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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7-23 18:33:0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alman (無)
標題 Re: [新聞] 小檢察官的逆襲 輸了
時間 Wed Jul 22 10:26:13 2015



看新聞不如看原裁定(北高行104全72)

裁定新聞稿出處:http://tpb.judicial.gov.tw/uploads/files/news/news_64.pdf

簡易說明版: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932623900128488?fref=nf
 

以下是依照簡易版所為之評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蔡啟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欲停止檢察官
調升案作業程序,今天遭北高行駁回。北高行認為本案並不符合「行政訴訟 法第298條第
2項」要件,該條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駁回理由如 下:


1.無權利保護必要:聲請人蔡啟文並非調升案候選人,結果不影響其權益。

(評釋:蔡啟文檢察官41期,仍未達過站不停之狀態,如於聲請書上採廣義說,他應該也
是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會受影響之人。蔡啟文檢察官的律師或他自己,可能為了避嫌,沒
有積極主張廣義說。但,法律戰,就應該以法律之觀點為之。)


2.不存在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調升案爭議,並非聲請人蔡啟文和法務部間產生的公法
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

(評釋:理由同上,只要採廣義說,此問題就解決了。)

3.審議權不受影響:聲請人對調升案之爭執,可在檢審會提出,不影響其審議權。

(評釋:法院說得沒錯)

4.定暫時狀態處分和即將提起的本案無關聯:7月17日開庭時,聲請人稱本案將依行政訴
訟法第6條,(A)確認依審議規則進行審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第8條,(B)請求法務部不
得依現行審議規則進行人事審議程序,並(C)應制定符合法官法第90條規定之授權命令。

(評釋:對於蔡啟文檢察官提出的

(A)「確認依審議規則進行審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作為民選的人審委員,如果法律
關係不存在,那你們不就變成鬼了,到底是在做什麼?
(B)「請求法務部不得依現行審議規則進行人事審議程序」,確實是行訴法第8條給付訴
訟的問題,不是第6條,聲請人必須告訴法院,給付之利益何在。
(C)「應制定符合法官法第90條規定之授權命令。」,法官只能不適用其認為違憲之行
政命令或是對此命令聲請釋憲(釋371、572參照),無權訂定行政命令。請加油!!)

但法院認為本案三種訴訟主張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並無關聯性,沒辦法透過暫時處分
來達成保全本案權利目的:
(1)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必須具體、特定,聲請人就(A)部分並未具體設定本件行政訴訟
是什麼公法上法律關係、爭議內容為何。
(2)聲請人請求請求法務部不得依現行審議規則進行人事審議程序(B)部分,並未說明請求
權基礎為何。
(3)聲請人請求法務部制定符合法官法第90條規定之授權命令(C)部分,屬於「制訂法規訴
訟」,但人民至多僅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52條規定提議,並不得提起此類訴訟。
5.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
(1)調升案中,如果存在聲請人所稱不當人選(不正當行政權力介入),即便經法務部長
圈選,再送檢審會審議時,檢審會仍然可以決議不通過。
(2)法官法通過之後,以此方式調升人員已經3年,絕大多數人審會委員均無異議。
(3)聲請人並未釋明之前調升的檢察官,就任之後發生過重大危害。
(4)即便真的有不當人選調升得逞,也只是少數個案,聲請人請求停止全部程序,准假處
分所確保的利益小於將蒙受不利益或損害。

(評釋:基礎立論有問題,只能被法院找理由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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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jan 
mayjan: 只能政黨輪替時把規則修改了1F 07/22 10:28
LightWorker: 小檢察官的法學素養還真得是有問題2F 07/2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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