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勞基法"例假日"(兩例)就是不可以來加班(除非是天災甚麼的)。相對於公務員的"兩例"可以公務理由要求你必須來加班 (比如當選舉造勢的 條ㄚ咖~~|||)。
一例一休,強迫你必須真的放假休息一天(一例),但是如果老闆拜託你來加班,你可以答應來加班(一休),老闆要給加班費(新法2.33起跳,舊法1.33起跳)。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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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勞工的一例,到底可不可以來上班(自願或被強迫)? 這就不知道,但是照理說 保護勞工方法之一就是不能過勞,所以必須強迫休息。所以版本裡面會提到7天一循環 工時不可以超過多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