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zyc5566 (和風蒜頭雞湯)標題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時間 Fri May 1 02:05:22 2020
我好像早上吧,有回一篇新聞,
裡面我說的是,
若是竊盜劫取他人財物,
經偵查後發現情有可原,
畢竟一文錢逼死英雄好漢,
這個的話要減輕其刑是對任何人,
不僅是精神病患,也包含精神病患外的任何人,
我想都是適用的,
但並非提倡去犯這些罪,
而是若真的逼得去犯罪的,
若有內情,情有可原,
減輕其刑是能被接受的。
但對於傷害他人,
甚至殺人,
我覺得精神疾病不是理由、更不是藉口,
如此案例中,該名罪犯的確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
但並沒有定時定期就診服藥治療,
應該要以與常人相同標準來判決。
其實我更想強調的是,
知道自己有精神方面疾病,
卻不定期定時就醫服藥治療的犯罪者不應減輕判刑。
愛滋病患隱瞞其疾病與他人性交造成感染都有罰責了。
武漢肺炎不要說確診的,
光是該居家檢疫隔離的四處跑也有相對的懲罰。
那,既然如此,為什麼每每造成憾事,
嫌犯總是拿出精神疾病來求得減輕其刑?
為什麼法律一再的讓這樣的手法成功?
我也是精神疾病患者,
其實今天一整天看了八卦板很多文,
其實滿難過的,
我希望這些法官能夠理解其他患者的想法,
而非做出這些令人無法接受的判決,
加重社會對於精神病患的歧視、訕笑、嘲諷。
--
有時候記憶力太好真的不是件好事,
閉上眼睛、稍稍回想,
五感猶如重現。
樂的背面是苦、笑的背面是淚,
誰都不能好處全拿,而是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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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05-01 02:05 zyc5566.
推 gracew0709: 我很尊重按時服藥的人
願意正視自己陰影很不容易2F 05/01 02:06
因為不正視,就擺脫不了它啊,
正視它,或許可以找到方式與它和平共處。
推 GGINDOWBOW: 有精神病快去搞思覺失調證明啊 無敵星星欸 傻了嗎4F 05/01 02:06
→ hank81177: 說不定就是有人故意不吃藥好上街殺人啊5F 05/01 02:07
※ 編輯: zyc5566 (111.82.26.217 臺灣), 05/01/2020 02:07:51
推 OEC100: 是阿,平常喊自己沒病,怎麼殺人後都有病識感了6F 05/01 02:08
→ Arsitaka: 竊盜程序上有不起訴 緩起訴處理 實體上有量刑處理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7F 05/01 02:11
我想表達的是,
這名罪犯已有多次就診紀錄,
精神疾病這塊,
停藥、用藥都要完全遵從醫師指示和處方,
是不能隨意自行停藥的。
推 braveryhyde: 知道有病就要吃藥,才不會亂殺人這件事,就已經是
把他當正常人了9F 05/01 02:15
推 Oxhorn: 因為他們認為自己已經好了 不需要再服藥了11F 05/01 02:15
沒有什麼叫「自認為」,
尤其是精神疾病,
用藥、減量、增量、換藥、停藥,
都必須遵照醫師判斷及處方。
→ braveryhyde: 精神疾病患者百百種,要是把別種病徵套在你身上你OK?喊自己沒醉的人就是沒醉嗎?
我是不太相信每一個鄉民感冒生病藥都會吃到完才停啦誰不是覺得自己沒問題了就偷偷停藥呢?12F 05/01 02:16
拿感冒來比有點不適當,
精神疾病是幾乎不可能痊癒而且只能控制的。
※ 編輯: zyc5566 (111.82.26.217 臺灣), 05/01/2020 02:19:47
※ 編輯: zyc5566 (111.82.26.217 臺灣), 05/01/2020 02:21:28
※ 編輯: zyc5566 (111.82.26.217 臺灣), 05/01/2020 02:22:30
推 braveryhyde: 你所講的一切,都是在很有理性之下,所做出的判斷阿如果每個人都跟你想的一樣,憂鬱症患者會自行停藥?何況前面就講了,思覺失調一個病徵就是欠缺病視感17F 05/01 02:23
→ lebron3994: 醫師得出結論 法官依醫師判斷再判斷 不是隨便說自己有精神疾病就能依法減免罪責20F 05/01 02:25
→ Arsitaka: 只能說 本身自己停藥並不是任何犯罪 這不是法院管的
硬要解釋 也可以說是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畢竟他在未服藥當時 並沒有故意想要犯罪
而過失原因自由也是在責任上減輕22F 05/01 02:35
推 ypj520: 嘲諷法匠垃圾 結果法匠垃圾說在嘲諷精神病26F 05/01 02:40
推 horse2819: 你缺乏病視感 跟無辜的路人無關啊 這種罪真的不該被減輕27F 05/01 03:02
推 braveryhyde: 罪跟責是無法分開的,會減輕、甚至不罰,不是因為他行為是對的,而是他欠缺責任,所以不罰之外,才需要給他目前法律中最多的五年強制治療29F 05/01 03:05
→ susanmm: 欠缺責任? 就是不用負責啊,靈肉分離,我的大腦無法控制我的手,這種事大概只有法律人才會相信吧32F 05/01 03:12
→ Arsitaka: 不是刑法上的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34F 05/01 03:15
→ OEC100: 你總有正常的時候,這時候察覺發病了不繼續治療是病人自己不在乎的問題
就像總有人不在乎喝酒後不能開車一樣
總有僥倖心態不會變的太嚴重35F 05/01 03:22
噓 E7B0A1: 幹你娘殺人就去死啦39F 05/01 03:26
推 braveryhyde: 不在乎喝酒後不能開車,跟故意讓自己喝酒後開車,是兩回事
大腦無法控制你的手,這很難懂?
