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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12-22 14:55:2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ailoruranus (Jerry)
標題 [新聞]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
時間 Fri Dec 22 13:39:27 2017


1.媒體來源:
apple

2.完整新聞標題: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太強」

3.完整新聞內文: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周二遭檢調上門搜索約談,引發外界批評濫
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頭「沒有法官簽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
效的搜索票。但律師及多名司法官聽聞此質疑,均稱蓋章和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有檢察官
笑稱爭執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另有法官反批質疑者,「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惹
。」


新黨質疑,當日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台北地院則稱搜索票上蓋有機關印鑑及法官的印鑑
章,「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但律師、新黨秘書長祖國鼎強調,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搜索票。


針對新黨的質疑,《蘋果》求證多名法官、檢察官,均稱實務上核發搜索票、拘票雖也有
用簽名,但大多是蓋章。

北部一名地院庭長表示,《民法》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
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同樣也適用在搜索票上。


有不具名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簽名與蓋章同一效力,應無一定要簽名的必要,重點是
法官核准了搜索票。該名法官更稱,這案子扯到法官是搞錯方向,「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
惹。」


另有不具名檢察官表示,實務上多用蓋章,從沒聽過有人在爭執簽名或蓋章,「法律解釋
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更笑稱新黨爭執
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


律師蔡皇其表示,依《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
效力。」另外依《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規定搜索票由
法官簽名或蓋章。因此依上開法律、規定,北院核發搜索票之過程尚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當初《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28條增加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之規定,目的為將搜索
改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以立法理由觀之,若此搜索為法官知悉並許可,即未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128條之意旨。(游仁汶/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222/1264270/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太強」 | 蘋果日報
[圖]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周二遭檢調上門搜索約談,引發外界批評濫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 ...

 

