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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告白「我喜歡你」 男遭認定性騷判罰2萬
時間 Fri Jun 26 11:03:39 2026
※ 引述《lunli924 (餛飩)》之銘言:
: 記者署名:簡銘柱
: 台中市豐原區一名廖姓男子,去年9月在公車站牌前,對一名等車的陌生女子悄聲說出「
: 我喜歡你」,女子驚嚇之餘隨即報警。
相關裁判書在這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15 號判決
Link: https://bit.ly/4etE6Sm
這個訴訟的發生順序是這樣:
1. 廖男跟蹤一個女子,女子報警,
後來被社會局認定性騷擾成立罰鍰2萬元
2. 廖男不服提起訴願,然後就打了這個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3.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打槍駁回廖男的要求
我們就看看裁判書裡面一些跟事件情況直接相關的部分
這訴訟裡面,主要有三個對象:
原告:廖男
被告:社會局
被害人:女子
原告(廖男)主張:
伊對著路旁眼鏡行鏡面看是要在額頭裝貼片,
另伊從事回收工作,
在公車附近徘徊是為了看有沒有人留下物品或剩餘的食物;
又伊雖欣賞被害人這類乖巧女孩,沒有靠近被害人對其講話。
被告(社會局)答辯:
原告雖主張其係在眼鏡行前做前額貼片裝飾、
進食前左右查看有無遭他人注視云云,
惟依前開監視器錄影畫面所攝得之原告舉動,
僅有站立、注視、行走,並無何進行前額貼片或食之行為,
是其所言顯屬無據,當非可採。
又原告主張本件需計算被害人注視原告之時間方屬公平云云,
然被害人並未注視原告,至多僅係察覺自身遭原告注視,
方短暫查看其行蹤
被害人(女子)對警察的陳述:
斯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公車站牌前獨自一人等公車時,
原告站於伊後方騎樓機車的位置,伊覺得後方有人在看,轉頭時有與原告對到眼,也看到原告一直在後方看伊,
當時覺得很不舒服,並覺得怎麼又是原告,
因為之前在等公車時,也看過原告在附近徘徊。
跟原告對到眼後,原告就刻意繞到伊斜右前方的電箱後方,
以腳踢石頭等方式似乎在故引起伊之注意,
當時有用餘光瞄到原告一直在看伊,接著原告就走到伊前方,
並小聲地著伊說:『我喜歡你』,當下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
就往左走到人潮較多的地方,並馬上傳LINE訊息給媽媽,
並小聲地著伊說:『我喜歡你』,當下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
就往左走到人潮較多的地方,並馬上傳LINE訊息給媽媽,
最後就直接報警,報警後公車就來了。
之前搭公車就有看過原告在附近徘徊,
伊有刻意要遠離原告甚至躲到柱子後,
之前搭公車就有看過原告在附近徘徊,
伊有刻意要遠離原告甚至躲到柱子後,
但原告都會繞到另一邊看伊或者是對揮手,因此感到很不舒服。
還有一段廖男在警局的詢問記錄是這樣的:
警:你有沒有對他講「我喜歡你」,這些有沒有?先問有嗎?有沒有做?
廖:……有,對,……
廖:……有,對,……
警:你為什麼要在剛剛一樣的同一個時間、地點,要走到
他的正前方小聲的對他說我喜歡你,你意圖為何?
廖:我就是對他特別有好感,所以就……
警:並沒有走到他正前方嘛,對嗎?
廖:……接近有兩公尺多吧。
……我是很友善的語氣跟他講,很友善。
警:被害人稱其過去於該處搭公車時,已刻意遠離,
甚至有時候會躲到柱子的後面,
但是你都會繞到另外一個方向來看著他或是跟他揮手,
是否屬實?
廖:揮手是跟他說「掰掰」的意思,然後就退回去了……
別再扯什麼帥不帥了 ==
這看起來就很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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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rrenwu 2026-06-26 11:03:39
※ 文章代碼(AID): #1gFUmEWo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82443022.A.832.html
推 : 怪人協會1F 06/26 11:06
推 : 想不懂為什麼會有人想要護航這男的 奇了2F 06/26 11:06
推 : 樓上就新聞沒寫完整啊,新聞只寫男生靠過去說我喜歡你,3F 06/26 11:07
→ : 然後就被告了
其實回想一下我以前幹過滿危險的事情→ : 然後就被告了
很久以前我在捷運上看到兩個靜修女中的女學生。
那時候覺得她們制服的鞋子很好看,
就問她們「妳們這個鞋子有什麼特別的稱呼嗎?」
兩人互相看了一下,其中一個回答我「娃娃鞋?」
我點了點頭,「喔 這樣啊。我覺得妳們的鞋子很好看,所以好奇這叫什麼鞋」
現在這樣幹搞不好要上新聞了
推 : 就路上那種怪怪的人吧==5F 06/26 11:08
推 : 美國隊長是對的6F 06/26 11:08
推 : 新聞又不是判決書,媒體識讀很重要7F 06/26 11:08
推 : 台灣人是過得太壓抑了嘛…8F 06/26 11:09
推 : 認識都沒有?直接說喜歡嗎?一般被當怪人沒錯9F 06/26 11:09
推 : 我倒覺得應該是跟蹤罪了,他這個只有行政處罰對嗎10F 06/26 11:09
推 : 對啊 但一般人不會沒事去查判決書,都是先看新聞回文啊11F 06/26 11:09
嗯 我跟你說。通常這類社會案件,恐龍法官「非常少」你會覺得誇張的話通常都是新聞內容在亂寫
推 : 如果是一次挺誇張的有多次就合理12F 06/26 11:09
→ : 罰款應該是行政處罰的性騷擾條款而已13F 06/26 11:10
→ : 跟騷法更嚴重吧
→ : 跟騷法更嚴重吧
推 : 這種白痴要洗三小 一看就有問題的15F 06/26 11:11
推 : 天根…16F 06/26 11:11
※ 編輯: arrenwu (98.45.195.96 美國), 06/26/2026 11:12:29→ : 護航的人不會看啦,繼續跳針長相怪罪女方問題最簡單17F 06/26 11:12
→ : 了
→ : 了
推 : 現在就不能這樣做19F 06/26 11:12
推 : 覺得算跟蹤+1 這行為真的和帥不帥沒關係啦...20F 06/26 11:12
→ : 性騷擾的定義是對方不舒服21F 06/26 11:12
推 : 就怪人一個還那麼多人護航,是現實不如意還是怎麼22F 06/26 11:12
→ : 樣
→ : 樣
→ : 不舒服告你就有可能成立24F 06/26 11:13
推 : 根本是放過他了好嗎,笑死25F 06/26 11:13
→ : 這年頭搭訕要立個牌子廣而告之 不爽不要靠近26F 06/26 11:13
→ : 行政罰沒有前科,這樣還訴願27F 06/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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