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阿肥)標題 Re: [新聞] 約女網友壞壞被告4次 他懂了「第5次偷錄時間 Sun Sep 20 10:39:39 2020
※ 引述《ptt987654321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約女網友壞壞被告4次 他懂了「第5次偷錄音」逃過性侵罪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4531/d4531199.jpg
: ▲約女網友壞壞被告4次,他懂了「第5次偷錄音」逃過性侵罪。(圖/翻攝pakutaso)
: 有多項妨礙性自主的38歲黃姓男子日前透過交友軟體,約了一名女網友到汽車旅館發生性
: 行為,不料事後遭對方指控強制性交,但他這一次拿出偷錄的聊天音檔證明,雙方是合意
: 性交並非性侵。儘管黃男在性侵部分獲不起訴,事後仍被女網友提告妨害秘密罪,台北地
: 院審理後判處他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 38歲黃男有多項妨礙性自主前科,2003年被新北地院判處1年徒刑確定,另外桃園市也有
: 另外3起被提告性侵事件,最後各被判處8月、3年6月及8年徒刑確定,合併應執行12年,
: 加上其他如妨害兵役等罪,他入監後直到2016年8月24日才服刑完畢出獄。
: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2020年1月13日透過交友軟體Cheers,與一名女網友相談勝歡,2人
: 後來約在台北某知名汽車旅館見面,雙方會合隨即共進早餐、聊天進而在房間發生性關係
: ,期間他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手機偷錄與女網友之間的對話。
: 黃男事後遭到女網友提告性侵,他隨即向檢方拿出當時的錄音,證明女網友根本未曾表達
: 不願發生性行為,女網友聽見自己被偷錄音,氣得要再告他妨害秘密罪。檢方調查後,性
: 侵部分予以黃男不起訴處分,妨害秘密罪嫌部分,認為黃男確實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
: 談話,依法起訴。
: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黃男出庭時坦承犯行,審酌後依妨害秘密罪,判處黃男3個月有期徒
: 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以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19/1813094.htm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沒錄音=性侵
: 有錄音=妨害秘密
: 我開始覺得,交友APP,上面是不是很多女生在釣魚啊
: 不然女生根本不缺人追,怎可能會約出來給你幹免錢的
https://reurl.cc/4mog63
起訴書+判決連結
適用的法條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但很奇怪的是
不管起訴書還是判決都把重點放在
錄音沒有經過對方同意
而沒有討論
「無故」這個構成要件
有沒有法律人能出來解釋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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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9-20 10:18 ptt987654321.
Re: [新聞] 約女網友壞壞被告4次 他懂了「第5次偷錄音」逃過性侵罪
09-20 10:39 hiimjack.
→ brella …
推 brella: 這的確是無故1F 09/20 10:40
→ brella …
→ brella: 不能抗辯前四次挨告而為了自保3F 09/20 10:41
我的疑問在不管是起訴書還是判決
都沒有討論 直接說這是無故 這樣合理嗎?
→ brella …
→ brella: 頂多只能作為量刑參考4F 09/20 10:41
→ johnhmj: 算呈堂證據耶怎會無故?6F 09/20 10:41
推 kenet2: 結果還是被告XD8F 09/20 10:41
→ k33536: 怎麼會無故 就是為了自保啊9F 09/20 10:41
→ ptt987654321: 誰知道該男在法庭上是怎樣攻防的 我看能被關那麼多次 或許根本是一個不會攻防的人10F 09/20 10:42
→ lpbrother: 可以問一下法律人這樣要怎麼自保?先簽署不提告書?12F 09/20 10:42
→ brella …
推 brella: 不提告書沒用14F 09/20 10:44
推 lucifier: 為了自保跟是否無故沒有關聯15F 09/20 10:44
→ lucifier: 現在這種世道沒事還是別約跑,女方太佔優勢了17F 09/20 10:45
推 cwind07: 就法棍玩法啊 戕害社會爛搞一通18F 09/20 10:45
推 cka: 怎麼會被錄四次19F 09/20 10:46
推 lpbrother: 那男的反告女的性侵呢?大家來互相傷害21F 09/20 10:47
→ cwind07: 講白就是做的時候要跟簽約一樣 雙方公開用錄音錄影或文字22F 09/20 10:48
噓 kilof: 你的正當理由是避免被誣告嗎?23F 09/20 10:48
推 e1q3z9c7: 法官等於承認呈堂證據沒有意義,算藐視法庭嗎?24F 09/20 10:48
→ cwind07: 確認細節沒問題再來做 幹 荒謬跟社會脫節的一群法棍25F 09/20 10:48
推 kinghtt: 避免被誣告那裡不算是正當理由?而且也真的被告28F 09/20 10:49
→ e1q3z9c7: 既然司法都笑話,憑什麼資格宣判?29F 09/20 10:49
→ kinghtt: 照法院的判法,拿來當證據的理由也要因此不成立?31F 09/20 10:50
→ mrschiu: 男森要學會保護自己...32F 09/20 10:50
推 Fice: 法律人想怎樣解釋法律就怎樣解釋33F 09/20 10:51
→ kinghtt: 講白了以後出去約砲記得先付錢,被告嫖妓還比較省錢34F 09/20 10:52
推 SpeedySnow: 為啥不反告他誣告?法官都認定沒有妨礙性自主了,這女的擺明就是要錢的訟棍35F 09/20 10:52
※ 編輯: hiimjack (111.242.72.80 臺灣), 09/20/2020 10:52:56
→ ryan0222: 說過很多次了,法律系設在文組,就是一場災難37F 09/20 10:52
推 j955369: 我不懂 都錄音了 為啥不反告那女的性侵就好了?39F 09/20 10:53
推 gamebird: 合理,因為被告認罪,如果有抗辯就不會這樣寫。40F 09/20 10:57
→ dddc: 還好只有三個月 躲過了41F 09/20 10:57
噓 kilof: 本件是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都自白了 又不是做無罪答辯42F 09/20 10:57
推 michelin4x4: 對方提告妨礙秘密罪,可以同時對 對方提告誣告作為攻防44F 09/20 10:58
推 ucherey: 這故事告訴我們,約砲要記得先簽約,白紙黑字才安全46F 09/20 11:00
→ cwind07: 你誣告成功很難好嗎 女方在前面稍微演一下不要 或過程中扯一下你都不問人家要不要就硬來 這樣就有告的條件了47F 09/20 11:01
→ cwind07: 但他錄音則是確定的事情 沒有可轉圜空間 鬼島司法就亂搞50F 09/20 11:03
→ zsrd5566: 不過自己的聲音也有錄進去的話這一條就告不成了吧?51F 09/20 11:03
→ lime1207: 並非無故呀 為了防止被誣告52F 09/20 11:04
推 e1q3z9c7: 單靠自白定罪那頂罪的怎麼辦?54F 09/20 11:05
推 seemoon2000: 看到一些人還在討論此案不構成無故 就已經明顯法律和實務抵觸了 他不自證無罪 性侵難道不成立嗎57F 09/20 11:18
推 a22122212: 避免被誣告為什麼不是正當理由...?認真問60F 09/20 11:26
→ Nravir: 有沒有法律人解釋一下要怎麼安全互幹阿61F 09/2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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