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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ofu.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10-28 13:52:0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jtjtjkimo (我愛洋X)
標題 Re: [爆卦] 割闌尾的神秘V計畫曝光了!!!
時間 Tue Oct 28 13:32:13 2014




: 割闌尾計畫發言人林先生宣布,割闌尾計畫將成立「自由罷免示範區」,於蔡正元、林鴻
: 池與吳育昇三選區,共約586個投票所外之不妨害投票行為的地點,設立「罷免連署示範
: 攤位」。割闌尾計畫公開邀請戶籍位於此三區的民眾,在11月29日九合一選舉投票完畢後
: ,於「罷免連署示範攤位」簽署第二階段的罷免連署書,希望當天即刻罷免,挑戰成功。


投票所對於多少範圍之外的活動在選罷法中有明白的規定
不過大家都只有用過投票沒有用過罷免,所以我來做個溫馨小提示一下!!

選罷法第108條第二項規定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之構成要件用白話的說就是

範圍:以投票所為中心,週遭30公尺內
行為:有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經執行投票安全之警察機關制止後仍繼續有這樣的行為,才會受到處罰

BUT!!!BUT!!!BUT!!!

割闌尾作的是罷免案的連署,他們做的並不是要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所以管不到
別被媒體的報導騙了!!!

如果在罷免連署時受到干擾反而有相關的刑責處罰

選罷法第98條、107條

第9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07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
    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
    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
    行。


所以請不要害怕使用自己的權利,勇敢的加入志工的行列吧!!!


PS 順使宣傳一下,臺中市的全面罷免連線在1129也是同步舉行,目前須要在當天
   能夠協助辦理罷免連署的志工,如果是在臺中市的朋友,可以於投票至罷免處
   協助,報名的網頁如下,可依你想去的罷免處先行點選!!!


   D-DAY用一天的時間實踐我們的民主

  D-DAY http://www.totalrecall.tw/d-day.html
  志工報名處 http://www.totalrecall.tw/volunteer.html#volunt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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