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不是哪一條有寫日期的事了啊~
照現狀,就是立法院不審總預算...1/1就開始新年度,就是沒有已通過的預算可用....
立法院刻意不審預算就百分百違憲的事了吧....
8月就送到立院~ 現在是連付委都沒有,不是明顯的故意不審嗎~!!
2026新年度開始了,總預算案連付委都沒有,甚至完全沒實質討論過....失職、不履行憲法義務有違憲疑慮~!!
=======
針對立法院「拒絕審議」或「刻意擱置」預算案的違憲疑慮,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條憲法及增修條文來分析其法理基礎:
1. 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的職權義務
條文內容:立法院有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違憲疑慮:此條雖賦予立法院「權限」,但在憲政法理上,權限往往伴隨「義務」。立法院若採取「不作為」(不排案、不審理),等同於放棄憲法賦予的職權,導致預算無法形成,被認為違反了憲法機關應盡的功能性職責。
2. 憲法第 70 條:審議權限的界線
條文內容: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違憲疑慮:雖然此條規定不能「增加」,但若立法院以「完全不審」或「大幅刪減至無法運作」的方式達成政治目的,在釋字第 391 號的延伸解釋中,這被視為侵害了行政院對於施政計畫的「編列權」與「負責權」。
3. 憲法第 59 條:預算編列與審議的時效性
條文內容: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送達立法院。
違憲疑慮:憲法要求行政院必須按時送案,目的是為了讓國家機器在 1 月 1 日準時啟動。若立法院收案後不審,導致預算案遲遲無法過關,會破壞憲法所設定的國家運作週期。
4. 權力分立與制衡(憲法基本原則)
法理基礎:根據釋字第 499 號與 釋字第 632 號(針對監察委員人事案不審理的釋憲):
憲法設置各機關(行政、立法等)是為了讓國家運作。
如果一個憲法機關(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結果,導致另一個憲法機關(行政院)完全喪失功能或功能萎縮,即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應用:2026 年總預算案若因不審審而無法執行新興計畫(如防災、疫苗、補助),會被認為是立法院利用程序手段實質癱瘓行政權。
5.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責任政治
條文內容:規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設有「覆議」與「不信任案」機制。
違憲疑慮:憲法預設的僵局解決機制是「覆議」或「倒閣」,而非「不審預算」。若立法院不透過法定監督程序(審查、質詢、刪減)而直接「拒審」,被視為逃避憲法上的政治責任與監督職責。
總結
若要主張「不審預算違憲」,最強有力的法律論點通常集中在:
違反憲法第 63 條的職責不履行。
違反釋字第 632 號所確立的「不得癱瘓憲法機關功能」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