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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BruceX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04 19:01:4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標題 Re: [新聞]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時間 Mon Nov  4 13:15:18 2013


http://tinyurl.com/lpkgu3h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其實如果沒有理由而濫訴, 是有處罰條款的,

不過看看台灣的司法... 有人被這條罰過嗎?

司法功能不彰這筆爛帳, 該算在誰頭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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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

                                      (柏拉圖《共和國》 Book 1, section 34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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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41.207
soulover:這條是針對民事,大家在討論刑事,謝謝1F 11/04 13:15
我以為是告民事耶 應該說  你不告刑併民  怎麼拿賠償
aarzbrv:得處等於得不處而且是六萬以下對公子哥不大有用2F 11/04 13:16
公子哥應該不會來告人賺那點小錢
玩樂都來不及了
Ftaro:這叫民事訴訟法謝謝3F 11/04 13:16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1.34.41.207          (11/04 13:17)
kgh:你怎麼會拿民事訴訟法來說呢4F 11/04 13:16
lc301:另外這條大說是發生在"當事人不適格"或"無訴之利益"5F 11/04 13:17
rickcoo:"顯無理由"要看這個6F 11/04 13:17
myadam:民法 刑法7F 11/04 13:17
aarzbrv:刑事最多罰九千而且又不是罰給告訴人要削錢的是靠附帶民事8F 11/04 13:17
b19880115:好專業喔,小弟完全看不懂 好崇拜.9F 11/04 13:18
lc301:跟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 常需要綜合實體判斷無關10F 11/04 13:18
ERT312:刑事濫訴就是檢察官的問題啦,像定罪率超低的案件根本不該11F 11/04 13:18
kgh:不是都告一下讓被告怕到拿錢和解而已?12F 11/04 13:18
imgkiller:總之追根究柢 還是法院的錯 給某些人吃到甜頭 所以才天13F 11/04 13:18
lc301:可以刑事附帶民事阿 不用腳訴訟費14F 11/04 13:18
soulover:民事附帶等起訴後提出就好,不會有這問題,請回去複習15F 11/04 13:18
imgkiller:天告免錢的16F 11/04 13:18
peterwww 
peterwww:參與政治很累的  市井小民要為了生計與家庭17F 11/04 13:19
Ftaro:重點是多數案件在偵查前就和解了 訟棍賺的就是這種錢18F 11/04 13:19
ERT312:起訴。這些裁量權都在檢察官手上,並不是只要網路訟棍提告19F 11/04 13:19
aarzbrv:推文有綠獅慢慢看吧20F 11/04 13:19
ERT312:檢察官就要配合。君不見早就很多人告過馬英九內亂外患21F 11/04 13:20
ERT312:都快速簽結,不起訴。
neoma:民刑搞不清? 翻到法條就贏了?23F 11/04 13:20
kgh:其實你真的跟他玩下去可能也是不起訴阿..祇是有沒有時間而已24F 11/04 13:22
kgh:他們要的應該就是沒時間拿出來的這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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