而且這個標準是醫學界講的,可不是法律人自己發明的40F 05/01 03:26
→ braveryhyde: 我反而好奇,每個人都這麼相信你自己的辨識控制能力?45F 05/01 03:28
→ E7B0A1: 欠錢還錢 毀損賠償 殺人不用死?46F 05/01 03:29
→ OEC100: 但是都會產生酒駕這個結果對吧,那你法律就要規定防堵,未經醫生許可停藥的就當公共危險處理阿47F 05/01 03:29
→ bbs0840738: 自己停藥 就表示認為自己是正常人 犯罪不用負責?50F 05/01 03:29
→ braveryhyde: 你如果覺得這樣不行,要防堵就去寫信給你選區立委阿?你覺得你是金城武,你就是金城武嗎?51F 05/01 03:30
→ OEC100: 早就吵好多年了,不就立委太廢53F 05/01 03:30
→ bbs0840738: 不用跳針什麼立委啦 明明就有19條第三項能用
法官自己決定要不要用而已54F 05/01 03:31
→ braveryhyde: 那怎麼怪法官呢? 而且停藥就是公共危險,那忘記吃呢?19條第3項的前提就是要故意或過失招致,判決會交代為什麼不適用,而不是法官忘記有這一條而不用56F 05/01 03:31
→ bbs0840738: 司法界自己都喬不攏 法官交代的理由檢察官不接受阿59F 05/01 03:33
→ braveryhyde: 到底是鄉民把法官想的太自傲、不鳥鑑定;還是太弱,連刑法第19條第3項都要鄉民提醒他們才想起來有這個?沒什麼好喬攏阿,法律見解可以各自有異,否則幹嘛要有上訴制度? 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不見得有唯一正解所以你們如果對法律見解有質疑當然可以,但如果只是60F 05/01 03:33
→ bbs0840738: 法律有各自的見解 所以這次法官判決不被社會就接受65F 05/01 03:35
→ braveryhyde: 沒有任何理由的質疑、批評,瞧不起的是法官跟醫師
社會不接受的理由是法律見解,還是單純殺人不判死刑?66F 05/01 03:35
→ OEC100: 因為法官認為他是突然發病的,但是他2017就停止看醫生又一直發病68F 05/01 03:35
→ bbs0840738: 社會質疑的不是有沒有死刑 而是被判無罪
無罪 無罪 殺一個人被判無罪 呵呵70F 05/01 03:36
→ OEC100: 病一年不救治在我們老百姓邏輯,叫消極不做為跟突然發病73F 05/01 03:37
→ OEC100: 扯不上關係75F 05/01 03:37
→ OEC100: 有人死那必定要有人扛則,不然當他們天災自認倒楣?77F 05/01 03:38
→ bbs0840738: 過失殺人被判的都比這個故意殺人被判的要來得重78F 05/01 03:38
→ OEC100: 法律要保他,那賠償就得國家負責80F 05/01 03:39
→ braveryhyde: 對法官來說,過失是可以避免的;但生病了沒辦法
如果你要我解釋,不是警察自己倒楣,是環環的因素82F 05/01 03:39
→ braveryhyde: 就像前面講的,一個思覺失調症沒去看醫生,沒人管
一個警察自己執勤,沒人管
然後一個生病的人殺人,他該處罰
生病了要吃藥,吃完藥了才能乖乖離開,這是正常人85F 05/01 03:39
推 flyboring: 同意,目前法律根本在歧視精神病患。89F 05/01 03:41
→ OEC100: 小孩犯罪父母扛責,病人犯罪家屬扛責,家屬自認照顧不過來麻煩求助別當啞巴
社會安全網,只想靠鄰居通報也太看的起我們老百姓了91F 05/01 03:42
推 braveryhyde: 如果把目光從刑罰轉到強化社會安全或國家責任,很好那就繼續給壓力,畢竟今天公祭明天就會忘記
因為這樣才是讓這樣的情況能夠降低到可容忍的情況內94F 05/01 03:45
→ OEC100: 你這態度還真高,感謝大人教育97F 05/01 03:47
→ braveryhyde: 我是不知道你怎麼覺得的,但我是覺得這樣才是治本
所以當你提到這一點而不只是針對刑罰,我覺得很好
但也不知道用"高興、欣慰、愉悅"還是什麼用語都不對所以說了"很好"98F 05/01 03:47
推 cs005337: 推你邏輯清楚,法律會讓他成立所以該修的優先是法律339F 05/01 09:26
推 opencat: 有病無罪,無病有罪。法律可以導出這種結論,就該修法了343F 05/0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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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c5566.): 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 Gossiping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