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報理論->漢摩拉比法典,很遺憾的是我們現今大部分人的智識程度就跟當時一樣。
一個制度本來就應該是通盤用在各個層面上,不論他是不是惡行重大或罪證確鑿。刑罰的判定上首要要考量的是我們究竟是要「枉殺一百不縱放其一」還是「寧縱放不枉殺」,顯然法治潮流上選擇的是後者,大部分的人也只能想到這。
那要避免枉殺,自然就需要謹慎而小心,才會有那麼多的程序要求,對~沒錯,大家都會覺得該死的殺人犯為何要審那麼久,但你們搞錯了,從來刑事審判制度就不是為了保護壞人,而是為避免好人被冤枉,無罪推定、罪刑法定本來就是為了這樣而設,如果你要拋棄這些,到頭來受害的會是更多無辜的人,白色恐怖殷鑑不遠,沒有一個嚴謹的制度,總歸因之而受害的是更多無辜的人。
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本來就應該小心再小心,因為死刑是個永遠無法回復的刑罰(我知道有人會跳針,但我說的是通案來看,而非本案個案),死刑程序之後,又是國家有否權力剝奪人民的生命權的問題,從來一個國家的權力過大往往會因之而失衡,三權分立、民主程序等都是在限制國家的權力,如果國家有權利剝奪人民的生命,會否有一天它會恣意地使用他的權力?
要思考的問題很多啦,什麼法官輕判、亂判,有點常識的都知道我們有三級三審制度,下級審的法官有可能會不依法判決嗎?傻喔,亂判很快就懲處啦!然後還有國家責任問題、個人智識認知等等層面,從來我都不知道人民都那麼大度,願意放棄一切權利的保障而讓國家恣意妄為,犯罪的發生不探討其根源與成因終究改天只是換人再做一次而已。
槍斃是槍斃了,是罪證確鑿,但下次呢?有誰又能保證不出問題呢,為了一時之快而要到時受害嗎?詐欺犯說要送去對岸審等等更是愚蠢至極,你知道對岸公安會押還未判決有罪的人出來把他一切的錢領走嗎?順便連主權都一起送了ㄏㄏ,這就是我們大眾的程度?
問題才不是應報理論-死刑 vs 保護犯人、避免冤獄-廢死,那麼簡單,若是要殺人者償命、王權(國家)至上,恢復帝制就好了。
然後行政訴訟法沒有361條耶,再者,本件問題是非常上訴而不是上訴問題,他本身也沒有捨棄說要非常上訴,本於死刑之重大性及嚴謹性,本來就要審慎為之,而不是單單局限於訴狀有無送達,詢問有無救濟意願也是應屬合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