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Sailoruranus (Jerry)標題 [新聞]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時間 Fri Dec 22 13:39: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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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
搜索票須法官簽名? 法官反嗆「找碴功力太強」
3.完整新聞內文: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涉《國家安全法》案件,周二遭檢調上門搜索約談,引發外界批評濫
權,新黨更提出多項質疑,今上午在記者會上又提出,當天的搜索票上頭「沒有法官簽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
效的搜索票。但律師及多名司法官聽聞此質疑,均稱蓋章和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有檢察官
笑稱爭執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另有法官反批質疑者,「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惹
。」
新黨質疑,當日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台北地院則稱搜索票上蓋有機關印鑑及法官的印鑑
章,「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但律師、新黨秘書長祖國鼎強調,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第三項規定,要式搜索一定要「簽名」,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搜索票。
針對新黨的質疑,《蘋果》求證多名法官、檢察官,均稱實務上核發搜索票、拘票雖也有
用簽名,但大多是蓋章。
北部一名地院庭長表示,《民法》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
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
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同樣也適用在搜索票上。
有不具名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簽名與蓋章同一效力,應無一定要簽名的必要,重點是
法官核准了搜索票。該名法官更稱,這案子扯到法官是搞錯方向,「只能說找碴功力太強
惹。」
另有不具名檢察官表示,實務上多用蓋章,從沒聽過有人在爭執簽名或蓋章,「法律解釋
有很多種,文意解釋、目的解釋等等,不是只是看文字表面本身而已」,更笑稱新黨爭執
這個點,「該說很有創意嗎?」
律師蔡皇其表示,依《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
效力。」另外依《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規定搜索票由
法官簽名或蓋章。因此依上開法律、規定,北院核發搜索票之過程尚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當初《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28條增加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之規定,目的為將搜索
改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以立法理由觀之,若此搜索為法官知悉並許可,即未違反《刑事
訴訟法》第128條之意旨。(游仁汶/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222/1264270/
5.備註:
以下開放9.2鍵盤法官檢察官律師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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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lo3: 五樓屁眼簽名1F 12/22 13:40
→ hihimen: 除了簽名,為何要搜索證人家?誰發的票?5F 12/22 13:41
→ elfria: 為啥檢查官/法官都不具名? 閃閃躲躲的。。。。6F 12/22 13:41
推 s505015: 說個笑話 法官說其他人找砸能力很強7F 12/22 13:41
推 carlos5978: 低能9.2到底醒了沒阿 整天幻想活在自己的世界裡8F 12/22 13:41
推 minicoke: 9.2:我不管 我鍵盤法官說不行就不行喇9F 12/22 13:41
→ elfria: 整篇文章全部人都具名,只有法官和檢查官不具名耶10F 12/22 13:41
噓 kudo0930: 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11F 12/22 13:41
→ kudo0930: 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13F 12/22 13:42
→ hihimen: 證人不到就要搜索人家家裡??那誰敢當證人15F 12/22 13:42
→ kudo0930: 樓上的 程序哪裡沒錯? 第一次就拘提證人喔?16F 12/22 13:42
→ s505015: 所以就是為普先知一定不會到場?18F 12/22 13:42
→ angellll: 犯罪嫌疑人跟 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一樣20F 12/22 13:42
→ elfria: 刑事訴訟法有寫,傳票和拘票同時開。。。可以上銬傳證人嗎21F 12/22 13:42
→ angellll: 如果覺青因為政治想要開這個後門 那就別稱民主國家了22F 12/22 13:43