5.備註:
以下開放9.2鍵盤法官檢察官律師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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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59.187
※ 文章代碼(AID): #1QF9gI4y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3921170.A.13C.html
iPolo3: 五樓屁眼簽名1F 12/22 13:40
meredith001: 9.2又要崩潰跳針程序正義了2F 12/22 13:40
jim66356: 不管啦 我說你沒簽你就沒簽3F 12/22 13:40
SteveNeko: 程序對了就好4F 12/22 13:40
hihimen: 除了簽名,為何要搜索證人家?誰發的票?5F 12/22 13:41
elfria: 為啥檢查官/法官都不具名?  閃閃躲躲的。。。。6F 12/22 13:41
s505015: 說個笑話 法官說其他人找砸能力很強7F 12/22 13:41
carlos5978: 低能9.2到底醒了沒阿 整天幻想活在自己的世界裡8F 12/22 13:41
minicoke: 9.2:我不管 我鍵盤法官說不行就不行喇9F 12/22 13:41
elfria: 整篇文章全部人都具名,只有法官和檢查官不具名耶10F 12/22 13:41
kudo0930: 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11F 12/22 13:41
KEYSOLIDER: 崩潰大哭12F 12/22 13:42
kudo0930: 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13F 12/22 13:42
Unawakened: 這是嘲諷嗎XDDD14F 12/22 13:42
hihimen: 證人不到就要搜索人家家裡??那誰敢當證人15F 12/22 13:42
kudo0930: 樓上的 程序哪裡沒錯? 第一次就拘提證人喔?16F 12/22 13:42
jpgjpg2005 
jpgjpg2005: 真的是搞笑,秀下限17F 12/22 13:42
s505015: 所以就是為普先知一定不會到場?18F 12/22 13:42
ipadmini6: 難怪一分瑩合法19F 12/22 13:42
angellll: 犯罪嫌疑人跟 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一樣20F 12/22 13:42
elfria: 刑事訴訟法有寫,傳票和拘票同時開。。。可以上銬傳證人嗎21F 12/22 13:42
angellll: 如果覺青因為政治想要開這個後門  那就別稱民主國家了22F 12/22 13:43
ypw: 人家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結果現任不具名的法官回答,是用民法23F 12/22 13:43
ypw: 這種規定私人間法律關係的私法,法官你是不是跑錯考場了啊?
nakayamayyt: 打官司就是雞蛋挑骨頭 想盡辦法找麻煩啊25F 12/22 13:43
holyhelm: 樓下DICB26F 12/22 13:43
suntw: 9*2:綠色恐怖已經控制司法了,顏色不對就是找碴27F 12/22 13:44
minicoke: 9.2:那些法官全部都是覺青28F 12/22 13:44
Nazion95: 覺青這時候就開始幫恐龍法官說話了 真精彩29F 12/22 13:44
espresso1: 9.2快找覺青救援啊30F 12/22 13:45
derek7914: 9.2:我法盲比你們司法官更多法,我說違法就違法懂嗎31F 12/22 13:45
Nazion95: 明明當初扯白色恐怖連法官一起車下去的32F 12/22 13:45
KEYSOLIDER: 鍵盤大法官還不出來33F 12/22 13:45
kennistoy: 就不相信新黨和王炳忠都不用印章34F 12/22 13:45
wind93: 是不是請錯律師了 連這都不知道35F 12/22 13:45
aqua232: 簽名了又會說是冒簽哦,一定要法官本人到場才能36F 12/22 13:46
elfria: 八點半的傳票。。6點才拿來。。沒辦法出席馬上要上銬了37F 12/22 13:46
elfria: 對待證人用這種方式?
OLM: 為何不修法就好了 搞得規定散見在各處 讓人容易誤解 法律人39F 12/22 13:47
minicoke: 9.2戰鬥力真弱 趕快放大決 :覺青還在崩40F 12/22 13:47
ypw: 你說實務上這種搜索票都以蓋章表示還比較漂亮,適用民法是王41F 12/22 13:47
derek7914: 6點多敲門是要搜索,沒有要當場帶人走好嗎42F 12/22 13:47
ypw: 有欠法官1100元人民幣哦?什麼時候刑法改成可以適用習慣了?43F 12/22 13:47
