年的立法理由:
二、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
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
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即難謂其屬無責
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故意或過失,是指招致「進入秀逗狀態」的故意或過失,
不是實施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應毫無疑義!!!!!
這就是鄭教授所批評的:
誰告訴你們法官必須處理雙重主觀,法條哪裡有這樣寫?
沒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怎會跑進19條呢?
不管法條自己掰,造孽!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91718520855583
就算是理科鄉民也一定懂,當對問題自創法律沒有的邊界條件,
一個正常的解題(刑事審判),就必須找出「你殺你老媽的動機」的證據,
證據還要強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定罪,這不是脫罪是什麼?
其實,這種惡果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7/3397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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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多數鄉民憤怒的點是直接的,退萬步言,按照這派法匠的觀點,
結果就是自己吸毒的垃圾和精神疾病無法控制的可憐病人,
犯法時在法律上會做出相同評價,這有符合正義與公理嗎?
這種法條解釋,有可能會是立法原意嗎?
還是你們(某些)(走火入魔的)法匠和學者自己
曲解的惡意呢?
唉,不多說了,法師我先想辦法理科畢業再說吧,祝大家一輩子都不必上法院,這裡面水
深之處還很多呢。
參考資料:
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91700171.pdf 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86830664677702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865743647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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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ria: 吸毒當然是自己故意的好不好1F 08/22 17:03
→ j55888819: 法律人會說你是法盲 叫你去看包青天打手槍2F 08/22 17:03
→ soria: 難不成還有過失吸毒喔5F 08/22 17:04
→ Rue168101: 刑法留德的那麼多 那些多數說的教授也不是棒槌6F 08/22 17:04
推 ss87666: 不管啦 吸毒,吸到空就是天下無敵7F 08/22 17:06
推 ok5566: 台大有個禿頭老師說是因為無雙重主觀,無法適用例外規定8F 08/22 17:06
pigdog粗乃玩~
→ ok5566: 來認定其責任能力,所以無法咎責10F 08/22 17:07
推 SigmundFreud: 如果事實是法條怎麼講都通,還要推給立委?擺明就是法官自己裁量失當14F 08/22 17:12
→ proletariat: 法官們會說判決是依他們對法之確信所做出來的 批評他們的法律見解是破壞司法獨立 幹 明明是司法權獨裁16F 08/22 17:15
嘻嘻,這是我們法師不能說的秘密。
司法權比皇后貞操更偉大,絕對不容任何質疑,最多給你質疑司法行政哦~
開一篇出來談怎麼樣?
→ daye2012: 那個叫法精,不是法匠, 判死或判無罪都可以寫的很有理25F 08/22 17:29
任何一個考上受訓及格的司法官都有這種功夫
1.先決定想怎麼判決
2.開始適用法律
3.發現兩種"法律事實"都可能存在,而且怎麼判都會落下痛點時:
4.切割排除部分事實不入判決書、扭曲不利版本證據證據力、
再不行就不採信關鍵證據的前置前提, 整套組合拳
5.寫出一篇外人看上去大致能自洽邏輯的判決書。 (其實是不利的證據和事實都被排除了)
→ p2p8ppp: 如果精神病患自行停藥是不是也不應該適用刑法第19條26F 08/22 17:30
推 henry6715: 你怎沒評價12條?這不就評價不足了嗎27F 08/22 17:32
因為我國明文法根本不必用「雙重故意」(雙重主觀)的邏輯去套,你這是先接受了前提。
當你產生殺母割頭的事實,一個精神正常罪犯的行為,即應認故意。
推 ipodfw: 認同鄭老師的觀點。立法理由寫的很明白,只是過去最高院的解釋、適用造成現在這種情形(參最高院96年台上6368刑事判28F 08/22 17:34
→ ipodfw: 決)。原因自由行為有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沒錯,但法條明文如此,適用就不應該硬套學說見解,甚擅自衍伸。31F 08/22 17:34
沒錯
→ birdy590: 這不就是我前兩天講的嗎? 有些人拿自己的信仰強套上去甚至還沒發現這樣做實質上已經把法條架空了33F 08/22 17:36
→ birdy590: "因為我們的祖師爺是這樣講 所以不管台灣的法條長什麼樣都得整套搬過來用 一字不得改"36F 08/22 17:37
推 hdes937119: 我比較想知道往目前這個方向判決的必要性是什麼,除了廢死之外39F 08/22 17:38
→ birdy590: 立法根本就沒有什麼問題 反正不管文字怎麼寫42F 08/22 17:39
推 ohoohoo: 所以是法官自己腦補超譯,還不如讓AI來判43F 08/22 17:39
是他們腦中理想的刑法凌駕我國立法,自行解釋搞出來的大漏洞
按照明文法判決根本不會有這些漏洞。 (只會有他們覺得的其他不合理處)
→ a94037501: 歐洲傳統精神病不進監獄進精神病院才跑出三小行為能力44F 08/22 17:39
→ birdy590: 有些人就是以他們祖師爺教的東西為準45F 08/22 17:39
→ wastetheone: 那要先舉證毒癮發作的毒蟲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吸毒
第19條本身就是一個惡法,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該立46F 08/22 17:39
法條本身就不該存在,又不釋憲
這是更高境界的觀點了,發一篇出來討論如何?
