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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
時間 Fri Dec 22 13:39:27 2017
1.媒體來源:
apple
2.完整新聞標題: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太強」
3.完整新聞內文: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周二遭檢調上門搜索約談,引發外界批評濫
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頭「沒有法官簽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
效的搜索票。但律師及多名司法官聽聞此質疑,均稱蓋章和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有檢察官
笑稱爭執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另有法官反批質疑者,「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惹
。」
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頭「沒有法官簽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
效的搜索票。但律師及多名司法官聽聞此質疑,均稱蓋章和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有檢察官
笑稱爭執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另有法官反批質疑者,「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惹
。」
新黨質疑,當日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台北地院則稱搜索票上蓋有機關印鑑及法官的印鑑
章,「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但律師、新黨秘書長祖國鼎強調,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搜索票。
章,「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但律師、新黨秘書長祖國鼎強調,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搜索票。
針對新黨的質疑,《蘋果》求證多名法官、檢察官,均稱實務上核發搜索票、拘票雖也有
用簽名,但大多是蓋章。
北部一名地院庭長表示,《民法》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
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同樣也適用在搜索票上。
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同樣也適用在搜索票上。
有不具名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簽名與蓋章同一效力,應無一定要簽名的必要,重點是
法官核准了搜索票。該名法官更稱,這案子扯到法官是搞錯方向,「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
惹。」
法官核准了搜索票。該名法官更稱,這案子扯到法官是搞錯方向,「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
惹。」
另有不具名檢察官表示,實務上多用蓋章,從沒聽過有人在爭執簽名或蓋章,「法律解釋
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更笑稱新黨爭執
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
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更笑稱新黨爭執
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
律師蔡皇其表示,依《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
效力。」另外依《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規定搜索票由
法官簽名或蓋章。因此依上開法律、規定,北院核發搜索票之過程尚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當初《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28條增加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之規定,目的為將搜索
改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以立法理由觀之,若此搜索為法官知悉並許可,即未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128條之意旨。(游仁汶/台北報導)
效力。」另外依《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規定搜索票由
法官簽名或蓋章。因此依上開法律、規定,北院核發搜索票之過程尚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當初《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28條增加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之規定,目的為將搜索
改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以立法理由觀之,若此搜索為法官知悉並許可,即未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128條之意旨。(游仁汶/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222/1264270/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太強」 | 蘋果日報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周二遭檢調上門搜索約談,引發外界批評濫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 ...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周二遭檢調上門搜索約談,引發外界批評濫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 ...
5.備註:
以下開放9.2鍵盤法官檢察官律師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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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QF9gI4y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3921170.A.13C.html
→ : 五樓屁眼簽名1F 12/22 13:40
→ : 9.2又要崩潰跳針程序正義了2F 12/22 13:40
→ : 不管啦 我說你沒簽你就沒簽3F 12/22 13:40
→ : 程序對了就好4F 12/22 13:40
→ : 除了簽名,為何要搜索證人家?誰發的票?5F 12/22 13:41
→ : 為啥檢查官/法官都不具名? 閃閃躲躲的。。。。6F 12/22 13:41
推 : 說個笑話 法官說其他人找砸能力很強7F 12/22 13:41
推 : 低能9.2到底醒了沒阿 整天幻想活在自己的世界裡8F 12/22 13:41
推 : 9.2:我不管 我鍵盤法官說不行就不行喇9F 12/22 13:41
→ : 整篇文章全部人都具名,只有法官和檢查官不具名耶10F 12/22 13:41
噓 : 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11F 12/22 13:41
推 : 崩潰大哭12F 12/22 13:42
→ : 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13F 12/22 13:42
→ : 這是嘲諷嗎XDDD14F 12/22 13:42
→ : 證人不到就要搜索人家家裡??那誰敢當證人15F 12/22 13:42
→ : 樓上的 程序哪裡沒錯? 第一次就拘提證人喔?16F 12/22 13:42
→ jpgjpg2005 …
→ : 所以就是為普先知一定不會到場?18F 12/22 13:42
推 : 難怪一分瑩合法19F 12/22 13:42
→ : 犯罪嫌疑人跟 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一樣20F 12/22 13:42
→ : 刑事訴訟法有寫,傳票和拘票同時開。。。可以上銬傳證人嗎21F 12/22 13:42
→ : 如果覺青因為政治想要開這個後門 那就別稱民主國家了22F 12/22 13:43
噓 : 人家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結果現任不具名的法官回答,是用民法23F 12/22 13:43
→ : 這種規定私人間法律關係的私法,法官你是不是跑錯考場了啊?