OLM: 的傲慢讓人不爽 可以簽名就可以簽名 那就修法啊44F 12/22 13:47
liuyc888: 章都蓋了 是在低能幾點的45F 12/22 13:47
OLM: 本法訂只能簽名 照理講位階比他低的注意事項就不應該訂的比46F 12/22 13:48
sanders: 所以剛剛有位版友說實務上都會簽名的是夢到的嗎?47F 12/22 13:48
OLM: 本法寬鬆48F 12/22 13:48
elfria: 最好沒有當場把人帶走啦..明明搜索完當場拘票就把人帶走49F 12/22 13:48
squeakywheel: 找碴不就法官最會?覺青還無腦推哈哈50F 12/22 13:49
holyhelm: 誰來幫推覺青圖  9.2要去廁所邊看邊自慰51F 12/22 13:49
chinafree: 中國人天天談得一嘴人權52F 12/22 13:49
linarema: 9.2人在台灣  心在中國 真的很可笑53F 12/22 13:49
ccucwc: 9.2只剩這種事能講,可悲54F 12/22 13:49
squeakywheel: 覺青喊跟支那不同路 結果所作所為根本共產黨 這才好55F 12/22 13:50
squeakywheel: 笑
jiern: 拿民法來解釋刑法規定......不覺得奇怪?57F 12/22 13:50
lovefion: 覺青這時候就都出來幫法官護航了 XD58F 12/22 13:51
kipi91718: 9.2繼續無視啦 就是堅持要轉移焦點就對了59F 12/22 13:51
PePePeace: 卡位看跳針帶風向60F 12/22 13:51
kudo0930: 平時都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XD 就跟轉型正義一樣 很會轉彎61F 12/22 13:51
kennistoy: 9.2在台灣什麼都可以罵,但到中國只敢罵台灣62F 12/22 13:52
drigo: 若要爭執這點,說蓋章不等於簽名,這是違法搜索的話,那過63F 12/22 13:52
kudo0930: 還沒有人能說 為什麼第一次傳喚證人就拘提的事情 一直洗64F 12/22 13:52
drigo: 去已經在偵辦或已定讞的案件,都會被全部推翻。因為搜索票65F 12/22 13:52
kudo0930: 新聞帶風向 就像勞基法 空汙問題一樣 被帶過了66F 12/22 13:53
drigo: 上的法官印不等於簽名。67F 12/22 13:53
mu178: 民法是拿來當目的解釋用的68F 12/22 13:53
KEYSOLIDER: 真的啦 這麼會法律早就考上了69F 12/22 13:53
akway: 9.2超越大法官啦 管你說什麼70F 12/22 13:53
KEYSOLIDER: 還需要業餘的教71F 12/22 13:54
dkk60408: 拘票也是文書阿,用民法規定不奇怪吧?72F 12/22 13:54
drigo: 這樣子阿扁也無罪了,林益世也無罪了,全部偵辦中的金融弊73F 12/22 13:54
holyhelm: 蘋果訪問這麼多法律人了  還是不如9.2腦補 哀哀哀74F 12/22 13:54
drigo: 案全是違法搜證75F 12/22 13:54
lintimken: 民法第三條 開宗名義的告訴你「依法律之規定」,這樣還76F 12/22 13:54
lintimken: 能跳針刑法不適用民法 真有趣
li118: 9.2開始崩潰78F 12/22 13:55
chmj0911: 只能說,沒腦……真的是硬凹79F 12/22 13:55
derek7914: 所以直播檢警調有出示傳票或拘票嗎?並沒有,爭議在於80F 12/22 13:55
derek7914: 為何傳票拘票同時帶著,而不是6點多搜索這件事好嗎
mu178: 他抗傳 就可以拘啊 不管實務慣常這樣運作好不好 文義的操作82F 12/22 13:55
st510193: 推~83F 12/22 13:56
mu178: 沒有問題84F 12/22 13:56
attila2: 退伍令上沒簽名ㄟ!!怎麼辦會不會暴動!!85F 12/22 13:56
mu178: 這哪有爭議 就實務習慣而已86F 12/22 13:57
duvw: 跳針程序正義的鼻祖好像是覺青欸87F 12/22 13:57
babyMclaren: 好多公文都沒簽名...88F 12/22 13:58
mu178: 你可以說這樣的慣行不好 但不要講的好像刻意針對這件一樣89F 12/22 13:58
Areso: 所以統派才會泡沫化90F 12/22 14:00
Kenqr: 9.2繼續跳針91F 12/22 14:00
derek7914: 我說的爭議是在講給9.2聽的,實務作法就是搜索時備妥92F 12/22 14:00
dddc: 就一堆低能只看得懂字 然後跳針 文組風向伯93F 12/22 14:00
derek7914: 傳票拘票但備而不用,但現在一堆人就在叫說這樣太濫權94F 12/22 14:00
s2139165: 奇怪 怎麼聘一些水準低落的律師阿,超丟臉95F 12/22 14:00
mu178: 那抱歉我誤會了96F 12/22 14:01
w8034372: 炳忠你再這樣,連里長都選不起了97F 12/22 14:01
[圖]
 
