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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16 08:51:4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ameme (Dameme)
標題 Re: [爆卦]最後一爆 這次爆完連我自己都要消失
時間 Tue Jul 16 04:12:28 2013


先說明,小弟最這件事情也十分憤慨...但是基於本人所學專業,還是必須指正這篇掛文
的錯誤,避免不正確的觀念誤導大眾。
※ 引述《ea00382 (孔雀與鷲)》之銘言:
: 標題: [爆卦]最後一爆 這次爆完連我自己都要消失
: 時間: Tue Jul 16 02:24:20 2013
: 1、消失的80
: 兩個士官可能在不正當的時間去過禁閉室、洪向兩人求饒
: 2、國防部跟我說的一樣,士官只能申戒,但國軍想說成542行政失誤
: 因為非法禁錮是刑法,地檢署會介入
非法禁錮所犯罪名為刑法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罪,不為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包含之內容,
故本罪仍屬普通刑法,審判權歸屬於普通法院,應適用於刑事訴訟法。故仍屬地檢署行使
偵查權之範圍。

: 3、為什麼被罵也不能收押,那是因為,軍士官一收押馬上就自動撤職。這些人就領不到
: 終身俸就會說實話……
: 4、同3撤職=失去軍人身份,地檢署就會來……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0條規定: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此處應說明者有三:
1.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規定: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6條規定: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換句話說,陸海空軍懲罰法僅規定軍官可撤職,而非士官。

而第七條規定可懲罰之過犯種類: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其中可能適用者僅有第二十五款,敗壞軍紀之行為,然而本法第二十四條亦有規定:
(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之調查)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
    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之必要時,
    應召集會議評議。

及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將級重要軍職之撤職,由總統核定,將
級一般軍職之撤職,由國防部部長核定。 」

可知撤職仍需核定,而無上述所謂「自動撤職」等相關規定。
2.陸海空軍士官軍官任職條例第10條第五款之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係規定於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所稱:
(一)私德不修,有嚴重敗壞軍紀行為,經調職察看結果,仍不堪任用者
      ,自核定之日起撤職。
(二)無故曠職廢弛公務導致嚴重不良後果者,自核定之日起撤職。
(三)經認定為流氓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者,自裁定確定之日起撤職。

(四)經裁判宣告緩刑並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撤職。


可知,無論何種事由任須經由調查、核定之程序,而無所謂「自動撤職」
3.至於其他受有期徒刑宣告判決確定者撤職相關規定,自須以判決確定為要件,自不待言。

又,若一經收押及自動撤職,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審判權將移轉為普通法院,
則任何觸犯陸海空軍刑法者最終都將適用於刑事訴訟法,而造成軍事審判法形同具文,於法
理不符,故無設置相關規定。

: 5、部長都道歉辭職,宙哥為何動都不動,因為總長的位子……
: 我真的該住口了~不好意思
: 信者恆信 不信者恆不信 莫忘督割
: 以後此事件~~~ 有人要寫給我爆料 我會轉由其他更具公信力鄉民爆料
: 國軍這麼黑暗 不要以為某某某很好 還不是為了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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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214.36
ipspro:推1F 07/16 04:14
jil:看到法條就想睡了..推一個2F 07/16 04:20
qqq0103 
qqq0103:所以士官怎樣都沒事嗎???3F 07/16 04:22
應該說要讓士官100%撤職管你後臺多硬唯一的方法就是讓他進去關!其他的都可以由國防部
裁量。

而軍檢體系、軍事法官,依現今的法制,幾乎都是由國防大學出來的,說穿了還不是同一個
共犯結構。

我個人認為國防部一直要凹成行政疏失的原因就在於確保這件案子是在軍審體系內解決。
因為若關禁閉的核可是行政疏失,則士官長極有可能以自己是誤無權為有權而辯護,那就
屬於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而構成「過失私行拘禁」但302不罰過失犯,所以本罪不
成立。

唯一剩下的就是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就像我講的,軍審體系都同一個結構....

最後判成戒護士凌虐致死判處有期徒刑,士官明知戒護士犯該罪而包庇、縱容,判處三十
萬元罰金都有可能...........

畢竟「目前沒有監視錄影拍到蟻人哥跟左腺哥親手凌虐部屬」,成立一般正犯的證據薄弱。
我擔心再不收押,相關人員供詞串一串,提高避開教唆犯、共謀共同正犯的可能性,那蟻
人左腺很可能就......

小弟沒有什麼掛,只有擔心而已,別查小弟IP

Rocese:查不到收押跟撤職有何關連…………4F 07/16 04:22
Rocese:有人能解惑嗎?
※ 編輯: dameme          來自: 175.180.214.36       (07/16 04:39)
haipis:推大咪咪6F 07/16 04:26
supershoot:你不總結歸納結論誰要看7F 07/16 04:28
haipis:最後一段就是解答啊,簡單說沒有什麼收押就自動撤職這種事8F 07/16 04:28
haipis:真這樣的話軍事審判程序就鬧大笑話了,一收押人就馬上送走
roseritter:推  最後一段寫啦 只會end怪誰10F 07/16 04:30
pttkicoma:這個掛我也覺得有問題第1是"可能" 莫忘督割阿..11F 07/16 04:30
pttkicoma:2 3 4點依法不是這樣 5更是沒憑沒據..
OGW:字這麼少你看不完?13F 07/16 04:33
pttkicoma:但我也想不透為何軍檢不收押 只能說國軍還是沒決心14F 07/16 04:36
pttkicoma:查真相吧...
haipis:軍事審判程序的兩隻腳之一就是軍事統率權,要看風向的16F 07/16 04:40
pttkicoma:除非民眾讓國軍感受到如江國慶 郭慶和案的壓力17F 07/16 04:41
atorneychien:說了那麼多就是拿他們沒皮條 從這些條文就能看出台灣18F 07/16 04:42
atorneychien:法律有多爛 司法有多爛 他們還可以繼續領人民的納稅
pttkicoma:而出動如反情報大隊的"破案"能力20F 07/16 04:42
atorneychien:錢 還可以繼續待著申請退休 果然是鬼島的法律21F 07/16 04:43
atorneychien:感謝念法律的解釋鬼島的法律有多爛 根本是保護官嘛~
ice76824:看不懂不要用噓文來秀下限23F 07/16 04:44
atorneychien:而最前面說是普通法院權責 你有看到地檢署出來說話嗎24F 07/16 04:45
atorneychien:太廢了 這鬼島  只有念法律的那麼服膺鬼條文
atorneychien:問下 前幾個月念法律的說菲律賓案一定會給交代 然後?
※ 編輯: dameme          來自: 175.180.214.36       (07/16 04:55)
※ 編輯: dameme          來自: 175.180.214.36       (07/16 04:58)
z123456752:長知識27F 07/16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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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帥哥,你只有引用原條文誰看得懂XD 先從民進黨版本來看好了: 一、 原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謂:「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 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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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175.180.214.36 (台灣) 2013-07-16 04:12:28
    先說明,小弟最這件事情也十分憤慨...但是基於本人所學專業,還是必須指正這篇掛文 的錯誤,避免不正確的觀念誤導大眾。 非法禁錮所犯罪名為刑法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罪,不為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包含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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