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abyMother
作者 BSScene (崩世光景)
標題 Re: [心得]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
時間 Fri Jun 12 07:54:0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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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謝謝板上很多爸爸媽媽板友們的推文討論和鼓勵,本案在6月9日接獲勞動部的第二次回復


您好:115年6月2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所提育嬰留停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爰如就業保險法已有規定者,或者未列入上開準用之項目,則無法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就業保險法相關保險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因已分別明定於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19條及第19條之2規定,且保險給付之計算並未包含於準用之項目中,故本部改制前  政院  工委員會100  7月14日  保1字第100001983號函規定始敘明,基於就業保險法並未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爰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付,如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仍不得合併計算。

三、有關所提同時於兩家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之月投保薪資應合併計算之建議,本部會在兼顧就業保險目的及給付保障適當性下,適時研議可行性。感謝您的來信。
 
勞動部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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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1.勞動部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已經有明定在就保法,所以不能準用勞保條例

2.就保法沒有規定兼職工作的月投保薪資能納入計算,所以不能納入計算

但我就照勞動部的邏輯問:就保法沒有規定兼職工作的月投保薪資不能納入計算,就怎麼你自己解釋成不能納入計算???

我的月投保薪資不是我的月投薪資膩?


前幾天我用臉書訊息詢問幾個相關領域的NGO,昨天再用電話詢問確認,NGO們都說第一次發現這個疑義,他們會再找學者專家請教

希望會有好的結果


我會這麼強烈的認為勞動部違法濫權的原因還有下面兩個,雖然可能和BabyMother不直接相關,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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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懷孕初期被公司惡意解雇(後來經台北市政府協助勞資調解復職),中間有請領過1個月的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所謂60%的規定是:

1.假設我太太原工作的投保薪資(A)為40100元

1.失業給付以A的60%計算=24060元

2.失業期間如果有其他收入的話,合計不能超過A的80%=32080元,如果超過的話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3.我太太那個月兼職仍有排班,但因為懷孕初期不適所以當月薪資大約5000元

依照上面的規定,沒有超過A的80%,政府應核發24060元

但實際收到的金額卻只有16240元

我去電勞保局詢問

勞保局說他們是用32080元扣掉我太太兼職那邊的投保級距15840元來核發

我:可是你們的規定寫的是扣除「工作收入」超過的部分,不是寫扣除「投保級距」耶

勞保局:那我們內部討論一下再回復你

後來就收到一紙公文叫我們請公司出具月薪資證明文件,他們再補發差額

但如果我沒有去問的話,這筆錢是不是就被白白亂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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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則是關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政府要求「以一份工作計算津貼、但全部工作含兼職都必須停職並出具證明文件」

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我就不懂「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怎麼能解釋成現有所有工作均須停職

結果一查

又是勞動部的一紙公文自己解釋

勞委會99年7月27日勞保1字第0990140163號函

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
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
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則
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而不得繼續請領該項津貼。


不是 我說你這個函釋都不用管是否和法律相扞格的嗎???

從勞委會到勞動部,這個法制素養,一路走來,始終如一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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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220 (臺灣)
※ 作者: BSScene 2026-06-12 07:54:09
※ 文章代碼(AID): #1gAqgfLB (BabyMothe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781222057.A.54B.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心得]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
06-12 07:54 BSScene.
BSScene: 釋字第530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連法規命令都不能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了,區區行政函釋拿著雞毛當令箭,勞動部對法條文字有意見不去推動修法,在那邊整天偷懶發函釋1F 06/12 08:04
dobedobedo: 辛苦了。整天跟公部門玩文字遊戲真累人7F 06/12 10:42
wcptt: 這是勞動部回覆你個人的?我覺得要透過立委比較不會被裝傻,甚至是發公文要勞動部回函比電子郵件正式,還沒有立委要拿這些東西當面質詢勞動部長嗎?8F 06/12 10:56
jimmy911112: 幫高調,政府其實只要一直拖拖到你放棄,只能靠有心的立委去追11F 06/12 11:08
iwillbefine: 推熱心原po13F 06/12 11:23
BSScene: 是我寫勞動部部長信箱接獲的回覆,目前有兩位立委分別表示已提書面質詢、將提口頭質詢,以勞動部的論理堅強程度來看,我覺得並不是需要修法的問題,而只在首長一念之間,也真心拜託大家方便的話能把這個議題擴散出去,每一個小小民意的匯聚最終能成為推動政府改革的力量14F 06/12 11:53
u943143: 推20F 06/12 11:56
lafel: 推  模範公民21F 06/12 12:45
milie: 推22F 06/12 13:10
a8246123: 推 行動力23F 06/12 13:40
dariahaha: 謝謝原po24F 06/12 14:45
thisisbook: 推專業25F 06/12 15:13
freetempo: 勞動部跟勞保局真的扯26F 06/12 15:32
pahoehoe: 推推推27F 06/12 15:59
sdfghjlK: 我也覺得立委質詢比較不會被敷衍
原po辛苦了!加油!28F 06/12 16:40
tiffinyya: 推30F 06/12 17:05
dormice: 推 辛苦了31F 06/12 22:15
cvbnm0910: 原po應該是有法律背景的,支持你拿到行政處分後去行政訴訟,雖然真的很曠日費時,要對抗這個龐大的行政體系真是不容易!加油耶(也幫不上什麼忙)32F 06/12 23:08
part19: 說實在有生養的也不多了不從寬鼓勵還在那邊苛扣35F 06/12 23:39
Athena1126: 推36F 06/12 23:51
olafbb: 推推37F 06/12 23:52
tsuyorain: 推推38F 06/13 00:09
buyaobuyaode: 回覆原po底下的兩個問題:1.勞保局不會知道個人當月的實際薪資,因此一定是依雇主申報的月投保級距來計算,照公式來看,金額是正確的。 2. 政府機關的行政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授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原則上無權逕自為之。不過確實可能會出現像原po這些未被規則充分考量的情況,贊同您提出異議,能讓行政機關有機會檢視相關規定,使制度更加周延。39F 06/13 04:01
digodi: 樓上說的有理46F 06/13 07:30
BSScene: 謝謝樓上板友們的鼓勵,希望勞動部的長官們也能理解:沒有法律明文或授權,行政機關不能隨便發錢給人民,同樣的,沒有法律明文或授權,行政機關也不能隨便減扣應該要發給人民的錢
要知道申請人當月的其他實際收入有很多種方法,如同勞保局後來叫我補件的方式,可以請申請人檢附收入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選擇用月投保級距來直接扣除,當然行政機關自己作業方便,但勞保局自己的規定就不是這樣寫~47F 06/1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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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Scene.): Re: [心得] 兩份工作都有繳就保費,育嬰留停津貼卻只 - BabyMother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