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oL
作者 swswsw129 (How majestic the night)
標題 Re: [外絮] Canna經紀公司立場文全文翻譯
時間 Mon Nov 22 23:06:23 2021


原文恕刪。LoL版高手如雲,臥虎藏龍,本魯拋磚引玉。小弟雖然有拿到法律相關學位,但考試常常不及格,
敬請鞭策指教。

以下想要從經紀公司聲明出發,討論Canna轉隊事件裡的一些法律爭點。純粹討論法律爭
議,不討論事情對錯或觀感。先聲明,本魯不懂韓文,無法確認翻譯的準確性(有些法律
名詞很像但性質差很多)與合約的具體細節(沒公布,公布了我也看不懂);本魯也不懂
韓國法律,純粹就台灣的法律概念出發討論;本魯更不會通靈,不會去猜測事件相關人物
的心情。



先講結論:我覺得Canna經紀公司的發言避重就輕。要嘛是有意寫的含糊來帶風向,要嘛
是真的不懂法律(我覺得這不太可能,也太扯)。
以下重要法律爭點的主張與分析(原文引用以「」標示):



1. 不能登記不等同移轉無效

Canna經紀公司觀點:
以LCK事務局回應「在有明訂選手年薪的合約上沒有選手本人蓋章就無法進行名單登錄」
為由,認為NS主張Canna的合約已完成轉會與登錄是假的。

分析:
Canna經紀公司承認根據LCK規定,「未經選手同意是可以轉會至同一地區內的隊伍」。以
台灣法律概念分析,這代表T1行使Canna合約的處分權不須經過Canna同意。白話點說,T1
想賣就賣,想冰箱就冰箱。

在這前提下,T1與NS完成對於Canna合約的移轉(即Canna的轉會),並不需要經過Canna
的同意,只要T1與NS達成合意便已完成。至於可否登記,則是後續這個轉會是否經過LCK
的內部程序認可及移轉是否具備公示外觀的問題,與合約移轉本身不必然關聯。以台灣法
律來說,類似的例子有民總經典考題,不動產買賣的所有權移轉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所衍
伸的問題。有興趣的大大可以研究一下經典的借名登記問題: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59240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司法最新動態)
[圖]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 ...

 


結論:根據LCK的回應,NS主張Canna的合約已完成轉會可能是錯的,但這並不代表移轉是
無效的。



2. 取得接觸與協商權限不等同隊伍必須同意經紀公司的提案

Canna經紀公司觀點:
經紀公司取得T1的同意,「得到和其他隊伍的接觸和協商權限」,且「除轉會費外,T1未
對可轉會或不可轉會隊伍及其他具體條件另行限制」。但T1不接受經紀公司談到的條件更
佳的與DK的合約,因此認為T1「單方面打破現有協議事項」。


分析:
我如果沒搞錯的話,LCK(及大部分其他聯賽)的合約都會規定契約存續期間內不得討論
轉隊或挖角事項。從字面上來看,T1只是豁免了Canna經紀公司得在接獲T1同意後的期限
內與其他隊伍接觸(就是T1不會以合約內接觸其他隊伍為由,拿合約出來搞Canna),並
沒有擔保T1必須同意經紀公司談到的合約,那怕這合約對Canna本人比較有利。



結論;T1並無打破協議事項。



3. 年薪協商權與契約處分權無關

Canna經紀公司觀點:
經紀公司認為Canna之前與T1達成合意「2022年年薪根據活躍程度,在2021年11月末前亦
可進行協商」,且因為「2022年的年薪還沒有確定」,因此LCK規定中關於「未經選手同
意是可以轉會至同一地區內的隊伍」,「因此很難從規定上做出解釋」。


分析:
其實也沒什麼好分析的。T1只同意了Canna可以來協商年薪,這跟契約的處分權本身完全
無關啊......。不是很懂經紀公司為什麼要放在一起吵。這就類似你租了一台夾娃娃機,
夾娃娃機的機主說小夥子看你長得帥,下個月來我家床上就讓你協商夾娃娃機的租賃費,
但不管你去不去機主的床上,夾娃娃機的處分權都是機主的啊......。



