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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標題 Re: [爆卦] 特教集體性侵案 需要你的連署與分享
時間 Sat Jun 28 00:39:02 2014


※ 引述《imimet (ET)》之銘言:
: 標題: [爆卦] 特教集體性侵案 需要你的連署與分享
: 時間: Fri Jun 27 20:56:36 2014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4.146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3873804.A.380.html

: 推 uniz:可知道有老師因壓力過大而辭職嗎? 可知道有些家長趁機海撈    06/27 21:01
: → uniz:賠償金嗎? 可知道不知老師不報,而是不知道,甚至被高層壓下  06/27 21:02
: → uniz:來嗎? 可知道人本的評價有多差嗎? 在連署前有訪談過這些辛   06/27 21:02
: → uniz:苦的特教老師嗎??                                          06/27 21:02
: 推 uniz:總之,事情不能單看一面,人本只是助長這些家長的氣焰,他們   06/27 21:10
: → uniz:根本不在乎最基層,最辛苦的這些老師。                       06/2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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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原作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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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uniz:這些特教學生幾乎都是問題家庭出身,老師只是銜接教育,家庭   06/27 21:13
: → uniz:教育才是真正該負責的。結果這些失責家長找人本幫他們出聲,   06/27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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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原作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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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niz:要求巨額國賠。是不是造遙,歡迎親自去查證。                 06/27 21:14


摘錄自20120716監察院彈劾藍順德等16位(案文):
http://ppt.cc/29l3
20120716監察院彈劾藍順德等16位(案文)
[圖]
Scribd is the world's largest social reading and publishing site. ...

 


(案文p.6~7)

6、該校值勤人員須知第3點規定載明:早上巡視校園並將電動鐵捲門、出入口大門打開

,7:10分將教室門打開,方便住宿生及通學生陸續進教室。因此,值勤人員本應於7時10

分巡視校園(附件7,頁28)。惟該校95年5月6日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之具體檢討及改進

措施項目卻記載:2.本校通學生和住校生都在7:30分到校,訓導人員和導護輪流加強巡視

校園,特別是幾個死角等語。此與前述值勤時間規定有間,且本案證人呂明蓁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證述:該校於學生上學期間之早上七點左右,
校園內無老師或保全人員巡邏

校園等語。
因此,該校未落實於7時10分之值勤規定,事後始加強巡邏。



7、A之94年3月16日日記記載:「我們學校我不要和同學在聊天,我發現有人不舒服

,如果我們我不想剪紙得畫。我想回家。(附件8,頁30)」導師李佩芬卻未瞭解詳情。A

於94年9月26日及28日、95年3月15日之日記內容(附件8,頁31-33)均顯示有內情,多次

透露類似求救訊息,該導師亦未進一步瞭解,忽視A的求救訊息。


再者,A曾於94年9月30日於日記上記載B違背A意願欲與A上床之事實,導師李佩芬卻自94

年9月30日後完全無批閱A所撰寫日記之記錄(詳見國賠案附表一至三)。足證該導師忽視

A之求救訊息,且未依法批閱A之日記,致未能即早發現A受性侵害之事實而給予即時救援

並阻止後續性侵害之發生,顯未盡教導及保護學生責任。

-------------------------------------

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4月14日99年度上國字第1號判決佐證:
http://www.dtps.chc.edu.tw/94board/4643/376479765y0000000_0130399a00_di.pdf


