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特地回覆這一篇,老子浮起來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注意是條不是項,法條的念法有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以上法條所指只有「被害人」沒有「加害人」,意即法律是保護「被害人」防止受二次傷害,不是保護「加害人」。
所以不要假借網路搜尋到的檢察官名義去意圖導風向,發文者想被告妨害名譽是嗎?老子有錯歡迎送老子上法院,林北法律系畢業,在公家機關打滾快10年了,沒在怕被告,林北也絕對會反擊,歡迎增加林北的法律實習機會,不然考司法官都考不上很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