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omenTalk作者 jimabc (Je t'aime)標題 Re: [討論] 墮胎自主權時間 Fri Nov 5 15:58:11 2021
既然這話題是在討論墮胎是否要丈夫同意,前提是要先了解
民法對於夫妻所享有的排他權利: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
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的基本內容是:
(1)夫妻姓氏權;
(2)住所決定權;
(3)同居義務;
(4)忠實義務;
(5)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6)日常事務代理權;
(7)相互扶養、扶助權。
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
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違反者,可以予以侵權法的
制裁。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262
所以一旦妻子懷孕想要墮胎,丈夫可以行使民法保障的相互扶養、扶助權,
雙方都有對婚姻負責的忠實義務。
在這樣的基礎上,丈夫自然可以行使有排他性質的權利。
而現在女權團體卻要將這種排他的婚姻內權利,硬要將墮胎權切割出來,使得丈夫有可能
無法
行使扶養扶助權,而妻子得以免行使忠實義務,女權團體是想要挑戰民法的婚姻排他精神
嗎?
丈夫有權利得知妻子懷孕,而後決定是否要進行墮胎,本來就是婚姻保障的權利。
女權團體主張,因為女性有可能因為被強暴性侵而懷孕,這時有權利自己行使墮胎權而不
需要
配偶同意,否則這樣的同意權反而是侵害妻子的墮胎自主權。
不過這種說法明顯相悖於民法保障的配偶權力,女權的說法也無法證明每個妻子懷孕
是因為外遇還是性侵,即使因為性侵,刑法與民法都有可保障受害婦女的相關條文,丈夫
可對
致使妻子懷孕的第三人提出侵權告訴,妻子可對第三人提出性侵告訴(這似乎是公訴罪)
都是行使排他的配偶權利。
婚姻之所以不同於單身,就是因為有法律明文的正式保障,不僅只對雙方負有扶助義務、
忠誠義務
也有對婚後財產請求的分配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有優先繼承權;進行重大手術前
,配偶也有
代理簽署手術同意書的優先權而非父母,種種排他優先權力
權力伴隨著義務,自然配偶也都需要承擔忠實義務。
而這些都不是單身未婚者以男女朋友或其他身份者能夠享有的。
而女權人士此種主張,只著墨於極端的少數案例,用一個自主墮胎權,就要將整部民法對
於婚姻的
排他與保障精神推翻,明顯是拿著雞毛當令箭,名義上是保障女性,實際上是大吃特吃自
助餐
單身者因為意外或其他因素懷孕,因為不在已婚狀態,自然可以自行施行墮胎手術(未成
年需要家人或代理人同意)。
懷孕這麼重大的事情,配偶自然有權力可以介入,否則民法保障的婚姻排他性精神就蕩然
無存了
這不是一句性別平等、歧視等字眼就可以解釋這種立法矛盾的。
既然要修法,一堆更重要的法案如酒駕、精神疾病患者亂殺人、安樂死等不去立法修法
卻找這種支微末節,容易引起爭議的自助餐法案來修,是吃飽太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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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11-05 10:06 Abbott821105.
Re: [討論] 墮胎自主權
11-05 15:58 jimabc.
推 STi2011: 你這樣拿民法出來壓就不好玩了1F 11/05 16:00
推 VVizZ: 你不知道女權團體最討厭婚姻制度嗎
婚姻這兩個字是女字旁都不行 應改成兩人精神結合2F 11/05 16:03
我錯了 我還沒提到同志結合 這樣是不是也對他們造成歧視?