結論:
T1對Canna的契約處分權與先前承諾的年薪協商權無關。



小結:

目前據傳的LCK的聲明有兩個,一個是前面提到,「在有明訂選手年薪的合約上沒有選手
本人蓋章就無法進行名單登錄」,另一個是原文底下有版友貼的「經紀公司方面已經證明
了T1賦予經紀公司轉會協商的權限,因此LCK方面勸說T1履行與經紀公司方面的承諾,但
LCK沒有權利強迫T1與特定隊伍簽訂轉會合同。」這與我前面的分析並無出入。第一個是
討論登記,無涉合約轉移。後面則是符合我說的,T1同意經紀公司去協商,但這不代表T1
要同意經紀公司提案。就我看來,T1目前據傳的行為與聲明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其實我覺得齁,是這樣啦,電競賣的就是選手的個人魅力。儘管目前看起來T1法律上完全
站得住腳,但是這樣搞多少會讓粉絲以及之後加入的選手有些心寒吧。以選手為競爭力主
體的產業,或多或少也要對選手多些尊敬與愛惜之心吧。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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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外絮] Canna經紀公司立場文全文翻譯
11-22 23:06 swswsw129.
PeterHenson: 第一點可以視為說 程序有瑕疵 但可以補正吧(?1F 11/22 23:08
goodhike: 肯讓他走就很不錯了 一堆職業運動直接讓你當冷凍小醜  中職就一堆2F 11/22 23:09
lens82801: 中職有一堆嗎?我還以為只有老胡4F 11/22 23:10
Ten6666: 推 戰隊也要考慮外界觀感 特別是未來可能加盟的選手5F 11/22 23:10
zoneinc: 簡單來說 咖那兩年約 現在提前轉到NS本來就不用經過咖那的意願吧?6F 11/22 23:10
PeterHenson: 最後一段不好說啦 畢竟是Canna自己理虧 真的給他予8F 11/22 23:10
zoneinc: 咖那現在不是FA9F 11/22 23:10
PeterHenson: 取予求才有問題10F 11/22 23:11
mic73528: 這案例到底是哪裡好心寒的????不就自己跟管理層鬧翻11F 11/22 23:12
qaz80691: 你韓國法律系?拿我國法律在BB韓國契約是甚麼天才12F 11/22 23:12
FncRookie001: 精闢
民法很多不會差太遠啦13F 11/22 23:12
irosehead: T1放人去DK我才要心寒 換成其他想競爭冠軍的任何隊伍的粉絲遇到這事我想都一樣15F 11/22 23:13
goodhike: 大師兄也被冷凍一段時期阿  有的是約到了離隊被簽走出怪聲的大部分都有冷凍一段時間吧17F 11/22 23:14
JusufNurkic: 可是不是有kanavi條款嗎19F 11/22 23:15
wade59420: 要是照他意思讓他去DK 經手這案子人的絕對被解僱好嗎 然後你還會看到你家公司大樓旁卡車花圈又出動20F 11/22 23:15
Rekter: Kanavi 條約就明定薪水協議要跟選手本人取得共識了怎麼會不用選手同意22F 11/22 23:15
FncRookie001: Kanavi條款看來是不會送到外賽區而已吧24F 11/22 23:16
Farid: 奧批奧也有一隊合約很強 R什麼的25F 11/22 23:16
FncRookie001: 也合理阿 想要到處換隊有種合約就不要簽長26F 11/22 23:16
owhfr69c: Kanavi條款 (僅限丟到外賽區,不適用於自家賽區27F 11/22 23:16
FncRookie001: 沒道理打爛了戰隊付錢 打好了吹密想哪去哪28F 11/22 23:16
ryanpiggy: kanavi條款是送到外賽區才要選手同意 同賽區不用29F 11/22 23:17
jacky23: 搞不好經紀公司知道法律上站不住腳 才放風聲到社群30F 11/22 23:17
ryanpiggy: RNG那是另一種方式,用經紀約綁你32F 11/22 23:18
Rekter: 鬧到最難看 就Canna打死不簽大家薪水額度一起卡住啊 最後就是T1翻臉放Canna板凳啊33F 11/22 23:18
ooplus: 心寒的是你簽合約被賣還要出來哭哭…35F 11/22 23:19
sunsptt: LOL又沒有薪資帽要卡住甚麼?36F 11/22 23:19
Tornadola: 簽2年 合約還沒完,你想走還幫你找有加薪的東家37F 11/22 23:20
ooplus: 你都知道合約沒問題了就不用幫選手心寒了38F 11/22 23:20
Tornadola: 只是不給最強的對手,這樣還不夠好喔...39F 11/22 23:20
vinc4320: 居然沒有人噓這篇白痴文章?你在心寒個屌啊40F 11/22 23:21
ssddff123: 心寒啥 T1這幾年選手來來去去 就你CANNA問題最多= =41F 11/22 23:22
vinc4320: 不讓選手予取予求你就心寒是不?42F 11/22 23:22
xgMd1trtw: 23沒問題 但1舉例問題很大 拿具備公示外觀的不動
產借名登記 來對比這個案例 有點像拿小當家和烘焙王做比較的感覺 「不動產登記」產生的公示外觀是
讓人民去地政時 很明確知道現在誰到底有所有權的
原則 用在這完全不恰當 ps被律所操成狗的新手律師43F 11/22 23:24
謝謝分享。
我會拿公示外觀與借名登記出來類比,是因為LPL有選手租借制度。假如LPL也有隊伍是實
質租借但隱名登記在其他隊伍下,也可能會有第三方隊伍想要交易選手,結果跑去跟租借
隊伍而非被租借隊伍交易的問題。我覺得這很類似借名登記下是否得對抗第三人的問題。