elfria: 檢警同時出示傳票和拘票才把林明正壓回來喔!!99F 12/22 14:01
kudo0930: 178第二項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100F 12/22 14:01
elfria: 絕對不是被而不用101F 12/22 14:02
wsx26997785: ============>  因為9.2及5毛認知的官印是 圓圈+紅星102F 12/22 14:02
kudo0930: 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103F 12/22 14:02
kudo0930: 所以別人說是第一次傳喚證人 同時帶拘票傳票 哪裡臭了?
taiki39: 法律不是簡簡單單照字面解釋就好了,還有一堆大法官解釋105F 12/22 14:03
tilamisudog: 如果只有簽名才有效的話,那又何必要按指紋,簽名也106F 12/22 14:03
taiki39: 、行政規則、判例、決議、學說好嗎…107F 12/22 14:03
mu178: 又不一定要先罰鍰108F 12/22 14:03
Rattlesnake: 吵這在法律上沒用的   只能做政治訴求109F 12/22 14:03
tilamisudog: 可以偽造阿110F 12/22 14:03
bearq258: 其實就是找到可以變成被告的證據,所以開始找理由開脫111F 12/22 14:03
kudo0930: 沒有人說要先罰緩 無故不到場可以拘提 但那也是法官決定112F 12/22 14:04
sunbreak0723: 有規定要核章就簽下去很難?平常跑公文少一個廢物113F 12/22 14:04
sunbreak0723: 簽名就不給過,搜索票這種就可以?
bearq258: 黨主席當天就出國不敢回來115F 12/22 14:04
derek7914: 你人拿著傳票到現場,對方不願配合,這時再跑去找檢方116F 12/22 14:04
taiki39: 偵查中拘提是由檢察官決定的...117F 12/22 14:04
kudo0930: 第一次請證人就拘票傳票都準備好了喔 嘖118F 12/22 14:04
derek7914: 開拘票拿拘票,人早就跑了,所以傳票拘票一起帶著,傳119F 12/22 14:05
derek7914: 票不配合再當場出拘票,這樣並不違法
mu178: 拘提檢察官就可以做了好嗎121F 12/22 14:05
kudo0930: 打錯了 檢方122F 12/22 14:05
fragmentwing: 幽默喔123F 12/22 14:05
billybbb: 新黨崩潰124F 12/22 14:05
fifi0828: 看到現在就是9.2在丟臉125F 12/22 14:05
kudo0930: 所以別人說是第一次傳喚證人 同時帶拘票傳票 哪裡錯了?126F 12/22 14:05
abcd575: 抗傳即拘阿 不就慣用套路127F 12/22 14:05
derek7914: 那這樣哪裡違法了?預設他會拒絕所以先帶著啊128F 12/22 14:06
F0314: 9.2們 你們再扯就難看了 快拿覺青救援啊129F 12/22 14:06
kudo0930: 拘票不是抗傳 再找檢察官開 是直接都帶上了www130F 12/22 14:06
mu178: 沒問題  但也是合法的啊131F 12/22 14:07
derek7914: 傳票不帶直接秀拘票才是真的有爭議好嗎132F 12/22 14:07
