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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10-24 12:12:2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wordmachine (WordMachine)
標題 Re: [問卦] 檢察官警告:公開田XX姓名 恐罰2-10萬
時間 Fri Oct 23 14:18:32 2020


※ 引述《lunli924 (餛飩)》之銘言:
: http://i.imgur.com/tFt5wlX.jpg
: 各位肥宅鄉民自行決定
: 你是要被罰10萬  還是要被關兩年
: 希望各位好自為之  記得
: 禍從口出  不該說的  不要亂說........

這個檢察官是不是連法條都看不懂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在這裡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第十三條全文: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第十三條從頭到尾規定的都是不能公開「被害人」,和加害人有啥鳥關係,中文
看不懂嗎?

https://i.imgur.com/WlfEStk.jpg
[圖]

和加害人身份有關的是第九條,而且管的是中央主管機關,不是鄉民。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
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要恐嚇人,也找對法條吧!連法條都找錯,加害人被害人傻傻分不清,這
樣的檢察真的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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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83.216.24 (香港)
※ 文章代碼(AID): #1VadMwY2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3433914.A.882.html
TllDA: 你比減重官懂法條?  那你去當阿1F 10/23 14:19

我是建議啦,隨便去修一堂法律通識,你就會知道法條都寫的相當清楚的。

加害人就是加害人,被害人就是被害人,在第二條訂議的清清楚楚,你直
接看法條最快啦。

要講說會被罰,也像上面其他板友一樣,找到正確的法條唄。

johnhmj:     原來如此!2F 10/23 14:19
Rabbit19264: 『未成年』加害人 ← 我想他指的是這個3F 10/23 14:19
TllDA:     檢察4F 10/23 14:19
LaHu: 上面有提到兒少法  參考一下5F 10/23 14:20

不能公佈沒錯啊!但法條完全引用錯誤耶。

dido0208: 到底什麼鬼檢察官6F 10/23 14:21
※ 編輯: wordmachine (203.83.216.24 香港), 10/23/2020 14:25:54
twelvethflor: 法律根本沒規定,護航檢察官7F 10/23 14:24
geesegeese: 哈哈,檢察官可以簽發拘票來抓公布者了8F 10/23 14:25
romeie06: 當初怎考上的 我蠻懷疑的 連法條都能引用錯 嗯...堪憂9F 10/23 14:28
romeie06: 還是乾脆每3年考一次 不適任的直接謝謝再聯絡這樣
katebaby1012: 兒少6911F 10/23 14:31
aarzbrv: 又不是罰金,罰鍰不是行政罰嗎?這檢察官兼縣府官員喔?12F 10/23 14:32
aarzbrv: 兒少69,89都是行政罰啊,89還有「而無正當理由」要件
ytkuang: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條  少年事件之保密14F 10/23 14:38
aarzbrv: 少事法好像還沒安裝少事83的民刑行三者的法律效果?15F 10/23 14:44
jimliwolfman: 檢察官表示重新定義被害人強奸犯16F 10/23 14:48
MysterySW: 69條不是約束媒體跟行政機關嗎? 鄉民是符合哪一個?17F 10/23 14:55
aarzbrv: 對不起,少事83第二項有主管機關處份(更正10/23 14:44)18F 10/23 15:02
whitefang10: 他的確引用錯法條了,應該引兒少法才對19F 10/23 15:04
daye2012: 檢查官不會錯的,說他錯的是法盲20F 10/23 15:12
kinve1014: 就只是想帶風向而已21F 10/23 15:13
patentshit: 他引錯法條了,應該比照某勇檢引用憲法來無限上綱22F 10/23 15:37
zxcvbbb: 未成年好嗎?鄉民眼中沒法律了?23F 10/23 15:48
YuXun2021: 田裕彰的兒子,旭光的榮耀24F 10/23 15:56
slacash: 推25F 10/23 16:02
vvrr: 仔細看了兒少69,的確有對一般人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26F 10/23 16:08
vvrr: )但是範圍有縮小成「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的兒童
vvrr: 49 https://imgur.com/glB2cHp
[圖]
vvrr: 56-1 https://imgur.com/R4sI72929F 10/23 16:12
[圖]
vvrr: 白話就是「受到這些對待」的兒童,一般人也不能公布資訊30F 10/23 16:12
vvrr: 但是「犯罪者」似乎不在此限。例如兒童吸毒違反69-二
vvrr: 政府機關、媒體不得透露真實姓名。但一般人沒這限制。
vvrr: https://imgur.com/9JmF4KN 補上兒少69
[圖]
fj73309: 法條引用錯誤還可以擔任檢察官喔?34F 10/23 16:21
w29697146: 我是看不出來 那張圖檢查官說的跟法條全文有什麼差別啦35F 10/23 16:51
edc3: #強暴 #強姦 #性侵 #田勝傑 #田裕彰之子 #旭光高中 #南投36F 10/23 17:06
edc3: #田裕彰 #田勝傑之父 #警察 #草屯分局 #南投 #快刪部隊
edc3: #何光明 #校長 #旭光高中 #陳鳳麗 #記者 #自由時報
edc3: #李慶義 #檢察官 #台中高分檢 #法律仔 #法匠 #恐嚇 #護航
edc3: 【BONUS】來看看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李慶義的奇葩言論:
edc3: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52532
edc3: 找到一則關於檢察官「李慶義」涉嫌包庇嫌犯跟滅證的舊聞,42F 10/23 17:11
edc3: 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人^^
edc3: https://digital.jrf.org.tw/records/b026-069
檢察官吳文忠常照倫李慶義涉嫌包庇許革非盜賣數仟萬元扣押物另涉滅失承辦卷証--陳明光主任檢察  —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圖]
《大眾申訴公正時報》總編輯紀榮豐、發行人沈朝江因受人委託刊登法院煙滅證據之廣告啟事,竟遭法官羅禮政判決有罪。(《大眾申訴公正時報》,1998年3月24日,第1版:本報平反專輯) ...