s252231: 目前風向就Canna自己太貪心,假如為真,就不用太擔心T1形象受挫,canna自己心寒自己的貪婪就好48F 11/22 23:26
xgMd1trtw: 然後撇開法律 我完全支持T1 憑什麼加薪還要資敵
Canna大賽軟手不是一天兩天了 沒道理對他這麼好
要直接冰了 問題一堆50F 11/22 23:26
vinc4320: 自己戳完還想要領1.8*2=3.6倍的價格去剛打敗你的隊伍投敵 你是打算騎在T1頭上拉屎?53F 11/22 23:29
wang7752: 心寒 笑死55F 11/22 23:33
haha98: 拿台灣法律看韓國有啥意義56F 11/22 23:33
Cchild: 為什麼心寒?57F 11/22 23:33

好像大家對心寒這個詞很有意見,可能是我表達不精準。
我的看法比較單純:電競選手的黃金競技期真的沒幾年,能夠在黃金競技期遇到好隊伍又
打出好成績的又有多少選手?。這次Canna很不容易打出了一些成績(儘管可能仍然未達
T1粉如我的期待),有隊伍願意開高薪,但原隊伍刻意擋選手(儘管可能是為了T1下季的
自身戰績考量),總是會讓人感覺有些沮喪吧。
容我再強調一次,我覺得T1法律上完全站的住腳,我也不覺得T1站在下季戰績的考量上錯
了。但T1不是從選手最大利益出發是事實(當然T1也沒有義務這麼做)。打個比方的話,
假設T1接下來隨便找個理由(氣氛問題?),直接把Faker冰箱也不允許Faker轉隊,冰到
合約結束。儘管法律上完全站的住腳,但我依然會覺得很心寒。
※ 編輯: swswsw129 (218.35.182.110 臺灣), 11/22/2021 23:35:06