elfria: 還在討論違不違法。。。這是濫權了吧133F 12/22 14:07
taiki39: 實務上先傳喚,之後再向檢察官申請拘票,柄忠會變成破一134F 12/22 14:07
taiki39: 次門不夠,再破第二次門,反而更擾民
Shermie: 9.2:反正你們做什麼都違法濫權,要我們當政才不會136F 12/22 14:08
mu178: 就跟你說實務上回去再開常會來不及137F 12/22 14:08
joyc06u6: 9.2崩潰~138F 12/22 14:08
derek7914: 哈哈又在濫權,你乾脆說刑訴讓院方可以開搜索票是司法139F 12/22 14:08
derek7914: 崩壞好了
pigofwind: 爭執這種莫名奇妙的點,只會讓人覺得很蠢而已141F 12/22 14:09
sanders: 傳喚證人命你2小時候到同時帶拘票 拒絕就拘提 就法律面而142F 12/22 14:09
alpha008: 法院打臉了....不過應該還是會有人跳針實務就是要簽名XD143F 12/22 14:09
saintmin1002: 說你濫權就濫權 大人快鍘他144F 12/22 14:10
billybbb: 新黨臉皮崩塌囉:-)145F 12/22 14:11
dodoyo0216: 只要統派被抓合法非法我都推146F 12/22 14:11
brella 
brella: 9.2無腦147F 12/22 14:11
sanders: 言沒違法 但是檢方此等作法 有鑽漏洞之嫌 對證人不公平148F 12/22 14:11
murray: 說你濫權就濫權 大人快鍘了他149F 12/22 14:12
sanders: 就像檢方常先以證人身分傳喚 說證人不能有律師在場 證人150F 12/22 14:12
sanders: 要具結不能說謊保持緘默 等問的差不多就說你犯嫌重大改列
Rattlesnake: 這案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合理性有質疑空間  這也是152F 12/22 14:13
Rattlesnake: 刑訴該修法
sanders: 被告 但是該問的都問的差不多了律師要怎麼辯護?154F 12/22 14:13
Faustino: 那個狂跳針實務簽名的  真好其他的實務經驗怎麼來的呢155F 12/22 14:14
Finarfin: FB上到處有人轉貼照片說法院沒有簽名是偽造文書156F 12/22 14:14
sanders: 確實 就法律規定而言沒違法 但有濫權之嫌 該針對證人的157F 12/22 14:14
Rattlesnake: 改成如果進行搜索  就不能再以證人傳喚  因為搜索依158F 12/22 14:14
Rattlesnake: 刑訴規定本來就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是有犯罪嫌疑了
sanders: 權益做修法 不然證人遠比被告不如 又隨時會變被告160F 12/22 14:15
mu178: 但實務上的確有搜索證人的可能161F 12/22 14:15
Rattlesnake: 搜索時認為有犯罪嫌疑  但傳喚時又當你是證人   是162F 12/22 14:16
Rattlesnake: 法律上的漏洞
mu178: 例如兇刀放在朋友家 不能因為這樣就把朋友列為被告164F 12/22 14:16
mu178: 這不太能說是漏洞 只能說若一開始故意這樣做的確是違法的
taiki39: 第三人搜索啊,實務上很多犯罪的,自己知道容易被盯上,166F 12/22 14:17
[圖]
 