噓 ypw: 人家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結果現任不具名的法官回答,是用民法這種規定私人間法律關係的私法,法官你是不是跑錯考場了啊?23F 12/22 13:43
推 suntw: 9*2:綠色恐怖已經控制司法了,顏色不對就是找碴27F 12/22 13:44
推 minicoke: 9.2:那些法官全部都是覺青28F 12/22 13:44
推 Nazion95: 覺青這時候就開始幫恐龍法官說話了 真精彩29F 12/22 13:44
推 derek7914: 9.2:我法盲比你們司法官更多法,我說違法就違法懂嗎31F 12/22 13:45
→ Nazion95: 明明當初扯白色恐怖連法官一起車下去的32F 12/22 13:45
→ wind93: 是不是請錯律師了 連這都不知道35F 12/22 13:45
推 aqua232: 簽名了又會說是冒簽哦,一定要法官本人到場才能36F 12/22 13:46
推 elfria: 八點半的傳票。。6點才拿來。。沒辦法出席馬上要上銬了
對待證人用這種方式?37F 12/22 13:46
噓 OLM: 為何不修法就好了 搞得規定散見在各處 讓人容易誤解 法律人39F 12/22 13:47
推 minicoke: 9.2戰鬥力真弱 趕快放大決 :覺青還在崩40F 12/22 13:47
→ ypw: 你說實務上這種搜索票都以蓋章表示還比較漂亮,適用民法是王41F 12/22 13:47
推 derek7914: 6點多敲門是要搜索,沒有要當場帶人走好嗎42F 12/22 13:47
→ ypw: 有欠法官1100元人民幣哦?什麼時候刑法改成可以適用習慣了?43F 12/22 13:47
→ OLM: 的傲慢讓人不爽 可以簽名就可以簽名 那就修法啊44F 12/22 13:47
→ OLM: 本法訂只能簽名 照理講位階比他低的注意事項就不應該訂的比46F 12/22 13:48
推 sanders: 所以剛剛有位版友說實務上都會簽名的是夢到的嗎?47F 12/22 13:48
→ OLM: 本法寬鬆48F 12/22 13:48
推 elfria: 最好沒有當場把人帶走啦..明明搜索完當場拘票就把人帶走49F 12/22 13:48
推 holyhelm: 誰來幫推覺青圖 9.2要去廁所邊看邊自慰51F 12/22 13:49
→ linarema: 9.2人在台灣 心在中國 真的很可笑53F 12/22 13:49
推 ccucwc: 9.2只剩這種事能講,可悲54F 12/22 13:49
推 jiern: 拿民法來解釋刑法規定......不覺得奇怪?57F 12/22 13:50
噓 lovefion: 覺青這時候就都出來幫法官護航了 XD58F 12/22 13:51
推 kipi91718: 9.2繼續無視啦 就是堅持要轉移焦點就對了59F 12/22 13:51
噓 kudo0930: 平時都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XD 就跟轉型正義一樣 很會轉彎61F 12/22 13:51
→ kennistoy: 9.2在台灣什麼都可以罵,但到中國只敢罵台灣62F 12/22 13:52
→ drigo: 若要爭執這點,說蓋章不等於簽名,這是違法搜索的話,那過63F 12/22 13:52
→ kudo0930: 還沒有人能說 為什麼第一次傳喚證人就拘提的事情 一直洗64F 12/22 13:52
→ drigo: 去已經在偵辦或已定讞的案件,都會被全部推翻。因為搜索票65F 12/22 13:52
→ kudo0930: 新聞帶風向 就像勞基法 空汙問題一樣 被帶過了66F 12/22 13:53
→ drigo: 上的法官印不等於簽名。67F 12/22 13:53
推 mu178: 民法是拿來當目的解釋用的68F 12/22 13:53
推 akway: 9.2超越大法官啦 管你說什麼70F 12/22 13:53
推 dkk60408: 拘票也是文書阿,用民法規定不奇怪吧?72F 12/22 13:54
→ drigo: 這樣子阿扁也無罪了,林益世也無罪了,全部偵辦中的金融弊73F 12/22 13:54
推 holyhelm: 蘋果訪問這麼多法律人了 還是不如9.2腦補 哀哀哀74F 12/22 13:54
→ drigo: 案全是違法搜證75F 12/22 13:54
推 lintimken: 民法第三條 開宗名義的告訴你「依法律之規定」,這樣還能跳針刑法不適用民法 真有趣76F 12/22 13:54
推 li118: 9.2開始崩潰78F 12/22 13:55
推 chmj0911: 只能說,沒腦……真的是硬凹79F 12/22 13:55
推 derek7914: 所以直播檢警調有出示傳票或拘票嗎?並沒有,爭議在於為何傳票拘票同時帶著,而不是6點多搜索這件事好嗎80F 12/22 13:55
推 mu178: 他抗傳 就可以拘啊 不管實務慣常這樣運作好不好 文義的操作82F 12/22 13:55
→ mu178: 沒有問題84F 12/22 13:56
噓 attila2: 退伍令上沒簽名ㄟ!!怎麼辦會不會暴動!!85F 12/22 13:56
→ mu178: 這哪有爭議 就實務習慣而已86F 12/22 13:57
→ duvw: 跳針程序正義的鼻祖好像是覺青欸87F 12/22 13:57
推 mu178: 你可以說這樣的慣行不好 但不要講的好像刻意針對這件一樣89F 12/22 13:58
推 Areso: 所以統派才會泡沫化90F 12/22 14:00
推 Kenqr: 9.2繼續跳針91F 12/22 14:00
推 derek7914: 我說的爭議是在講給9.2聽的,實務作法就是搜索時備妥92F 12/22 14:00
推 dddc: 就一堆低能只看得懂字 然後跳針 文組風向伯93F 12/22 14:00
→ derek7914: 傳票拘票但備而不用,但現在一堆人就在叫說這樣太濫權94F 12/22 14:00
推 s2139165: 奇怪 怎麼聘一些水準低落的律師阿,超丟臉95F 12/22 14:00
推 mu178: 那抱歉我誤會了96F 12/22 14:01
推 w8034372: 炳忠你再這樣,連里長都選不起了97F 12/22 14:01
→ elfria: 檢警同時出示傳票和拘票才把林明正壓回來喔!!99F 12/22 14:01
→ Myfun: 主席 !為什麼您還不回來呢 !217F 12/22 14:49
推 Charley2309: 看到一堆人開始崩潰
板上都有文章自己不爬在這崩潰218F 12/2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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