→ : 這種規定私人間法律關係的私法,法官你是不是跑錯考場了啊?
→ : 打官司就是雞蛋挑骨頭 想盡辦法找麻煩啊25F 12/22 13:43
推 : 樓下DICB26F 12/22 13:43
推 : 9*2:綠色恐怖已經控制司法了,顏色不對就是找碴27F 12/22 13:44
推 : 9.2:那些法官全部都是覺青28F 12/22 13:44
推 : 覺青這時候就開始幫恐龍法官說話了 真精彩29F 12/22 13:44
→ : 9.2快找覺青救援啊30F 12/22 13:45
推 : 9.2:我法盲比你們司法官更多法,我說違法就違法懂嗎31F 12/22 13:45
→ : 明明當初扯白色恐怖連法官一起車下去的32F 12/22 13:45
推 : 鍵盤大法官還不出來33F 12/22 13:45
噓 : 就不相信新黨和王炳忠都不用印章34F 12/22 13:45
→ : 是不是請錯律師了 連這都不知道35F 12/22 13:45
推 : 簽名了又會說是冒簽哦,一定要法官本人到場才能36F 12/22 13:46
推 : 八點半的傳票。。6點才拿來。。沒辦法出席馬上要上銬了37F 12/22 13:46
→ : 對待證人用這種方式?
→ : 對待證人用這種方式?
噓 : 為何不修法就好了 搞得規定散見在各處 讓人容易誤解 法律人39F 12/22 13:47
推 : 9.2戰鬥力真弱 趕快放大決 :覺青還在崩40F 12/22 13:47
→ : 你說實務上這種搜索票都以蓋章表示還比較漂亮,適用民法是王41F 12/22 13:47
推 : 6點多敲門是要搜索,沒有要當場帶人走好嗎42F 12/22 13:47
→ : 有欠法官1100元人民幣哦?什麼時候刑法改成可以適用習慣了?43F 12/22 13:47
→ : 的傲慢讓人不爽 可以簽名就可以簽名 那就修法啊44F 12/22 13:47
推 : 章都蓋了 是在低能幾點的45F 12/22 13:47
→ : 本法訂只能簽名 照理講位階比他低的注意事項就不應該訂的比46F 12/22 13:48
推 : 所以剛剛有位版友說實務上都會簽名的是夢到的嗎?47F 12/22 13:48
→ : 本法寬鬆48F 12/22 13:48
推 : 最好沒有當場把人帶走啦..明明搜索完當場拘票就把人帶走49F 12/22 13:48
噓 : 找碴不就法官最會?覺青還無腦推哈哈50F 12/22 13:49
推 : 誰來幫推覺青圖 9.2要去廁所邊看邊自慰51F 12/22 13:49
推 : 中國人天天談得一嘴人權52F 12/22 13:49
→ : 9.2人在台灣 心在中國 真的很可笑53F 12/22 13:49
推 : 9.2只剩這種事能講,可悲54F 12/22 13:49
→ : 覺青喊跟支那不同路 結果所作所為根本共產黨 這才好55F 12/22 13:50
→ : 笑
→ : 笑
推 : 拿民法來解釋刑法規定......不覺得奇怪?57F 12/22 13:50
噓 : 覺青這時候就都出來幫法官護航了 XD58F 12/22 13:51
推 : 9.2繼續無視啦 就是堅持要轉移焦點就對了59F 12/22 13:51
推 : 卡位看跳針帶風向60F 12/22 13:51
噓 : 平時都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XD 就跟轉型正義一樣 很會轉彎61F 12/22 13:51
→ : 9.2在台灣什麼都可以罵,但到中國只敢罵台灣62F 12/22 13:52
→ : 若要爭執這點,說蓋章不等於簽名,這是違法搜索的話,那過63F 12/22 13:52