 
auxiliary11: 卍勝傑45F 10/23 17:23
aarzbrv: #李慶義 #林柏宏 以上請edc3考慮追加46F 10/23 18:15
GonVolcano: 1樓好嗆喔,是幫加害者辯論過喔47F 10/23 18:24
Hall: 檢察官要多讀點書阿48F 10/23 18:32
taric888: 笑死 一堆人被看破手腳49F 10/23 18:43
budiao: 阿不就很害怕?50F 10/23 19:36
Achillies: 檢察官國文不好,原諒他51F 10/23 20:44
loveadu: 笑死喔52F 10/23 21:05
LosDHunTom: 他是說「肉搜」這件事的被害人啦53F 10/23 21:39
LosDHunTom: 性侵這件事才是加害人
LosDHunTom: 但是前後文亂引,欠噓的檢察官
lolitass:56F 10/23 23:33
lin961213: 怎麼一堆急著帶風向的57F 10/2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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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sin8143, darkrise1980 說讚! ( ̄︿ ̄)p zerou86 說瞎!
1樓 時間: 2020-10-23 21:14:01 (台灣)
  10-23 21:14 TW
X勝傑....田X傑.....田勝X 又要回到這個時代了嗎??
2樓 時間: 2020-10-23 21:40:42 (台灣)
  10-23 21:40 TW
···
滿腦子就是掩護被害人
3樓 時間: 2020-10-23 22:01:14 (台灣)
  10-23 22:01 TW
恩恩
4樓 時間: 2020-10-23 22:03:41 (台灣)
  10-23 22:03 TW
坐看台灣法界態度,
以判斷「警察」是否能算「法律人」。
台灣司法不被信賴,
因為「自由心證」、「法律人小圈圈」、「有錢生,無錢死」
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臺灣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
實質影響力(自由心證,同黨伐異): 陳水扁有「實質影響力」,貪污罪成立。 林益世無「實質影響力」,貪污罪不成立,詐欺罪成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實質影響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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