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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uRuXe (魯魯魯魯魯魯)
標題 [新聞] 洪仲丘之死是無心之過?
時間 Sun Mar  9 00:36:55 2014



東森新聞 ETtoday

桃園地方法院對洪仲丘案為第一審宣判,除一人判八個月外,其餘皆被處以六個月的有期
徒刑。如此的判決,不僅與大眾的期待有所落差,亦暴露出現行法制對結構性犯行定罪的
窘境。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部隊長官凌虐部屬者,可處三到十年,若因此致人於死
,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洪仲丘之死,既然是由一群軍士官,藉由操
控弊病叢生的軍事懲罰制度來遂行報復之目的,所有被告就應負起共同凌虐致死的罪責。

只是欲成立刑法的共同正犯,須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擔,而雖然整起事件有多人參與
,或該當於行為分擔之要件,惟當初軍檢起訴時,卻以查無相互間有犯意聯絡之事實與證
據,致未以凌虐致死之重罪來追究所有被告的共犯之責,除戒護士該當此罪外,其他人等
,要非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法定刑度最高僅為一年之對部屬施以法定以外懲罰
罪,就是以刑法的妨害自由等輕罪為論處。


故洪仲丘案,正突顯出對政府犯罪究責的困難。這是因在此等犯行曝光後,若訴追機關不
即時為證據保全的動作,由於軍隊本來就屬封閉,再加以相關人等仍在其位並具有一定影
響力下,必然會為湮滅證據及串供等動作。至於組織內的其他成員,即便未參與犯罪,亦
可能基於機關的自我保護,並避免家醜外揚,或為極力掩飾,或以消極抵抗的方式,而來
阻礙偵查機關的調查,致使真相越來越不明。


更有困難的是,由於上級軍官不可能親自動手,更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命令下級為違法
行為,致可輕易將責任推給下位者,至於這些基層的士官,亦可以上級指示為卸責。法院
若未能認清此等結構性犯罪的本質,再加以檢方舉證之不足,所有被告的責任就必然被切
割,會有輕判之結果,雖不令人意外,卻也讓人感到失望。



事實上,為解決此等結構性的犯行難以治罪的困境,於1998年,國際社會所簽署的羅馬規
約裡,其中的第33條第2項就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
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另就上位者而言,即便無法
證明其有下令的事實,但依據第28條,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
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須與執行者同為負責,以來彰顯結構性犯罪
的集體責任性。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卻不能置身事外,而須將此精神藉由立法與司
法具體化,以來實現人權的普世化價值。


而從此次所有被告遭輕判的結果來看,洪仲丘之死,似為一群軍士官的「無心之過」,無
須有人負責,致與天災無異,既顯得諷刺,亦讓人感到悲哀。




3.新聞連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09/332693.htm
洪仲丘之死是無心之過?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圖]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部隊長官凌虐部屬者,可處三到十年,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洪仲丘之死,既然是由一群軍士官,藉由操控弊病叢生的軍事懲罰制度來遂行報復之目的,所有被告就應負起共同凌虐致死的罪責。 (吳景欽,ET論壇,洪仲丘,) ...
 

4.備註:

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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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92.210
tkfc5566:大家都沒事…結論他是被自已給操死的…1F 03/09 00:38
Sinful:我也以為把人送進毒氣室是無心之過2F 03/09 00:38
Brad255:言之有物 但這算社論了3F 03/09 00:38
mc12355:球踢來踢去 一不小心就會把球搞丟4F 03/09 00:39
momoisacow:我難過5F 03/09 00:39
waijr:都是巧合 每個人都不是同謀 就是一連串巧合的無心之過6F 03/09 00:39
yidi515:所以當兵長官命令可以不聽嗎 拜託怎麼可能7F 03/09 00:40
deathsheep:戰場要拉到國際法了8F 03/09 00:40
a1122334424:雖不令人意外,卻也讓人感到失望9F 03/09 00:40
HD0621:結論:他是被自己操死 或是被某種神祕力量害死10F 03/09 00:40
HD0621:證據都不見了 你要法官怎麼判呢?~
waijr:虐貓都要判一年半了 法律搞的人不如禽獸12F 03/09 00:42
jjkelly: http://ppt.cc/iVXH 人家玩死兵 判七年 洪案顯得更悲劇!13F 03/09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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