→ : 還沒有人能說 為什麼第一次傳喚證人就拘提的事情 一直洗64F 12/22 13:52
→ : 去已經在偵辦或已定讞的案件,都會被全部推翻。因為搜索票65F 12/22 13:52
→ : 新聞帶風向 就像勞基法 空汙問題一樣 被帶過了66F 12/22 13:53
→ : 上的法官印不等於簽名。67F 12/22 13:53
推 : 民法是拿來當目的解釋用的68F 12/22 13:53
推 : 真的啦 這麼會法律早就考上了69F 12/22 13:53
推 : 9.2超越大法官啦 管你說什麼70F 12/22 13:53
→ : 還需要業餘的教71F 12/22 13:54
推 : 拘票也是文書阿,用民法規定不奇怪吧?72F 12/22 13:54
→ : 這樣子阿扁也無罪了,林益世也無罪了,全部偵辦中的金融弊73F 12/22 13:54
推 : 蘋果訪問這麼多法律人了 還是不如9.2腦補 哀哀哀74F 12/22 13:54
→ : 案全是違法搜證75F 12/22 13:54
推 : 民法第三條 開宗名義的告訴你「依法律之規定」,這樣還76F 12/22 13:54
→ : 能跳針刑法不適用民法 真有趣
→ : 能跳針刑法不適用民法 真有趣
推 : 9.2開始崩潰78F 12/22 13:55
推 : 只能說,沒腦……真的是硬凹79F 12/22 13:55
推 : 所以直播檢警調有出示傳票或拘票嗎?並沒有,爭議在於80F 12/22 13:55
→ : 為何傳票拘票同時帶著,而不是6點多搜索這件事好嗎
→ : 為何傳票拘票同時帶著,而不是6點多搜索這件事好嗎
推 : 他抗傳 就可以拘啊 不管實務慣常這樣運作好不好 文義的操作82F 12/22 13:55
推 : 推~83F 12/22 13:56
→ : 沒有問題84F 12/22 13:56
噓 : 退伍令上沒簽名ㄟ!!怎麼辦會不會暴動!!85F 12/22 13:56
→ : 這哪有爭議 就實務習慣而已86F 12/22 13:57
→ : 跳針程序正義的鼻祖好像是覺青欸87F 12/22 13:57
推 : 好多公文都沒簽名...88F 12/22 13:58
推 : 你可以說這樣的慣行不好 但不要講的好像刻意針對這件一樣89F 12/22 13:58
推 : 所以統派才會泡沫化90F 12/22 14:00
推 : 9.2繼續跳針91F 12/22 14:00
推 : 我說的爭議是在講給9.2聽的,實務作法就是搜索時備妥92F 12/22 14:00
推 : 就一堆低能只看得懂字 然後跳針 文組風向伯93F 12/22 14:00
→ : 傳票拘票但備而不用,但現在一堆人就在叫說這樣太濫權94F 12/22 14:00
推 : 奇怪 怎麼聘一些水準低落的律師阿,超丟臉95F 12/22 14:00
推 : 那抱歉我誤會了96F 12/22 14:01
推 : 炳忠你再這樣,連里長都選不起了97F 12/22 14:01
→ : 檢警同時出示傳票和拘票才把林明正壓回來喔!!99F 12/22 14:01
噓 : 178第二項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100F 12/22 14:01
→ : 絕對不是被而不用101F 12/22 14:02
推 : ============> 因為9.2及5毛認知的官印是 圓圈+紅星102F 12/22 14:02
→ : 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103F 12/22 14:02
→ : 所以別人說是第一次傳喚證人 同時帶拘票傳票 哪裡臭了?
