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ulyLies
作者 標題 [轉錄] Re:[分享] 新聞拍不到的事實
時間 2014年03月24日 Mon. PM 10:08:24
※ 本文轉錄自看板 Gossiping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分享] 新聞拍不到的事實
時間 2014年03月24日 Mon. AM 08:27:24
家人沒事了,這是朋友現場照下的:
警察用盾牌攻擊一整群媒體記者,導致一群人幾乎跌倒
台聯黨立法委員葉津鈴擋在警察前面阻止他們動手,但似乎身懷高層指令的小隊指揮官已經殺紅了眼
鎮暴居然要用到霹靂小組?要知道這種警察是拿來對付火力強大的重度罪犯用的。這些霹靂小組不但有損專業的揮起警棍,還一邊踩在示威民眾身上逞威風
照片作者 David F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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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misologie 時間: 2014-03-24 08:27:24
※ 編輯: misologie 時間: 2014-03-24 11:50:39
→ :政府不斷在強暴人民...我不要這樣的政府...我不想要我的小孩也要這樣被對待...
推 :淚推
推 :嘆..........
→ :哀 家裡大人一直跳針,說乖乖當順民不好嗎?誰叫你比不上大陸人
→ :幹 帥氣的很阿 他媽的一腳踩在學生身上有比較猛嗎?
→ :經過這一晚,誰是罪犯誰是暴徒已經很清楚
→ :有牌的流氓
→ :原來馬政府這樣對待"手無寸鐵"的人民...
→ :如果這不是獨裁,那什麼才是獨裁?
→ :右邊那個用腳踏人的暴警,請各位肉搜!
推 :http://ppt.cc/5pym 不只用棍,還用盾垛人
→ :我在這裡聲明,這串留言絕不可能容忍任何模糊警察公然施暴焦點的發言,只要看到就刪無赦,從現在開始,依此標準刪除mos175與twinhan的留言
→ :sasimi1327,
→ :選舉選到可以容忍政府走狗當街武裝鎮壓非暴力平民,恁老師的民主素養還把你調教的真好呵
→ :sasimi1327,
→ :選舉選到可以容忍政府走狗當街武裝鎮壓非暴力平民,恁老師的民主素養還把你調教的真好呵
→ :鎮暴本來就會出現霹靂小組的成員啊 很意外嗎
→ :鎮暴?少來這套,這是對非武裝平民的公然謀殺未遂與傷害罪。
→ :還有花這麼多時間經費訓練霹靂小組原來就是用來甌打非武裝未反抗的平民? 不就好棒棒?
→ :再說一次,我不會花力氣去與那些詭辯或糢糊焦點的浪費時間,開這欗就是要讓明白是非的人把真相傳出去與討論想法,至於想為穿制服的走狗辯護的人請自己另闢糞坑取暖去。
→ :還有花這麼多時間經費訓練霹靂小組原來就是用來甌打非武裝未反抗的平民? 不就好棒棒?
→ :再說一次,我不會花力氣去與那些詭辯或糢糊焦點的浪費時間,開這欗就是要讓明白是非的人把真相傳出去與討論想法,至於想為穿制服的走狗辯護的人請自己另闢糞坑取暖去。
→ :暴力驅離是誰授權? 還驅離媒體 攻擊記者
推 :驅離媒體是現場指揮官下達的,昨夜新聞直播中有聽到很清楚的是指揮官要求警察請媒體離開
→ :手無寸鐵坐著被打的暴民。
→ :這個時候還有人說警察客氣 哀 學生才客氣吧
→ :這跟對岸那些暴力的城管、武警有什麼不同??
→ :這邊是一言堂嗎XD
→ :airboy,關於真相,的確只有一種
→ :本來想看看警察被黑的真相,一進來只看到自己認為的真相(嘆氣),原PO
你這麼客觀,那就把你的真相好好表達出來阿-但我就是不許你在這欄,慢滾不送推 :兩警察隊一女性!!太誇張了!!
→ :版主可以刪文,完全沒問題,符合版規。 不爽你就不要進來。
→ :現在還有人在FB爆料 警察將人拖到媒體拍不到地方 狂打... 壹新聞跟三立都在故意閃警察驅逐民眾的畫面 改名叫央視好了??
→ :
→ :引自小志志的facebook: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但未揭露警察編號,尚未達到本條項「表明身分」的程度。身穿便服,但戴著一頂警帽或套上一件刑警背心,這些情形,一樣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
→ :引自小志志的facebook: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但未揭露警察編號,尚未達到本條項「表明身分」的程度。身穿便服,但戴著一頂警帽或套上一件刑警背心,這些情形,一樣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
→ :學運加油喔~有懶趴就別洗版!
好像稍微清爽一點了→ :沒覽啪的~啊你怎麼又被刪文了? :D
→ :因該是有人指使的吧...不然怎麼全部的警察都沒臂章
→ :第一次在disp看到版主在刪文(抖
→ :有時間體力在那鬧 還不如去社會上當志工
→ :居然沒把中X的記者打死.....太意外了
→ :我昨天凌晨看現場,媽的那個指揮官讓我想起以前在部隊遇到的一隻噁心賤畜
推 :推你一個,政府憑什麼把警力從中南部調去台北,還出動霹靂小組對付手無寸鐵的民眾,一個個良心都被狗啃了嘛???
推 :鎮暴需要把人打得頭破血流嗎? 還是說用公務這個理由 實行自己在心中的娛樂感呢? 我已經不懂這還是人人說好的民主國家嗎?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位址: http://disp.cc/b/163-7t2p--
※ 作者: Pianissimo 時間: 2014-03-24 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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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4 22:08 □ [轉錄] Re:[分享] 新聞拍不到的事實
03-25 03:07 Re [轉錄] Re:[分享] 新聞拍不到的事實
03-29 15:51 Re [轉錄] Re:[分享] 新聞拍不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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