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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9-07 12:09:0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erice152233 (WASHI)
標題 Re: [新聞] 大巨蛋停工案宣判 解除「全面停工」
時間 Thu Sep  7 12:03:02 2017


記得北市府曾經允許遠雄就安全部分提報施工嗎?
想起來了我們就往下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 年 9 月 7 日
發稿單位:庭長兼發言人
連 絡 人:許瑞助庭長
連絡電話:2833-3822 分機 518 編號:106-0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
件(104 年度訴字第 1386 號)審理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
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扼要說明
如下: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
(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4,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摘要:
 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巨蛋公司)經被
告核發 100 建字第 181 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為系
爭建照之起造人,建築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 2 小段

350、350-1、350-2、355-1 及 356-1 等 5 筆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預計興建 3 幢 5 棟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分別
為鋼骨造、RC 造及鋼骨 RC 造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工程);
另一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營造公司)及訴
外人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林組營造公司)

則為承造人。系爭工程於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開始施工,

2
原告遠雄巨蛋公司於工程進行中申請變更設計,經被告分別
於 101 年 3 月 19 日及 102 年 5 月 2 日核准在案(下稱第 1
次變更及第 2 次變更)。原告自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施工,
惟經被告於 104 年 5 月 14 日派員現場勘驗,發現系爭工程
有 81 處主要構造與變更核定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規定,遂以 104 年 5 月 20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

0901 號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以
下簡稱第 10462820901 號函、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二
者合稱原處分)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 104
年 5 月 22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40100 號及 104 年 5 月 2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35100 號函通知原告,同意系爭工程
部分項目得先行報備進場施工,復以 104 年 6 月 11 日北市
都建字第 10408104500 號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正為 79 處
。原告二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其餘受通知人則未提起訴
願),案經訴願機關就原處分第 10462820900 號裁處書關於
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決定訴願不受理,其餘訴
願駁回;就原處分第 10462820901 號函則以該函非屬行政處
分,訴願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判決理由要旨:

解釋:遠雄對北市抗議無效,所以對於"全面停工"這件事提起訴訟

一、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
 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
 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勒令停工
 (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
 外),核屬適法有據:

 79 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 1 至 3 樓的電梯
 與電扶梯位置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
 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
 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
 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版外推變更、增
 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和樓版
 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
 板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
 項目……等。


 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
 查,始准予變更設計。系爭 79 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
 能審查尚未通過。

 79 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
 不符。又巨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
 為地下三層(B3)距離地面 10.5 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
 蛋勢必經商場(B 棟),若遇災難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
 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要,是以本件
 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
 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 58 條第 6 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
 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
 法有據。


解釋:北市勒令停工有理由,除了"安全維護、防範危險"以外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
 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
 例原則,應予撤銷:
 63 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
 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行規模、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
 工程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
 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蝕等問題,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
 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
 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自應予撤銷。


 行何種技術手段施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1008 號裁定意旨,宜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
 助,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併予指明。

翻譯:北市府勒令全面停工是錯的,因為安全很重要
      而且安全不是你北市府說了算,必須要有專業人士判斷
      所以撤銷關於安全維護、防範危險的停工處分

      但要施工還是要北市府與遠雄坐下來跟專業人士談談
      哪些地方有施工必要

四、結論:原處分關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亦
 一併命停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
 ,與比例原則有違,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
 未合,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訴)

翻譯:當初北市決定全面停工是有理由的,但是在安全維護
      、防範危險上應該撤銷停工。

結論:
    北市決定:全面停工,有安全危險之虞的可以報備施工
    遠雄請求:全面停工撤銷
    法院判決:全面停工不對,有安全危險之虞的你們兩個
              可以商量好可以動工,但其他不准做

柯黑做了個好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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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爭取應有的權力,我不必是利益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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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7-09-07 12:59:08 (台灣)
  09-07 12:59 TW
又是二分法,柯粉 柯黑? 台灣人清醒點 就事論事,別給人帶風向了.
2樓 時間: 2017-09-07 17:57:55 (台灣)
  09-07 17:57 TW
法院判決:全面停工不對,有安全危險之虞的你們兩個
              可以商量好可以動工,但其他不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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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發燒了嗎?
可以商量的話.就不用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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