→ : 所以別人說是第一次傳喚證人 同時帶拘票傳票 哪裡臭了?
推 : 法律不是簡簡單單照字面解釋就好了,還有一堆大法官解釋105F 12/22 14:03
噓 : 如果只有簽名才有效的話,那又何必要按指紋,簽名也106F 12/22 14:03
→ : 、行政規則、判例、決議、學說好嗎…107F 12/22 14:03
推 : 又不一定要先罰鍰108F 12/22 14:03
→ : 吵這在法律上沒用的 只能做政治訴求109F 12/22 14:03
→ : 可以偽造阿110F 12/22 14:03
→ : 其實就是找到可以變成被告的證據,所以開始找理由開脫111F 12/22 14:03
→ : 沒有人說要先罰緩 無故不到場可以拘提 但那也是法官決定112F 12/22 14:04
推 : 有規定要核章就簽下去很難?平常跑公文少一個廢物113F 12/22 14:04
→ : 簽名就不給過,搜索票這種就可以?
→ : 簽名就不給過,搜索票這種就可以?
→ : 黨主席當天就出國不敢回來115F 12/22 14:04
推 : 你人拿著傳票到現場,對方不願配合,這時再跑去找檢方116F 12/22 14:04
→ : 偵查中拘提是由檢察官決定的...117F 12/22 14:04
→ : 第一次請證人就拘票傳票都準備好了喔 嘖118F 12/22 14:04
→ : 開拘票拿拘票,人早就跑了,所以傳票拘票一起帶著,傳119F 12/22 14:05
→ : 票不配合再當場出拘票,這樣並不違法
→ : 票不配合再當場出拘票,這樣並不違法
推 : 拘提檢察官就可以做了好嗎121F 12/22 14:05
→ : 打錯了 檢方122F 12/22 14:05
→ : 幽默喔123F 12/22 14:05
推 : 新黨崩潰124F 12/22 14:05
推 : 看到現在就是9.2在丟臉125F 12/22 14:05
→ : 所以別人說是第一次傳喚證人 同時帶拘票傳票 哪裡錯了?126F 12/22 14:05
→ : 抗傳即拘阿 不就慣用套路127F 12/22 14:05
→ : 那這樣哪裡違法了?預設他會拒絕所以先帶著啊128F 12/22 14:06
推 : 9.2們 你們再扯就難看了 快拿覺青救援啊129F 12/22 14:06
→ : 拘票不是抗傳 再找檢察官開 是直接都帶上了www130F 12/22 14:06
推 : 沒問題 但也是合法的啊131F 12/22 14:07
→ : 傳票不帶直接秀拘票才是真的有爭議好嗎132F 12/22 14:07
噓 : 還在討論違不違法。。。這是濫權了吧133F 12/22 14:07
→ : 實務上先傳喚,之後再向檢察官申請拘票,柄忠會變成破一134F 12/22 14:07
→ : 次門不夠,再破第二次門,反而更擾民
→ : 次門不夠,再破第二次門,反而更擾民
推 : 9.2:反正你們做什麼都違法濫權,要我們當政才不會136F 12/22 14:08
→ : 就跟你說實務上回去再開常會來不及137F 12/22 14:08
推 : 9.2崩潰~138F 12/22 14:08
→ : 哈哈又在濫權,你乾脆說刑訴讓院方可以開搜索票是司法139F 12/22 14:08
→ : 崩壞好了
→ : 崩壞好了
→ : 爭執這種莫名奇妙的點,只會讓人覺得很蠢而已141F 12/22 14:09
推 : 傳喚證人命你2小時候到同時帶拘票 拒絕就拘提 就法律面而142F 12/22 14:09
推 : 法院打臉了....不過應該還是會有人跳針實務就是要簽名XD143F 12/22 14:09
推 : 說你濫權就濫權 大人快鍘他144F 12/22 14:10
推 : 新黨臉皮崩塌囉:-)145F 12/22 14:11
→ : 只要統派被抓合法非法我都推146F 12/22 14:11
→ brella …
→ : 言沒違法 但是檢方此等作法 有鑽漏洞之嫌 對證人不公平148F 12/22 14:11
推 : 說你濫權就濫權 大人快鍘了他149F 12/22 14:12
→ : 就像檢方常先以證人身分傳喚 說證人不能有律師在場 證人150F 12/22 14:12
