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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6-06-13 15:30:03
看板 BabyMother
作者 BSScene (崩世光景)
標題 Re: [心得]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
時間 Fri Jun 12 07:54:09 2026


https://i.urusai.cc/LeI8l.png
[圖]

謝謝板上很多爸爸媽媽板友們的推文討論和鼓勵,本案在6月9日接獲勞動部的第二次回復


您好:115年6月2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所提育嬰留停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爰如就業保險法已有規定者,或者未列入上開準用之項目,則無法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就業保險法相關保險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因已分別明定於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19條及第19條之2規定,且保險給付之計算並未包含於準用之項目中,故本部改制前  政院  工委員會100  7月14日  保1字第100001983號函規定始敘明,基於就業保險法並未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爰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付,如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仍不得合併計算。

三、有關所提同時於兩家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之月投保薪資應合併計算之建議,本部會在兼顧就業保險目的及給付保障適當性下,適時研議可行性。感謝您的來信。
 
勞動部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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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1.勞動部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已經有明定在就保法,所以不能準用勞保條例

2.就保法沒有規定兼職工作的月投保薪資能納入計算,所以不能納入計算

但我就照勞動部的邏輯問:就保法沒有規定兼職工作的月投保薪資不能納入計算,就怎麼你自己解釋成不能納入計算???

我的月投保薪資不是我的月投薪資膩?


前幾天我用臉書訊息詢問幾個相關領域的NGO,昨天再用電話詢問確認,NGO們都說第一次發現這個疑義,他們會再找學者專家請教

希望會有好的結果


我會這麼強烈的認為勞動部違法濫權的原因還有下面兩個,雖然可能和BabyMother不直接相關,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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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懷孕初期被公司惡意解雇(後來經台北市政府協助勞資調解復職),中間有請領過1個月的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所謂60%的規定是:

1.假設我太太原工作的投保薪資(A)為40100元

1.失業給付以A的60%計算=24060元

2.失業期間如果有其他收入的話,合計不能超過A的80%=32080元,如果超過的話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3.我太太那個月兼職仍有排班,但因為懷孕初期不適所以當月薪資大約5000元

依照上面的規定,沒有超過A的80%,政府應核發24060元

但實際收到的金額卻只有16240元

我去電勞保局詢問

勞保局說他們是用32080元扣掉我太太兼職那邊的投保級距15840元來核發

我:可是你們的規定寫的是扣除「工作收入」超過的部分,不是寫扣除「投保級距」耶

勞保局:那我們內部討論一下再回復你

後來就收到一紙公文叫我們請公司出具月薪資證明文件,他們再補發差額

但如果我沒有去問的話,這筆錢是不是就被白白亂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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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則是關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政府要求「以一份工作計算津貼、但全部工作含兼職都必須停職並出具證明文件」

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我就不懂「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怎麼能解釋成現有所有工作均須停職

結果一查

又是勞動部的一紙公文自己解釋

勞委會99年7月27日勞保1字第0990140163號函

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
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
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則
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而不得繼續請領該項津貼。


不是 我說你這個函釋都不用管是否和法律相扞格的嗎???

從勞委會到勞動部,這個法制素養,一路走來,始終如一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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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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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220 (臺灣)
※ 作者: BSScene 2026-06-12 07:54:09
※ 文章代碼(AID): #1gAqgfLB (BabyMothe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781222057.A.54B.html
BSScene     : 釋字第530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1F 06/12 08:04
BSScene     : 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
BSScene     : 無之限制」,連法規命令都不能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
BSScene     : 所無之限制了,區區行政函釋拿著雞毛當令箭,勞動
BSScene     : 部對法條文字有意見不去推動修法,在那邊整天偷懶
BSScene     : 發函釋
dobedobedo  : 辛苦了。整天跟公部門玩文字遊戲真累人7F 06/12 10:42
wcptt       : 這是勞動部回覆你個人的?我覺得要透過立委比較不會8F 06/12 10:56
wcptt       : 被裝傻,甚至是發公文要勞動部回函比電子郵件正式,
wcptt       : 還沒有立委要拿這些東西當面質詢勞動部長嗎?
jimmy911112 : 幫高調,政府其實只要一直拖拖到你放棄,只能靠有心11F 06/12 11:08
jimmy911112 : 的立委去追
iwillbefine : 推熱心原po13F 06/12 11:23
BSScene     : 是我寫勞動部部長信箱接獲的回覆,目前有兩位立委14F 06/12 11:53
BSScene     : 分別表示已提書面質詢、將提口頭質詢,以勞動部的
BSScene     : 論理堅強程度來看,我覺得並不是需要修法的問題,
BSScene     : 而只在首長一念之間,也真心拜託大家方便的話能把
BSScene     : 這個議題擴散出去,每一個小小民意的匯聚最終能成
BSScene     : 為推動政府改革的力量
u943143     : 推20F 06/12 11:56
lafel       : 推  模範公民21F 06/12 12:45
milie       : 推22F 06/12 13:10
a8246123    : 推 行動力23F 06/12 13:40
dariahaha   : 謝謝原po24F 06/12 14:45
thisisbook  : 推專業25F 06/12 15:13
freetempo   : 勞動部跟勞保局真的扯26F 06/12 15:32
pahoehoe    : 推推推27F 06/12 15:59
sdfghjlK    : 我也覺得立委質詢比較不會被敷衍28F 06/12 16:40
sdfghjlK    : 原po辛苦了!加油!
tiffinyya   : 推30F 06/12 17:05
dormice     : 推 辛苦了31F 06/12 22:15
cvbnm0910   : 原po應該是有法律背景的,支持你拿到行政處分後去32F 06/12 23:08
cvbnm0910   : 行政訴訟,雖然真的很曠日費時,要對抗這個龐大的
cvbnm0910   : 行政體系真是不容易!加油耶(也幫不上什麼忙)
part19      : 說實在有生養的也不多了不從寬鼓勵還在那邊苛扣35F 06/12 23:39
Athena1126  : 推36F 06/12 23:51
olafbb      : 推推37F 06/12 23:52
tsuyorain   : 推推38F 06/13 00:09
buyaobuyaode: 回覆原po底下的兩個問題:1.勞保局不會知道個人當月39F 06/13 04:01
buyaobuyaode: 的實際薪資,因此一定是依雇主申報的月投保級距來計
buyaobuyaode: 算,照公式來看,金額是正確的。 2. 政府機關的行政
buyaobuyaode: 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授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
buyaobuyaode: 行政機關原則上無權逕自為之。不過確實可能會出現像
buyaobuyaode: 原po這些未被規則充分考量的情況,贊同您提出異議,
buyaobuyaode: 能讓行政機關有機會檢視相關規定,使制度更加周延。
digodi      : 樓上說的有理46F 06/13 07:30
BSScene     : 謝謝樓上板友們的鼓勵,希望勞動部的長官們也能理47F 06/13 09:16
BSScene     : 解:沒有法律明文或授權,行政機關不能隨便發錢給
BSScene     : 人民,同樣的,沒有法律明文或授權,行政機關也不
BSScene     : 能隨便減扣應該要發給人民的錢
BSScene     : 要知道申請人當月的其他實際收入有很多種方法,如
BSScene     : 同勞保局後來叫我補件的方式,可以請申請人檢附收
BSScene     : 入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選擇用月投保級距來直接扣
BSScene     : 除,當然行政機關自己作業方便,但勞保局自己的規
BSScene     : 定就不是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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