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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eamoon (新使用者)
標題 Re: 我決定後天放假到警局控告rlnyjp公然侮辱。
時間 2019-12-22 Sun. 12:30:04


聲明: 提起訴訟及反訴誣告 都是憲法保障的公民自由,
本席只是想做個法律面的討論,

大家在網路上走跳,難免會有時不知道那條線在哪裡,以下分享個107年的案例
[來源:司法裁判書查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在裁判書查詢項目輸入 "屏東地院107簡上37號" 即可得判決書全文 ]
[圖]


=====(判決書全文)=====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徐博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285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06 年度調偵字第622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徐博威被訴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博威與告訴人蕭偉民均為網路遊戲「暴雪英霸」之玩家,遊戲暱稱(帳號)分別使用YOLO#41267、JOBA,徐博威明知該遊戲網站係屬參與組隊之多數玩家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對話頻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18時許,在兩人均以網路連結上線前開網路遊戲時,以「這個古爾丹也是數一數二的廢物」、「廢物JOBA」及同年月13日19時30分許以「閉嘴啦垃圾」、「JOBA是垃圾」之留言辱罵,足以毀損蕭偉民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指認被告涉公然侮辱犯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蕭偉民之指述,及遊戲對話翻拍畫面及遊戲暱稱YOLO#41267之申登人資料及上線IP位置等資料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徐博威否認有上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雖然有在遊戲裡罵告訴人不好聽的字眼,但並沒有要讓他難堪的意思,網路遊戲裡面只有5 個人,其中還有兩個不是台灣人,我的用語他們不一定看得懂,應不構成公然侮辱,且除非告訴人自己公開姓名,否則個人資料都有被保護,不可能知道對方姓名等語(本院卷第62頁)。

四、本件之爭點在於在網路線上遊戲中以不當言詞侮辱遊戲中的暱稱或虛擬角色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一)按刑法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乃是被害人的名譽。何謂名譽,在刑法學說上頗多爭論,而屬一種錯綜複雜的法益。綜合而論,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參林山田教授著刑法各論上冊,修正五版第256 頁)。又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除法人外,公然侮辱的對象除法人外,僅以具有人格、榮譽感的自然人為限。經查:

(二)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在網路線上遊戲中均以暱稱在玩,被告的暱稱是YOLO#41267,告訴人的暱稱是JOBA,而遊戲中角色的名稱是遊戲公司定的,被告、告訴人等玩家自己選扮演的角色,被告的角色是札加拉,告訴人的角色是古爾丹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三)被告徐博威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在線上遊戲爆雪英霸(下稱爆雪英霸)以YOLO#41267名義登入,並以古爾丹也是數一數二的廢物、廢物JOBA、閉嘴啦垃圾、JOBA是垃圾等語辱罵遊戲中暱稱JOBA的遊戲角色人物等事實,業據被告所自承,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四)又玩家在玩線上遊戲時均只知對方的暱稱,除非自己在遊戲中告訴他人或向遊戲公司申請,否則玩家不知其他玩家暱稱所指何人,更不知該暱稱的申登人真實姓名為何。是本件被告所侮辱的對象是暱稱JOBA或古爾丹,並非告訴人蕭偉民,在該爆雪英霸遊戲中的玩家縱使得知被告確有侮辱JOBA或古爾丹之言詞,但不知被告有侮辱告訴人,依上開說明意旨,公然侮辱罪的對象除法人外,僅限於自然人,而本件的JOBA或古爾丹均是虛擬的角色或暱稱,並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其他玩家僅知被告侮辱JOBA或古爾丹,而不知JOBA或古爾丹就是蕭偉民。是告訴人的人格或名榮譽既未受到侵害,即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合,依首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科技之進步,愈來愈多虛擬的遊戲存在於社會中,提供許多人正當的休閒娛樂。然而,在虛擬的遊戲世界中,玩家所為的行為,如果沒有妨害社會的秩序或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在真實的世界裡,國家不應秏費資源介入虛擬世界的紛爭。如虛擬遊戲玩家在遊戲的過程中有侵害其他玩家個人的法益,可透過遊戲公司的介入或提起民事侵權的訴訟來保障其權益,並非無救濟之途徑。國家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刑法的最後手段原則,如介入此非關社會秩序的虛擬世界紛爭,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且是非常不智的,虛擬的遊戲世界只是遊戲,就由虛擬世界的遊戲公司自行處理即可,真實世界不須介入。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對被告為有罪之確信,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查,逕認被告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於法顯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行,請求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為應為無罪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既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判決撤銷,並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甯先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全文結束)=====

接下來說一下 [公然侮辱]
這個法條是刑法309條, 法條成立要件是 "公然","侮辱"跟"對象人",
公然跟侮辱的部分一般爭議較小,爭點可能會放在 "網路暱稱是否可視之為其自然人的延伸",

例如罵FB帳號: FB帳號有相片或姓名,有好友有朋友,有自我介紹工作介紹等,可以跟現實中的自然人做連結,
           => 罵FB帳號 = 罵真人
例如知名帳號: 例如罵4叉帳號, 他常去數椅子發相片,當過站長且已有公開個資,可以跟現實中的自然人做連結,
           => 罵4叉帳號 = 罵真人

綜上所述: 法律的發生對象及保障對象是自然人或法人,本案雙方應該就 帳號與真實世界中的自然人是否可做連結去攻防.
          但實際判決以各法官自由心證為準,同樣的情形有的會過有的不過,這邊只是單純討論一下.

[ps: 網路多虛假,切勿沉迷,歡迎提出見解但請勿攻擊本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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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eamoon 時間: 2019-12-22 12:30:04 (台灣)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3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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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NEWCITY0808, mftd, goest101 說讚!
1樓 時間: 2019-12-22 12:45:27 (台灣)
  12-22 12:45 TW
台灣的司法法官的自由心證大於判例,常有法官小案重判,大案輕判,沒有可以衡量的標準
2樓 時間: 2019-12-22 12:55:06 (台灣)
     (編輯過) TW
"侮辱網路上的「虛擬身分」,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4509
這位兄台不用激動,我說得很清楚,實際認定以法官自由心證為準
3樓 時間: 2019-12-22 12:54:52 (台灣)
     (編輯過) TW
你講的就是我提的案例啊,他上訴改判無罪,相關案件成立或不成立的你估狗都有很多,
但是我提這個是去年107年的判例,一般比較近的案例參考性較大,因為法條法規解釋也是與時俱進,
而且提起訴訟是憲法保障我也開頭就有提了
4樓 時間: 2019-12-22 13:04:45 (台灣)
  12-22 13:04 TW
看看就好,台灣的法官自由心証權太大,千萬別去試!
5樓 時間: 2019-12-22 13:24:09 (台灣)
  12-22 13:24 TW
請問你是法官嗎 這種案子可不可以ㄧ直上訴?如果法官判定讞 不得上訴 我窮盡一切司法管道 可不可以聲請釋憲
我是路人,法官判定讞就是定讞,所以自由心證很重要啊XD,
這種雞毛釋憲聲請案不會過
6樓 時間: 2019-12-22 13:32:20 (台灣)
  12-22 13:32 TW
有告有機會 沒告一定不會有機會。
7樓 時間: 2019-12-22 14:03:56 (台灣)
     (編輯過) TW
0.0 沒激動 我只是貼個標題/小標題/鏈結 給大家參考
8樓 時間: 2019-12-22 14:13:39 (台灣)
  12-22 14:13 TW
我去看了那個連結也是在講網路帳號跟真實世界自然人的聯結性,跟這邊看法也相近,所以就本案還是建議兩造就這方面去做陳述,機會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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