hsiehhsieh87: 如果真有那口頭協議康那想貪是正常的阿,但他就自己笨不簽合約58F 11/22 23:41
※ 編輯: swswsw129 (218.35.182.110 臺灣), 11/22/2021 23:48:08
luleen: 尊敬跟愛惜? T1已經是我看過做得不錯的了好嗎
直接讓這個小丑滾去管飲水機不是比較快嗎60F 11/22 23:47
john0601: 粉粉好兇喔,Canna做的事情有嚴重到冰一輩子嗎?62F 11/22 23:56
zerhbbo78: 合約之鬼表示這根本佛心公司看看我怎麼綁選手好嗎63F 11/22 23:56
ooplus: 任何一個隊伍都沒必要為選手做最大利益考量 能做叫做佛心 沒做叫做合理64F 11/23 00:20
ryanpiggy: T1把canna給DK不叫佛心了,那叫傷害己方隊伍66F 11/23 00:21
ooplus: 這發生在任何運動賽事裡都是合情合理的 在電競裏也67F 11/23 00:21
ryanpiggy: T1冰人可以寒心阿,但T1也有給轉會到NS的機會
把自家上路轉給最大競爭對手不是佛心是傷害隊伍
戰隊不是慈善機構欸,戰績考量不優先啥要優先69F 11/23 00:21
kevin78791: 任何運動的職業隊伍只有一個目標就是變強拿冠軍 不是照顧你單一選手的自身利益 那是作為勞方的選手自己要靠表現去爭取的 作為非FA選手的處理T1開給康納的路已經很好了 球隊必須為戰績負責 不把選手送到主要競爭對手 T1今天不擋那是他作為一個隊伍經營者真的佛心來 但他擋那也是職業運動司空見慣的事 不應該也不需要接受你的道德綁架72F 11/23 00:29
akaing: 而且明明就是canna自己19號看到dk開價反悔出來鬧,t1這樣要怎樣跟ns人家做生意?都在走流程了
還是推一下法理解釋的部分,謝謝原po79F 11/23 00:39
macocu: 翻譯canna你法盲嗎82F 11/23 00:52
vinc4320: 刻意擋什麼 不準你去NS了嗎?83F 11/23 00:57
xtimer: 對T1來說 年薪也加了 但CANNA不滿意是一說84F 11/23 00:57
vinc4320: 啊還是你覺得直接背信NS比較好比較讓你不心寒85F 11/23 00:57
xtimer: 但是T1絕對不想看到放CANNA去DK補強自己最大對手阿86F 11/23 00:58
vinc4320: Canna戳了五把後又馬上想投敵你就不心寒?
甚至你跟coo的口頭協議證據拿出來 都可以直接放人你到底在心寒什麼 有夠瞎
你的看法實在單純到有點蠢87F 11/23 00:58
e71099: 年薪給了 你不滿意 要FA我也推動阿  但買家我選
不然幹嘛簽合約? 當公司都佛心喔91F 11/23 01:01
ryanpiggy: 簡單說,如果T1直接放canna給DK 那叫管理層不適任T1因為canna要求轉隊冰他,你出來說心寒還有理由
但T1也給他原隊加薪跟去NS的選項,沒對不起他
事實就是DK一年多來都是T1的最大對手,未來也大概是93F 11/23 01:45
ooplus: 真正的簡單說叫做照合約t1有主導權 其他都是多的97F 11/23 02:27
angierlee: 結論就是康納女友奶大又正就是該死
T1送NS都算佛心了,是我就送JT98F 11/23 08:16
f12sd2e2aa: 笑死人 如果今天冰的是中路 還會一堆人幫t1說話嗎100F 11/23 11:01
jkduke: 給你協商權 不代表Canna有FA權 有最終決定權的是T1有約在身 除非合約有明訂選手有交易否決權
那基本上 T1 想把你賣給誰就賣給誰
隊伍不是只有轉會費多寡的考量 還有資敵的考量
有約在身 就乖乖照約走 看看那個在台中看守所的那位101F 11/23 11:18
ooplus: 笑死人的是t1就沒錯不幫他講話要幫誰XD106F 11/23 11:47
sycophantic: 他女朋友又幹你屁事 會說這種話都是魯蛇107F 11/2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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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swsw129.): Re: [外絮] Canna經紀公司立場文全文翻譯 - LoL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