※ 編輯: jimabc (161.202.81.181 日本), 11/05/2021 16:06:08
→ VVizZ: 當然啦4F 11/05 16:06
推 lilittle: 相互扶養扶助的權利係指配偶之一方有請求他方扶養之權利(如主張妻應扶養夫,要件符合時,夫可自由決定是否請求),亦有扶養他方之義務(如有扶養妻之義務,此亦為妻之權利,妻可自由主張是否請求),無法解釋到包括丈夫具有墮胎同意權5F 11/05 16:29
推 STi2011: 那就知會阿 說一下可以了吧 又沒阻止10F 11/05 16:30
→ lilittle: 根本就無法從配偶權得出夫有所謂的墮胎同意權11F 11/05 16:33
→ lishan90734: 如果墮胎都不需要告知 那這段婚姻也是名存實亡 除非小孩不是丈夫的 那就有不願告知的理由了12F 11/05 16:35
推 mamajustgo: 我是覺得,不要原文只提強暴,或媒體風向著眼放大女權團體說過的其中一項,就真的只看強暴。如果先生在太太懷孕期間外遇,太太得知,決定不原諒,也不想生下這個不忠的男人的孩子,但先生不想放手,也不同意太太墮胎--嘿,墮胎這件事是有期限的耶,不是夫妻在那邊耗個一兩年,肚子裏那個孩子就會體諒媽媽暫停長大欸14F 11/05 16:36
→ lishan90734: 如果有證據證明外遇 那就可以申請離婚 那墮胎也沒毛病啊 樓上是幹嘛
不告知男方 自行墮胎 這樣算不算侵犯配偶權利?20F 11/05 16:38
推 llull5566: 就大家一起推動我說的阿 沒通知就判離 什麼問題都解決了23F 11/05 16:39
推 VVizZ: 可憐阿 小孩的生命成為報復外遇丈夫的工具
原來女權是這樣操作的25F 11/05 16:39
噓 dbwu: 講得好像現行民法精神就是正確的一樣,你預設的立場就是「民法的配偶忠誠精神大過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所以男方和國家法律「有權」代女性決定她該怎麼使用自己的身體???哈哈,你是哪個朝代穿越來的啊?28F 11/05 16:42
→ lilittle: 告知不等於同意權,這差異很大,我認為應該要告知,不過也僅止於告知
樓上,現行民法也沒有給丈夫墮胎同意權,不知道原po在無限上綱什麼32F 11/05 16:43
→ lishan90734: D 那看來男方也可以跟別的女人去旅館談生意 身體自主權豈能是法律可以規範的37F 11/05 16:46
推 llull5566: 文盲? 我就說直接叛離了 是要打多久 頭慢慢痛
直接 看不懂?
而且我就說可以直接墮 視同同意離婚
是要拖多久39F 11/05 16:48
噓 luckysmallsu: 看完系列文後覺得最可怕的就是為啥這麼多老婆懷孕時老公在外偷吃的案例啊…台男也太渣了44F 11/05 16:58
推 llull5566: 你要覺得可怕沒問題 硬要地圖炮模糊焦點 可憐
自行墮未告知 視同提出離婚 墮完老公還是會知道 然後離不離怎樣離再來打官司 這樣完美吧 男的喜歡這樣就拒絕離婚 女的一樣先墮 阿主動提分錢比較少也自找 完美吧快點打給選區立委 一起推動自主墮胎法
也沒有拖太久的問題 也沒有隱瞞問題 也沒有婚姻問題 讚47F 11/05 17:00
推 ivycheng0415: 優生保健法跟民法同時修改的可能性不知道大不大
目前覺得最優方案:配偶是否同意非墮胎必要條件,但要由院方告知配偶。另外配偶若自始不同意墮胎,認為感情破裂難以繼續婚姻,可以此為由獲判離婚。53F 11/05 17:04
推 llull5566: 這應該是最優的方案了 只犧牲未出生胎兒的權利 不過本來就沒人在乎吧57F 11/05 17:10
推 ashebird: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嬰幼兒時期的嬰孩需要母親哺乳,或更依賴母親,所以嬰兒監護權通常較傾向優先給媽媽。所以根本也別說生出來就是夫妻共有 還是媽媽的 女權勝利59F 11/05 17:12
→ ivycheng0415: 好像還要補充一下,配偶得到院方通知後要有一定期限內提出離婚才行,不然原本沒意見/同意但過了二三十年看著人老珠黃的妻子越想越不對勁才想要以此緣由離婚也很奇怪XD62F 11/05 17:19
推 mamajustgo: 我想的也偏向ivycheng0415說的,而不是怕太太偷吃就去「管別人的身體」66F 11/05 17:28
推 llull5566: 其實就是墮完視同提出離婚 這樣也沒有時效性問題 就是另一半決定是否離 跟後續財產分配等問題
我一直支持女生自行決定墮阿 但是不通知配偶實際上就失去配偶等意義了而已 所以才要想配套
不是只有女生自主 所以可以自行 然後忽視配偶的所有權利義務70F 11/05 17:36
推 gamer: 我看不出墮胎與行使扶養扶助權有何關係?你說隱瞞懷孕可能侵害忠誠權可能說的過去,但是是否要因為要維護配偶的忠誠調查方便,去保留配偶對另一半的墮胎有同意權是另一回事。不能用,因為可能可以從墮胎發現配偶外遇,所以就不能不需要配偶同意墮胎當理由。另外,這邊假定妻子會在丈夫反對下墮胎就是外遇也不知道是基於什麼論述。為什麼不能單純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好?或是其他原因?又現行法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給予妻子其他保障或救濟方式?76F 11/0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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