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VVizZ (我很窮)標題 Re: [問卦] 檢察官警告:公開田XX姓名 恐被判刑時間 Fri Oct 23 09:47:41 2020
※ 引述《lunli924 (餛飩)》之銘言:
: http://i.imgur.com/tFt5wlX.jpg
: 各位肥宅鄉民自行決定
: 你是要被罰10萬 還是要被關兩年
: 希望各位好自為之 記得
: 禍從口出 不該說的 不要亂說........
其實就是沒念書引錯法條
大家不要那麼雞凍
正確法條在這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因為加害人=當事人=未滿18歲=少年犯
所以不能公開
奇怪這種隨便估狗都有都可以引錯
是要笑死誰
唉好無聊一堆法盲
連考上的都法盲
這國家沒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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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問卦] 檢察官警告:公開田XX姓名 恐被判刑
10-23 09:47 VVizZ.
推 kinki999: 最大的法盲不是那個不禮貌嗎?1F 10/23 09:48
噓 kaichun: 那就只能請香港朋友洗版了2F 10/23 09:48
→ kinki999: 臉書還一堆覺青說…覺得不會個資法的影響…3F 10/23 09:49
推 tony24334: 說你法盲就法盲 我大法律人是不能被質疑的4F 10/23 09:49
推 Arnol: 不是刑事案件就沒事了 XD 反正被吃案了可以盡量發6F 10/23 09:49
推 waiting0801: 笑了,結果原文自己刪掉
難怪剛剛找不到原文,原文改標題了7F 10/23 09:50
推 sivhd: 可憐R10F 10/23 09:53
推 twmadrid: 八卦板誰住在海外 幫忙聲援 譴責田先生 反正傳票又不會11F 10/23 09:53
→ vowpool: 案件有成立嗎? 沒有的話可以講嗎?12F 10/23 09:54
推 ISNAKEI: 違反69條處罰是什麼15F 10/23 09:55
推 gay7788: 那寫爸爸可以嗎?爸爸不是當事人也成年人ㄌ16F 10/23 09:56
也不可以喔
講人家爸爸的是符合
[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這個要件
名義上的爸爸
一般人只有一個
除非你老爸是GAY然後同性結婚了
→ VVizZ: 可罰阿17F 10/23 09:56
推 Strasburg: 鬼島的素養還想推陪審團制 笑死 一律全部死刑算了19F 10/23 09:58
→ VVizZ: 千萬不要20F 10/23 09:58
推 gay7788: 那只寫爸爸姓名,也沒加之子呢21F 10/23 09:59
→ VVizZ: 應該推學院制陪審團就好 找沒考司法特考跟律師高考的22F 10/23 09:59
→ hqu: 可以出來說田X杰 好像不是強姦犯 沒有叫爸爸壓事情 可以嘛23F 10/23 09:59
欸欸你們不要再這裡以身試法阿
到時用這條抓人的又不是我
→ VVizZ: 法律系學生像我這種的去才是改革力量24F 10/23 09:59
※ 編輯: VVizZ (125.227.93.205 臺灣), 10/23/2020 10:00:36
→ shocloud: 結果還要等兩年加害人滿18歲,這法條該修法吧26F 10/23 10:00
→ VVizZ: 你問李茂生給不給修阿27F 10/23 10:01
推 ilohoo: 我現在說“草屯那個”也足夠辨識出是指性侵犯啊 難道現在草字頭的都不給講?28F 10/23 10:01
→ VVizZ: 足不足是法官認定的 我才不管 但是講人家爸爸的比較危險30F 10/23 10:01
→ VVizZ: 跟"草屯那個"比的話34F 10/23 10:06
噓 SP500: 所以罰則是甚麼?37F 10/23 10:11
推 b2305911: 處3~15萬罰鍰而且還是行政罰 也不關你檢察官的事了吧41F 10/23 10:21
推 querencia: https://i.imgur.com/T9EBNIq.jpg43F 10/23 10:25
→ GennXu: 所以他過18歲就可以了?48F 10/23 10:51
推 kkira: 垃圾一家親50F 10/23 11:17
推 selvester: 我看起來像行政機關嗎? 田勝傑不會用官係逼人口交
田裕章不會吃案包庇他孩子是嗎? 我看起來像媒體嗎?51F 10/23 11:42
推 p597fg: 那他疑似性騷擾其他女同學這件事情能不能宣傳啊?53F 10/23 11:47
推 Filthy1218: 你曲解法條了啦XD
49條是明定保護“受害人“之行為。
69條第一項是保護“受害人“之資訊。
103條罰則有說明到第69條第四項刑法加害人部分…54F 10/23 12:10
推 wario2014: 我覺得很奇怪,鄉民千百種方法嘴人,想不到一條講這
一定要有把柄給檢察官告就是了,智障58F 10/23 12:52
推 aarzbrv: 是田裕彰不是田裕章,在下今天也打錯好幾次,來懺悔的。60F 10/23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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