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abyMother作者 BSScene (崩世光景)標題 [心得]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時間 Wed Jun 3 07:58:09 2026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以一份薪資計算,這樣合理嗎?
因為要幫太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我太太同時在A公司擔任正職、B公司兼職,二個投保單位均有申報就業保險並扣繳保費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的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
但查詢勞保局相關流程才發現,勞保局限制「計算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時,如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之月投保薪資,是以該月份最高者之月投保薪資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不得合併計算。」
我問勞保局這個限制的法源是什麼?
勞保局說他們在100年7月14日的函釋說「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是勞保條例於保險給付專章針對普通事故保險的特別規定」,所以育嬰留停津貼不能準用
但我問「就保法的條文中寫津貼的計算基礎是"月投保薪資",並沒有說當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合法有效的月投保薪資,在計算的時候,只能採計其中1個阿。而且行政機關發出函釋只是行政規則的位階,怎麼能用行政規則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剝奪人民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勞保局承辦說但函釋就說只能採計1個,還是你打去勞動部問
我打去勞動部保險司問,基本上獲得一樣的回答「但函釋就說只能採計1個,還是你寫陳情信進來」
我寫陳情信給勞動部,又獲得一樣的回答「函釋就說只能採計1個,你的意見我們會錄案參考」
我再打電話給回覆陳情的承辦人
我:就保法第40條的準用勞保條例的範圍有包含"月投保薪資"在內,你們在收保險費的分擔比例規定,準用勞保條例的分擔比例,怎麼「收保險費」可以準用勞保普通事故的規定、人民請求「保險給付」的時候就說勞保普通事故的規定是專章不得準用?
承辦:那個就我們100年的函釋有說
我:函釋的位階什麼時候能大於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了?
承辦:這個涉及政策的變更,都是需要長期研議
我:我不是在請求政策變更,我是認為勞動部現行做法違反法律
承辦:但那個就我們100年的函釋有說
我:退萬步言,就算不準用勞保條例,單單看就保法第19-2條的文字,你從哪裡能得出它要求只能計算1個月投保薪資?
承辦: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給付原則
我:我不是要求重複給付,我是請求在1個給付的計算基礎應包含有效月投保薪資,勞保條例跟就保法對於一些給付能不能合併有用法條規定,所以這個"要不要針對合併與否做特別規定"應該是法律保留事項,不是行政函釋的權力吧,你們說就保法上沒有寫得合併,那我也問就保法上哪裡有寫不得合併?
承辦:任何法律訂定都是有它的理由
我:你找就保法的立法理由,哪裡有寫到合併或不得合併? 我寫第二次陳情,你找出有寫到不得合併的立法理由回覆給我好嗎
承辦:好
我找曾提出育嬰留停津貼修法草案的立委和公益服務的律師諮詢這個問題,大家都說是第一次聽到這個問題,也覺得勞動部現行做法的確有行政濫權的疑義。
想想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台灣勞動人口中有兼職的比例約8/100*每年產婦人數大約10萬人=每年可能有最多8000人具有兼職身分且有資格申請育嬰留停津貼,卻沒有任何人對勞動部這個做法提出質疑嗎?
但想想也覺得可能合理的是,以育嬰留停津貼給付上限約3萬6640元來看,向政府提出這個爭訟最多可能多爭取到每個月四五千元*6個月=不到3萬元,家裡有新生兒要顧,千頭萬緒,還要花力氣去跟勞動部計較這些
我知道這個議題可能很冷門,金額也不一定很大,但我覺得這關係到一個很基本的問題是政府不能在收保費的時候承認兩份工作,要求留停的時候也要求兩份工作都要留停,可是發津貼的時候只承認一份薪資。
如果你也覺得怪怪的,希望這篇可以讓更多人知道,現行育嬰留停制度裡,可能有一個長期被忽略的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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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SScene 2026-06-03 07: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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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以一份薪資計算,這樣合理嗎?
06-03 07:58 BSScene.
