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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oest101 (goest101)
標題 Re: 問:警察?
時間 2014年03月24日 Mon. PM 10:51:41


※ 引述《a0917933185》之銘言:
: 相信許多警察其實心裡都站在學生這邊,只是為了討口飯吃,穿上警裝不得不從命
: 如果說,有企業主保證警察離職可以到他那邊工作,薪水和當時一樣,甚至更高
: 也願意從頭培訓起,那麼警察會願意跳槽嗎?
命令與良知:執法者的選擇
人權監察日前指出,二○○五年終審法院援引歐洲人權法庭的判例,確認警方有責任協助遊行集會順利進行,不容阻撓和打壓,但警方近年處理示威的手法,已違反這個指引。

七月一日下午,警方多次攔截遊行隊伍,阻礙前進,更有區議員目睹警員恐嚇遊行人士。七月二日凌晨,警方將靜坐示威者扣上手銬,拳打手無寸鐵的人,用胡椒噴霧猛噴示威者的眼睛,拘捕記者,驅逐人權監察員。七月十三日晚上,三位長者在遊行往禮賓府途中要求離隊如廁,警察竟以「要請示上級安排」不予放行。


「服從」非抗辯理由
《警察通例》要求警方須盡量配合傳媒的採訪工作;《約翰奈斯堡原則》列明警方設立禁區時不應驅逐人權監察員;聯合國《人權捍衞者宣言》則明言政府有責任和義務保護人權自由。顯然,警方對示威者採取鐵腕手段,不但牴觸《警察通例》,侵犯基本人權,還違反了國際公約。

有言執法者只是奉命行事,毋須承擔責任,對此,國際社會其實早有公論。
二戰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進行軍事審判。納粹分子以「服從長官、服膺德意志法律」為屠殺行為抗辯,惟法庭指服從軍令並非殺人理據,多名戰犯被判絞刑。及後聯合國按紐倫堡審判的法律依據編訂「紐倫堡原則」,當中第四條列明:「在允許作出道德抉擇的情況下,任何人以服從政府或上級的命令行事,並不能豁免其在國際法中應負的責任。」明示「服從上級命令」並非可接受的抗辯理由。納粹屠殺猶太人,就是服膺政府法令的反人道罪行,即使執行者只是聽命上級,仍須負上自身的道德責任。

人民藉遊行集會表達意見,只為追求公義,並非與警為敵。當極權政府專橫跋扈,人民苦無出路,惟有以激烈行動來喚醒大眾,反抗霸權。示威者不是暴徒罪犯,不應加以侮辱或傷害,但當八十多歲的長者也被扣上手銬,和平靜坐的人被打至傷痕纍纍,「處理示威者」變為侵犯人權甚至違反國際公約的任務,執行者實難逃道德和違法執法的責任。

一九九二年,一名曾駐守柏林圍牆的前東德士兵,因射殺試圖攀越圍牆的逃亡者,被判三年半徒刑,此乃著名的「柏林圍牆射殺案」。裁決理據是上級命令未必正確,士兵雖是執行命令,但當明知唾棄暴政追求自由的人是無辜,射殺就是有罪。當法令和良知有衝突時,良知就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令。一個曾駐守邊境的前東德人認同判決:「你不能不開槍,但你可以選擇射不中。」

在上級命令與良知道德之間,執法者其實是可以選擇的。

祖兒
自由撰稿人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10718/15439686




人在公門好修行,善惡只在一念之間!!!

當你明知驅離媒體,只為毆打沒有武裝、沒有攻擊行為和反抗能力的學生時,警察巳經是一條狗,而不是人了!!!!!!!!

白冰冰出來哭嘛...你女兒是血肉之軀,這些學生不是血肉之軀嗎?!不是人生父母養的嗎?!

白冰冰阿姨...你女兒是在還你的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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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goest101 時間: 2014-03-24 22:51:41
※ 編輯: goest101 時間: 2014-03-24 2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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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4 22:51 goest101 Re 問: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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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Sammi30, Deformity, yunchii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3-25 03:31:39 (台灣)
  03-25 03:31 TW
推~你不能不開槍,但你可以選擇射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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