→ : 要具結不能說謊保持緘默 等問的差不多就說你犯嫌重大改列
→ : 要具結不能說謊保持緘默 等問的差不多就說你犯嫌重大改列
→ : 這案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合理性有質疑空間 這也是152F 12/22 14:13
→ : 刑訴該修法
→ : 刑訴該修法
→ : 被告 但是該問的都問的差不多了律師要怎麼辯護?154F 12/22 14:13
推 : 那個狂跳針實務簽名的 真好其他的實務經驗怎麼來的呢155F 12/22 14:14
→ : FB上到處有人轉貼照片說法院沒有簽名是偽造文書156F 12/22 14:14
→ : 確實 就法律規定而言沒違法 但有濫權之嫌 該針對證人的157F 12/22 14:14
→ : 改成如果進行搜索 就不能再以證人傳喚 因為搜索依158F 12/22 14:14
→ : 刑訴規定本來就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是有犯罪嫌疑了
→ : 刑訴規定本來就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是有犯罪嫌疑了
→ : 權益做修法 不然證人遠比被告不如 又隨時會變被告160F 12/22 14:15
→ : 但實務上的確有搜索證人的可能161F 12/22 14:15
→ : 搜索時認為有犯罪嫌疑 但傳喚時又當你是證人 是162F 12/22 14:16
→ : 法律上的漏洞
→ : 法律上的漏洞
→ : 例如兇刀放在朋友家 不能因為這樣就把朋友列為被告164F 12/22 14:16
→ : 這不太能說是漏洞 只能說若一開始故意這樣做的確是違法的
→ : 這不太能說是漏洞 只能說若一開始故意這樣做的確是違法的
推 : 第三人搜索啊,實務上很多犯罪的,自己知道容易被盯上,166F 12/22 14:17
→ : 所以常把東西藏親友家168F 12/22 14:18
→ : 但偵查是一個流動的過程 以本案為例 說不定一開始就是把他169F 12/22 14:18
推 : 檢方常用"關係人" 到底是證人還是被告也不說清楚170F 12/22 14:18
→ : 們當證人171F 12/22 14:18
推 : 這律師該不會是餅中已經站不住腳 只好找碴172F 12/22 14:19
→ : 因為連檢方也不清楚啊 因為 偵查是流動的過程173F 12/22 14:19
→ : 對第三人搜索並以證人身分傳應該可以 因為可能贓物放第三174F 12/22 14:20
→ : 不就是不清楚 才要搜 但現在已經變成戰社會觀感了175F 12/22 14:20
推 : 庭長的名字?176F 12/22 14:20
噓 : B央9.2丟臉丟夠沒 要不要來翻翻搜阿扁的票有沒親簽阿 幹177F 12/22 14:20
→ : 這種主觀心證本來就很難證明,而且也有檢察官真的以為是178F 12/22 14:20
→ : 證人傳來,結果自己講出來其他犯罪事實,所以才轉成另案
→ : 被告
→ : 證人傳來,結果自己講出來其他犯罪事實,所以才轉成另案
→ : 被告
噓 : 感謝新黨又幫我們補充了些法學知識181F 12/22 14:21
→ : 之前媽媽太太還出來說好害怕好像納粹 但搜索本來就是突襲啊182F 12/22 14:21
推 : 黨工洗地板洗真快183F 12/22 14:21
推 : 抗傳即拘,要拘票有拘票檢察官也透過電話確定林明正抗傳184F 12/22 14:21
推 : 以前的搜索是漫無目標翻箱倒櫃 現在比較不敢了185F 12/22 14:21
推 : 法官的名字?連法官表示法律意見都不敢具名,我要怎麼相信這186F 12/22 14:22
→ : 要不要乾脆說民事強制執行讓人民很害怕 都廢掉算了187F 12/22 14:22
→ : 有爭議在於證人還沒抗傳之前就預先開立拘票 這樣妥當嗎?188F 12/22 14:22
→ Captain5566 …
推 : 法官本來就不能表示具名表示意見,法官不語啊190F 12/22 14:24
推 : 去中國念法律wwwwwwwwwww191F 12/22 14:25