→ birdy590: 最直接的問題就是 "主張的學說在文字裡完全找不到"
不只法條沒有 連立法理由裡都沒有 得從國外搬48F 08/22 17:40
→ soria: 都說有毒癮了 要他不吸毒跟去死也沒啥差別50F 08/22 17:41
→ birdy590: 用白話說其實就是"教科書通說比立法院還大"54F 08/22 17:43
推 onstar: 簡單說,一個之前喝酒也沒殺人放火的人,某天喝酒突然誘發55F 08/22 17:44
推 Topest: 法匠又閉嘴了56F 08/22 17:44
→ onstar: 心中的惡念,宰了十個肥宅…如果行為時完全沒辨識能力57F 08/22 17:45
推 lovegensokyo: 如果對法條文字有疑義,應該去翻立法理由,結果這些恐龍自己去亂解釋一通59F 08/22 17:45
誰跟你亂解釋了,他們可以寫成一整本論文跟你槓喔!
→ birdy590: 這問題來了 到底是哪裡寫著要處理雙重主觀了?61F 08/22 17:46
勸你不要再挑釁我們幫派喔
→ onstar: 現行見解就是無罪…這篇文章認你陷自己於酒醉,還是有過失62F 08/22 17:46
→ birdy590: 現在看來可能只有某些教科書裡有而已 連立法理由都無64F 08/22 17:46
→ wastetheone: 也應該援引第二項,他並不是完全能控制,也不是完全無法控制自行招致原因,第一項刪掉,爭議就不會這麼65F 08/22 17:46
→ onstar: 但我認,但怎麼樣解,都無法解到大家滿意的故意殺人罪67F 08/22 17:47
我國法律沒有自醉行為罪欸
推 spirit119: 推 跟我昨天推文講的很像 這些法律人喜歡自創分類68F 08/22 17:47
→ birdy590: 人家就是在指出 "現行見解"根本跟法律寫的不盡相同70F 08/22 17:47
→ birdy590: 然後他們的反應是"法律訂的不好 跟教科書寫的不一樣"
之前的殺警案還比較有爭議 因為那個犯人確實有精神病
精神病就算吃藥也沒人能保證控制到跟正常人一樣72F 08/22 17:47
→ lovegensokyo: 所以法務部長反而是對的,判決確實背離了法條。這些法匠拿自己學派的見解凌駕了白紙黑字的立法理由75F 08/22 17:50
→ birdy590: 照他們的邏輯那何必還要立法院? 教科書拿來抄不就得了77F 08/22 17:51
→ birdy590: 反正什麼都要跟教科書寫的一樣 有不一樣就是立法漏洞79F 08/22 17:52
推 ipodfw: 最高院搞這套不是一天兩天,偏偏即使判例制度被廢除,最高院的實務見解不論好壞還是一統天下。81F 08/22 17:52
→ spirit119: 而且還自成一個小圈圈 採哪個學說要看誰有份量83F 08/22 17:53
快點粗乃玩
→ spirit119: 這些主流的法律人觀點和主流民意差很多
夏林清當初被砲轟不也因為這樣?85F 08/22 17:54
→ spirit119: 自己弄一些奇怪的學說
這些人還在該領域佔有一定的份量88F 08/22 17:55
推 spirit119: 你反對他們 他們就說你是少數 廠廠91F 08/22 17:58
推 louis13: 法條寫得廢話一堆讓大多數民眾看不懂 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92F 08/22 18:04
推 yha: 這些法官把自己熟悉的東西 當作是聖經 當作是真理 可是人文的東西沒有真理 受到文化價值觀的影響 講再多也說服不了人信那套吸毒吸到腦袋壞掉就殺人無罪93F 08/22 18:04
→ louis13: 問題了 法律是要讓國人遵守的 但卻把法條寫得讓國人看不97F 08/22 18:05
→ yha: 養活這一大群司法人的是這個社會 不是那些歪書的作者98F 08/22 18:06
→ louis13: 懂也是很怪的一件事 把法條寫得讓人淺顯易懂很難嗎99F 08/22 18:06
推 spirit119: 法條看不懂..都是白話文耶
法官的判決文言文會比較好懂?100F 08/22 18:06
→ louis13: 不然至少也寫的白話一點102F 08/22 18:07
推 louis13: 還有起訴書判決書跟各式契約公文書也是有同樣的問題104F 08/22 18:09
噓 cursedsoul: 4%寫這麼多幹嘛,還不是4%贏不了,你選贏去當立委修法啊
寫到讓你看得懂法官吃屁喔105F 08/22 18:13
推 ww1234528: 法律看不懂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吧 還敢笑文組啊108F 08/22 18:15
推 drunk0102: 簡述:法匠們認為加害者並非是故意讓自己陷入秀斗狀態,而且進入秀斗狀態之前也沒有意圖要藉由進入秀斗狀態殺害自己的母親,所以無罪~
進入秀斗狀態純屬意外~109F 08/22 18:20
嘻嘻,你如何證明一個毒蟲吸毒前心理本來就有殺母親的想法?