taiki39: 所以常把東西藏親友家168F 12/22 14:18
mu178: 但偵查是一個流動的過程 以本案為例 說不定一開始就是把他169F 12/22 14:18
sanders: 檢方常用"關係人" 到底是證人還是被告也不說清楚170F 12/22 14:18
mu178: 們當證人171F 12/22 14:18
s81048112: 這律師該不會是餅中已經站不住腳 只好找碴172F 12/22 14:19
mu178: 因為連檢方也不清楚啊  因為 偵查是流動的過程173F 12/22 14:19
sanders: 對第三人搜索並以證人身分傳應該可以 因為可能贓物放第三174F 12/22 14:20
mu178: 不就是不清楚 才要搜 但現在已經變成戰社會觀感了175F 12/22 14:20
teasy: 庭長的名字?176F 12/22 14:20
laukun: B央9.2丟臉丟夠沒 要不要來翻翻搜阿扁的票有沒親簽阿  幹177F 12/22 14:20
taiki39: 這種主觀心證本來就很難證明,而且也有檢察官真的以為是178F 12/22 14:20
taiki39: 證人傳來,結果自己講出來其他犯罪事實,所以才轉成另案
taiki39: 被告
silentence: 感謝新黨又幫我們補充了些法學知識181F 12/22 14:21
mu178: 之前媽媽太太還出來說好害怕好像納粹 但搜索本來就是突襲啊182F 12/22 14:21
limingchou: 黨工洗地板洗真快183F 12/22 14:21
suntw: 抗傳即拘,要拘票有拘票檢察官也透過電話確定林明正抗傳184F 12/22 14:21
sanders: 以前的搜索是漫無目標翻箱倒櫃 現在比較不敢了185F 12/22 14:21
teasy: 法官的名字?連法官表示法律意見都不敢具名,我要怎麼相信這186F 12/22 14:22
mu178: 要不要乾脆說民事強制執行讓人民很害怕 都廢掉算了187F 12/22 14:22
sanders: 有爭議在於證人還沒抗傳之前就預先開立拘票 這樣妥當嗎?188F 12/22 14:22
Captain5566 
Captain5566: 恐龍 鬼島法律夠鳥 難怪好律師都去大陸念法學博士189F 12/22 14:23
taiki39: 法官本來就不能表示具名表示意見,法官不語啊190F 12/22 14:24
secundus: 去中國念法律wwwwwwwwwww191F 12/22 14:25
taiki39: 在中國律師幫當事人辯護還能被法院剝奪律師資格呢…192F 12/22 14:25
secundus: 真的不錯笑wwwwww193F 12/22 14:25
fifi0828: 這次的爭議不是還給他40分鐘囉嗦嗎194F 12/22 14:25
laukun: 被9.2炒成政治事件了  靠邀法官具名? 先去讀法官倫理規範195F 12/22 14:26
mu178: 立法論上 你可以討論妥不妥當 但就法律文義 執法面臨的現狀196F 12/22 14:26
mu178: 其實沒有什麼問題
sanders: 這類案件就該檢察官直接在場 這些爭議都沒了198F 12/22 14:26
fifi0828: 為什麼他有特權有40分鐘 如果別人有40分鐘毒品早就給滅199F 12/22 14:26
fifi0828: 證
laukun: 笑死 常識這麼欠缺嗎 連法官禁對政治事件公然表態都不知201F 12/22 14:27
mu178: 不然假設經被告指示在某人家找到兇刀 這個某人說我不想去說202F 12/22 14:27
bronco5229: 偉忠哥哭哭喔203F 12/22 14:28
mu178: 明 請回去開拘票 這時在沒辦法確認他是共犯的情況下 要摸摸204F 12/22 14:28
laukun: 司法偵查-->9.2:這是政治案--> 司法官講話要具名 噗哧205F 12/22 14:28
laukun: 麻煩先整理好這可笑的邏輯吧
mu178: 鼻子回去嗎   他可能趁機去串證滅證喔207F 12/22 14:29
OOQ: 不管啦!所有程序都要用顯微鏡檢查208F 12/22 14:29
suntw: 怎麼可能要檢察官都在場,同時分4~5路,檢察官是宋七力?209F 12/22 14:30
hateicyfang: 新黨智商210F 12/22 14:32
yen5060: 9.2可以去找中立理性客觀人士 他們真的會說有瑕疵211F 12/22 14:36
colenken: 法律這樣寫,法官自己便宜行事怪人找碴哦212F 12/22 14:39
suntw: 宅神這兩天狂打程序正義213F 12/22 14:40
hw1: 怎麼不說之前9.2反嗆法盲的點發生在自己身上也只會跳針214F 12/22 14:41
toshbio: "法律解釋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215F 12/22 14:42
toshbio: 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 都給你們法院講就好了啊
Myfun: 主席 !為什麼您還不回來呢 !217F 12/22 14:49
Charley2309: 看到一堆人開始崩潰218F 12/22 14:49
Charley2309: 板上都有文章自己不爬在這崩潰
tarantula610: 白痴220F 12/22 14:53
jimmyQQQQ: 最會找碴的人說別人找碴 呵呵221F 12/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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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zoohoods 說瞎!
1樓 時間: 2017-12-22 15:18:19 (台灣)
  12-22 15:18 TW
快點去告檢察官/法官違法啦
五毛最會的就是轉移焦點,他講A,你回A的時候他就開始扯B->C->D再繞回來A,沒完沒了
2樓 時間: 2017-12-22 15:29:12 (台灣)
     (編輯過) TW
被9.2炒成政治事件了  靠邀法官具名? 先去讀法官倫理規範+1
反正它們就是要亂就對了你越理會那些小丑他們越開心和你瞎扯,現在就是那些在台共媒聯合起來炒議題帶風向不要理會就行了
3樓 時間: 2017-12-22 15:41:53 (台灣)
  12-22 15:41 TW
9.2趴的真的很欠幹耶⋯⋯
4樓 時間: 2017-12-22 16:50:29 (台灣)
  12-22 16:50 TW
支那豬滾回豬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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