→ a8246123: 勞保性質本來就是這樣沒有不合理呀
跟你幾個人兼幾份工沒關,他就是取最高的為標準1F 06/03 08:58
推 u4fu3: 雖然我沒有這個問題跟需求,但我支持你的論點,沒道理繳保費時兩份工作都要繳,請領津貼卻只認列一份不過實際上有此情況的人可能遠低於你的計算,你用的是台灣兼職人口的比例去計算受影響人數,但多數兼職者應該沒有正職工作,所以沒遇到你這個問題。但我仍支持你的論點跟訴求,辛苦了3F 06/03 09:10
→ BSScene: 謝謝1樓的回應,不過我的訴求是:育嬰留停津貼的計算「取月投保薪資最高的為準」這件事沒有法源依據9F 06/03 09:12
→ a8246123: 函釋是補充法律沒寫清楚的部分,除非今天法律寫
得重複申請才有兩者衝突和位階高低的問題11F 06/03 09:12
→ BSScene: 謝謝2樓的鼓勵,而且申請留停津貼時,勞保局還要求所有工作都要停(必須檢附兼職也留停的證明文件,這其實也有點逾越法令,育嬰留停辦法是規定”不得新訂勞動契約”,並不是要求既有勞動契約必須全數留停)
a8246123 對,所以函釋只是解釋性行政規則,不能擅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直接限縮人民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13F 06/03 09:16
→ chun605: 兩份投保是使兩個工作都有保障,逆推成要領兩份津貼是推不過去的21F 06/03 09:17
→ BSScene: 我內文也有說:法律沒規定不得合併,單就文意解釋和目的性解釋就該採計所有「合法有效的月投保薪資」
chun605 謝謝您的留言,我內文有說,我不是主張請領兩份津貼
而且我是主張勞動部的規定於法無據逾越法律,而不是在進行政策說理
就保法前於110年12月24日修正,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立法理由略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原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原第三項。」。
可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其制度設計之目的,係以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為重點,並無如貴部所稱社會保險衡平性云云而於計算時必須將兩個以上的月投保薪資的其中之一排除之理。
且依前揭立法理由可知,「育嬰留停事實」亦屬「保險事故」之一種,自應得準用勞保條例第19條有關發生保險事故請領保險給付之規定。
我真的期盼勞動部苦民所苦,勿逕以十五年前的一紙函釋擅自擴張法律所無之限制,剝奪人民依法請領津貼之權利。23F 06/03 09:19
→ a8246123: 沒寫清楚不代表有,既然原本沒有就沒所謂限縮的問題51F 06/03 09:22
→ yragggc: 就像失業給付也是兩邊都要沒工作才能領
只有勞工保險條例19條把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可以合併寫出來。沒寫的就沒辦法52F 06/03 09:36
推 RLH: 你有道理 但我覺得承辦很可憐 他又不能決定這種事56F 06/03 10:58
推 part19: 忙小孩都來不及了 被鬼打牆幾次就放棄了吧 公部門絕招 鬼打牆之術57F 06/03 11:03
推 u4fu3: 幫原po說話一下,他不是要要求領兩份津貼,只是要把兩份收入相加計算而已,而且實際上津貼有勞保級距上限,不管幾份工作、薪水多高,最多也是領45800的八成而已…..而且法規還要求他領津貼期間兩份工作都要停止,但津貼又只能計算一份工作的薪資…
我不是什麼護航親友團,只是單純覺得法規確實沒寫清楚,然後目前規定的內容也不合理….拍拍原po,你這個可能要找律師之類的幫你發函處理(找找看有沒有免費資源吧 不然真的沒差多少錢 還要花錢找律師根本不划算…)在板上即便很多人認同你 對你也沒有實質幫助的59F 06/03 11:26
推 girlo: 所以你老婆兩份工資加起來沒有超過45800嗎?如果超過了,相加也沒有意義啊。而且領育嬰津貼工作都要停不是很合理嗎?津貼的目的不就是好好照顧小孩?70F 06/03 12:41
→ BSScene: 謝謝樓上們的留言和建議,我想這個討論應該要先區分「我覺得這樣合理」和「哪個法律如何規定」兩種層次,前者一定會因人而異,所以我不是想討論大家的法感情如何如何,我想訴求的是後者「依法行政,勞動部是依據哪個法源而能這樣限制」74F 06/03 12:51
推 girlo: 我最近在處理一些法律的事情,如果你那麼執著法源依據,建議你去找專業的律師或是法學專家討論法源問題,很多法層面跟素人想的都是不一樣的79F 06/03 12:55
→ BSScene: 另外我當然知道承辦不能決定這件事,所以我用陳情信給他一個向上簽陳的依據,我也建議保險司要跟法務司確認適法性,不要我問「現行似乎做法違法」卻回我一個「調整政策需要長期研議」
girlo 謝謝詢問,育嬰留停津貼的立法理由我有貼在前面的留言喔82F 06/03 12:56
→ girlo: 你在這邊討論勞保規定的法源依據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大部分人都不是法律背景88F 06/03 12:58