然李○芬既係A女就讀家政班之導師,原負有教導及保護學生日常生活之職責,

其於A女撰寫之日記中既已察覺A女可能遭遇自身無法處理之狀況,竟未積極輔導,

主動了解身心障礙學生遭遇之困難並協助解決;更且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後,

完全無批閱A女所撰寫日記之記錄,不惟未盡老師督導學生勤勉學習之責任,

更且疏於關懷學生狀況,有虧導師之應盡職守。

-------------------------------------


特教第一線的教師們,必定付出很大心力在這些學生上。



的確,在彈劾案文提到學校組成性平會的嚴重缺失及林校長欲讓當事人和解私了

(彈劾案文p.7~12),但不能因此就不去追究少數人的過失。



下從該校輔導組長、訓育組長、生教組長、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

上至校長、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督學、視察、科長、主任,均在彈劾案名單中。



或許法院判決有些後見之明,但當事人因為公務員怠為執行職務而受有損害,

且具相當因果關係也見諸判決書中,而成立國賠責任。



以上述所提到的國賠案為例,賠償金額最大部份為精神慰藉金共100萬元。

法院只提及衡量一切情狀,以100萬元為精神慰藉金請求上限。理由不夠細緻。

(pdf檔第10頁)

個人覺得所謂的"巨額國賠",應要向法院判決理由探究,而非稱家長"海撈賠償金"。



事情的確不能只看一面,但沒有人本,究責層級可上至教育部中辦要員,

我個人是持懷疑態度的。



況且,人本縱使"只是助長這些家長的氣焰",那就可以把這筆帳算到人本頭上?

人本是負有特定目的之利益團體,在此次事件中為受害學生及家長發聲自屬當然。



同時可看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明訂教師不得罷工的落後之處。



若心疼第一線教師因高層施壓、經費與人力不足、家長、校長團體等因素,

以致無法充份關照學生,則應從教師的工會權利檢討起,

而非責怪其他當事人可以獲得相關團體的聲援。



沒有人本,那這些失責官員誰來檢視?

-----------------------------------

最後補上


立法院公報 第 102卷 第 79期 委員會紀錄

(p.364)

100 年 2 月,台南高分院判決台南啟聰學校有關該校學弟對學姐性侵案,成立國家賠償

 118 萬元。該案經民間團體多次催促該校對所屬相關公務員行使代位求償權,該校「國

賠處理小組會議」竟以「學校所屬相關人員尚難謂有何故意、重大過失或其他可歸責因素

」為由(見102/04/03,台教授國部字第 1020022349 號函),不予求償,請求權時效於

今年五月消滅。導致公務員失職,全民買單的荒謬現象。教育部難逃督導不周之責。



試問:若學校「所屬相關人員尚難謂有何故意、重大過失或其他可歸責因素」,何以台南

高分院會判決成立國家賠償?何以監察院對本案破天荒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

、前校長林細貞以降共 16 人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為釐清責任,特請教育部提供該校國賠處理小組之組成名單、就該案開會歷次會議記錄與

會議錄音、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供本委員會判斷該校國賠處理小組執行職務是否有違公務員

服務法?是否涉嫌瀆職?又,101 年 8 月協議成立的 3 件國賠案,各 110、130、150

萬元,以及目前訴訟中的 2 件國賠案,將來如果判決成立國家賠償,亦皆應積極進行

代位求償以維護全民利益,並請教育部將前述各案之處理過程與結果以書面告知本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鄭麗君 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207901;0299;0367

--
"In the end, we will remember not the words of our enemies but the silence of

our friends。"(最終,我們會記得的不是敵人的話語,而是朋友們的沉默)

                           -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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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Iariel:1F 06/28 00:45
minaminojill:推2F 06/28 00:48
※ 編輯: goodcack (111.240.213.117), 06/28/2014 00:53:44
CP543:幹!敢作不敢當3F 06/28 00:58
enlong0705:認真推~4F 06/28 02:04
s880st:5F 06/28 02:26
kimblue:推6F 06/28 02:55
tchavelier:喝水7F 06/28 03:16
Pietro:人本這次做得好8F 06/28 10:39
shyuan0424:推9F 06/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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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odcack 時間: 2014-06-29 1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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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kabasa, revive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6-29 12:49:40 (台灣)
  06-29 12:49 TW
人本...本來就做這樣...只不過看不慣愛心泛濫
2樓 時間: 2014-06-29 13:58:20 (台灣)
  06-29 13:58 TW
學校內光出一件就嚴重影響校譽了 還出這麼多件 還要連署討公道 金悲哀
mailaonan 轉錄至看板 Public_Issues (使用連結) 時間:2014-07-02 0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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