→ : 在中國律師幫當事人辯護還能被法院剝奪律師資格呢…192F 12/22 14:25
→ : 真的不錯笑wwwwww193F 12/22 14:25
推 : 這次的爭議不是還給他40分鐘囉嗦嗎194F 12/22 14:25
推 : 被9.2炒成政治事件了 靠邀法官具名? 先去讀法官倫理規範195F 12/22 14:26
→ : 立法論上 你可以討論妥不妥當 但就法律文義 執法面臨的現狀196F 12/22 14:26
→ : 其實沒有什麼問題
→ : 其實沒有什麼問題
推 : 這類案件就該檢察官直接在場 這些爭議都沒了198F 12/22 14:26
推 : 為什麼他有特權有40分鐘 如果別人有40分鐘毒品早就給滅199F 12/22 14:26
→ : 證
→ : 證
→ : 笑死 常識這麼欠缺嗎 連法官禁對政治事件公然表態都不知201F 12/22 14:27
→ : 不然假設經被告指示在某人家找到兇刀 這個某人說我不想去說202F 12/22 14:27
推 : 偉忠哥哭哭喔203F 12/22 14:28
→ : 明 請回去開拘票 這時在沒辦法確認他是共犯的情況下 要摸摸204F 12/22 14:28
→ : 司法偵查-->9.2:這是政治案--> 司法官講話要具名 噗哧205F 12/22 14:28
→ : 麻煩先整理好這可笑的邏輯吧
→ : 麻煩先整理好這可笑的邏輯吧
→ : 鼻子回去嗎 他可能趁機去串證滅證喔207F 12/22 14:29
→ : 不管啦!所有程序都要用顯微鏡檢查208F 12/22 14:29
推 : 怎麼可能要檢察官都在場,同時分4~5路,檢察官是宋七力?209F 12/22 14:30
推 : 新黨智商210F 12/22 14:32
推 : 9.2可以去找中立理性客觀人士 他們真的會說有瑕疵211F 12/22 14:36
推 : 法律這樣寫,法官自己便宜行事怪人找碴哦212F 12/22 14:39
推 : 宅神這兩天狂打程序正義213F 12/22 14:40
噓 : 怎麼不說之前9.2反嗆法盲的點發生在自己身上也只會跳針214F 12/22 14:41
噓 : "法律解釋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215F 12/22 14:42
→ : 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 都給你們法院講就好了啊
→ : 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 都給你們法院講就好了啊
→ : 主席 !為什麼您還不回來呢 !217F 12/22 14:49
推 : 看到一堆人開始崩潰218F 12/22 14:49
→ : 板上都有文章自己不爬在這崩潰
→ : 板上都有文章自己不爬在這崩潰
推 : 白痴220F 12/22 14:53
→ : 最會找碴的人說別人找碴 呵呵221F 12/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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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zoohoods 說瞎!
1樓 時間: 2017-12-22 15:18:19 (台灣)
→
12-22 15:18 TW
快點去告檢察官/法官違法啦 五毛最會的就是轉移焦點,他講A,你回A的時候他就開始扯B->C->D再繞回來A,沒完沒了
2樓 時間: 2017-12-22 15:29:12 (台灣)
→
(編輯過) TW
被9.2炒成政治事件了 靠邀法官具名? 先去讀法官倫理規範+1 反正它們就是要亂就對了你越理會那些小丑他們越開心和你瞎扯,現在就是那些在台共媒聯合起來炒議題帶風向不要理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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