→ BSScene: u4fu3 謝謝你的鼓勵,律師建議我拿到不准併計的行政處分後走訴願行政訴訟,但那真的曠日費時,發板上的目的是想看看能否引起公眾討論,透過立法院要求勞動部檢討,畢竟今年一整年都是預算會期而且賴政府最近在主打友善育兒政策,既然原本就只是用一紙函釋做成的限制,也許這樣能比較快獲得正面的結果
girlo 我只是希望透過內文簡要點出勞動部做法的違法之處,希望更多人看到這個問題,也謝謝您的提醒90F 06/03 13:01
→ a8246123: 就照律師建議的方式做吧,曠日廢時總比沒在動好
這議題很難炒,適用的人數太少
如果計算標準從勞保額度調整成本薪應該比較實用99F 06/03 13:29
→ yragggc: 法源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102F 06/03 13:34
推 a6109a6109: 這種議題要公眾討論很難有共鳴,也很難有同理感,建議按照律師程序103F 06/03 13:57
推 jimmy911112: 應該不容易,單一投保政府行政作業跟多筆投保作業處理難易度差很多
勞工多職投保,政府要一筆一筆統計核銷,光想就困難勞保局網站看到:
勞工若有複數投保(同時在兩家以上公司參加勞保/就業保險)且符合資格,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時,僅能選擇其中一家投保單位辦理,但勞保局在計算投保薪資與發放津貼時,會將兩份工作的薪資合併計算,讓請領金額達到最大化。
原來只有投保薪資有合併,津貼取最高
法律沒有規範的事情,確是是行政權自行裁量,只是他的做法不能違背法律105F 06/03 14:18
推 TBBT: 他們的法律函釋常常都讓人很傻眼,但沒有多人少真的會去提告,所以實務上依舊是他們說了算117F 06/03 14:56
→ jimmy911112: 又不能說限縮人民財產,因為津貼是政府補助,不是人民財產
將直接一點就是,政府有照法律補助,補助多或少只要法律有沒有硬性規定,就是行政權裁量
台灣就是行政權很大,所以才要立法、監察去制衡,至於現在有沒有效就不好說了XDDD119F 06/03 14:57
→ BSScene: yragggc 您好,保費分擔比例都能用就保法第40條去準用勞保條例第15條了,我不太懂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為什麼能做為不得準用併計的依據?是否能進一步釋明呢
jimmy911112 這是限制人民公法上的財產給付請求權喔
勞保局既然要求「多職投保者,申請留停津貼時需同時提出每一投保單位的留停證明文件」,要勾稽投保資料應該不難?125F 06/03 15:32
推 jimmy911112: 他沒有限制你的請求權,也是依法行政,只是法律沒有規範的的地方,那就行政解釋,如果你有疑議就要走行政法院
提供的證明文件,政府還是要去查核…
簡單說,要政府多出錢+多做事,又沒法律硬性規定,是你你會做嗎XDD134F 06/03 15:48
推 dormice: 我是覺得只就勞保而不是看實際薪資的六成(現在8成)很低QQ140F 06/03 15:59
推 a8246123: 同意樓上,勞保與實際薪資的差距才是更該被廣泛討論的議題,夫妻所得較高的一方永遠被犧牲育兒時間,較低的一方永遠被犧牲職場發展142F 06/03 16:20
推 smc17: 育兒留職停薪補助,好像是"就業保險",而"就業保險"是不能重覆投保,只能擇一公司投保!不知道這樣的見解有錯?
您可以向勞保局詢問,太太是否有重覆投保"就業保險",勞保(勞工保險)不等於就業保險。145F 06/03 19:20
推 countenance: 應是避免有人利用正職+兼職+兼職+兼職…>45800來請領。如是,勞退是否也最高45800?可能要先搞懂這筆錢的性質是津貼?補助?保險給付?政府福利政策?不同性質有不同的邏輯。社會保險制度很大都是政府說了算。150F 06/03 19:50
推 yragggc: 懂原PO意思了,我也同意細則44條不能拿來當保險給付的依據。155F 06/03 19:51
→ BSScene: countenance您好,育嬰留停津貼設有給付上限保額規定是於法有據,所以我並沒有要挑戰這一點
smc17 您好,請見就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是「得擇一投保」而非「應擇一投保」
剛好最近勞動部和各黨立法委員都在推動就保法修法,有立委協助就本案向勞動部提出書面質詢要求具體說明法源依據了,希望會有好的結果~157F 06/03 20:10
推 rickkcir: 有道理,吃幾碗粉就該給幾碗的錢164F 06/03 20:17
推 smc17: 那您能要求的退回重覆投保期間,其中一份溢繳的就業保險費。
因為現行的就業保險,不像勞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至於為什麼無法像健保主動發現重覆投保退費,還有有多少人被重覆扣繳就要勞保局再檢討!179F 06/04 07:43
推 huiyajudy: 蠻酷的 以前都沒思考過這個問題 值得討論196F 06/0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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