證明不出來就是無罪
噓 czplus: 依這個說法,「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罪」有什麼差別114F 08/22 18:27
推 a94037501: 自醉行為罰的是讓自己陷入無辨識能力狀態不是侵害別人法益115F 08/22 18:29
→ n6335097: 鄭本來就是少數說吧...117F 08/22 18:31
推 louis13: 某樓先去買本六法全書拿去給你媽看 看她看不看得懂吧
看不懂就是你媽的閱讀能力跟腦袋有問題 是這麼說沒錯吧而且我個人是看得懂的 只是在現實生活中看得懂的真的是119F 08/22 18:38
→ louis13: 少數 也像某位網友說的 不這樣搞 律師跟代書哪來的錢賺123F 08/22 18:42
→ ImBBCALL: 自醉罪是處罰你自醉行為,他這說法是你必須承擔所有自行招醉後的罪責
這說法等於將招醉行為故意直接偷渡成構成要件故意
這樣會必較好?
等等 我在研究一下。收回124F 08/22 18:42
推 hellstar: 推 希望這些恐龍法官能身歷其境體驗看看130F 08/22 19:01
推 Mochy: 推133F 08/22 19:03
→ gn02118620 …
推 gn02118620: 對了 台灣鄉民要的應該不是德國自醉行為(德國法323a)135F 08/22 19:05
推 ipodfw: 刑法第19條單純在處理罪責層次的問題,如果無法認定有構成要件故意,根本不會進入到第19條討論。136F 08/22 19:06
你說的對,本案就是故意殺人,毫無疑問
推 starwillow: 推,好奇為何最高院可以無視立法理由自行解釋145F 08/22 19:10
推 vev: 沒錯,法官引用法條錯誤,沒有辦法提出更正嗎?
目前感覺法官無敵權威阿147F 08/22 19:15
沒錯
而且這是還能上訴三審的重案喔
如果是一般的民刑案,二審用這類方式逆轉無罪、免賠
看你小老百姓除了夜裡哭哭還能怎樣?
上訴審是一種救濟制度,哪個法律人實務做了三年可以挺胸講這種話
真該抓去秤秤看良心剩下幾斤重。
推 ImBBCALL: 重新複習了,大概就是例外說跟構成要件模式說
的爭執而已,前面的話收回158F 08/22 19:29
是的,而且你絕對不能挑戰心證的合理性
不然就是侵害司法審判核心,連監察權事後約談「如何得出心證」的細節
都絕對不可以哦~~~
(省點力氣別k我自由心證不是這樣用,法師我當然知道。)
噓 acs81046: 好了啦都是法盲有什麼好爭161F 08/22 19:45
噓 jfpsc221: 這樣解釋要如何滿足罪責原則?164F 08/22 20:17
→ birdy590: 需不需要處理雙重主觀 和罪責原則沒什麼關係
說穿了這只是滿足社會甚至某些人的價值罷了165F 08/22 21:11
噓 b03012002: 所以到底判決如何錯誤?完全沒有點出來
真的鍵盤法師無誤167F 08/23 01:48
等你來打臉
→ aaaaaz22: 有個小缺點是,德國有323a,正坐實了解釋上需要具備雙重主觀,否則照教授的說法,德國不需立323a疊床架屋。169F 08/23 03:05
→ birdy590: 樓上正在示範什麼叫循環論證...
應該反過來看吧 因為認為需要處理雙重主觀反而製造漏洞才弄了323a出來補洞 如果不需處理哪來的洞?
"認為自行招致即負完全責任" 本身只是一種價值觀而已171F 08/23 03:20
完全正確
推 ETTom: 推 文章不是寫得很清楚了 沒想到有人看不懂!?175F 08/23 04:19
→ aaaaaz22: 我只是想表達雙重主觀的解釋,其實也是德國通說~176F 08/23 06:57
推 GARIGI: 前幾天躲在推文裡面貼法盲圖的怎麼不貼了呢?盒盒盒177F 08/23 07:00
推 likesunsmile: 推 一天到晚都在宣導不能碰毒品 自己要吸毒根本自找的不能算非故意178F 08/23 10:17
噓 czplus: 德國通說要求雙重故意、瑞士刑法明文要求雙重故意,不要求雙重故意確實能達到本案中民眾的訴求180F 08/23 11:24
鄭教授: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689736197720482
噓 czplus: 不過不覺得19條3項為何要求雙重故意是正當的,何不直接19條廢了就好
或是要求19條要自出生開始就具備19條才能減免(喑啞人就是這樣解釋的)182F 08/23 11:28
※ 編輯: ProtectChu56 (220.135.50.100 臺灣), 08/23/2020 1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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