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owisgood (尋)標題 Re: [情報] 台中地檢徵才,月薪四萬六起時間 Sun Sep 3 08:42:14 2023
一些圈內人想法
這是一個可以接近偵查核心的工作,你將協助檢察官或檢事官處理案件
由於是約聘僱,自然不敢給你太多權力,去做太複雜的事情,
理論上應該會是偵查終端階段(因為很臨時,所以要做什麼,各地檢都還在討論規劃)
辛苦程度絕對是,檢事官>書記官>檢察官>助理 (別問為什麼檢察官是在...
,顆顆~嗚嗚)
如果你連這種強度都接受不瞭那也不用想別的了。
但不管如何
可以參與了解實務運作,不管是對自己未來職業的選擇,或是考試申論題的做答,
我認為是很有幫助的,因為我看到有些人花了超多心血準備考試,
但做沒幾個月就不適應離開,司法工作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紛爭
不是你只要懂法律很會考試就代表適合
對於工作是否能接受,是非常主觀的
看別人心得分享未必是準確的(尤其唱衰的人總是居多),大部分的人都是靠想像,
而就考試的部分,你會了解到實務跟學術的差距,那些大頭學者大舉公平正義
的棋子要你保障被告的權益,但鮮少考慮到實務面的困境,
像是程序障礙導致訴追成本上升、破案率的下降
因為他們幾乎都沒實務經驗,腦袋就只會從被告的人權去思考而已
喔你說被害人權益?有啦~ 被害人參與偵審程序的制度真的是一個笑話
所以妳有實務經驗後,在申論題的反面論述一定會有別於常人的想法,
尤其現在考試都背模板居多,考委都看膩了
你能寫出一個有實務經驗的論述,一看就知道是自己人,鑑別度就出來了。
此外你還能有一段檢察官助理的經歷可以放在履歷表,
只要考刑事法就"至少"能有上述收益
我想不出來有什麼好嫌棄的,很多人都說是血汗屎缺,但司法單位哪裡不血汗?
還在拿舊時代的人很爽來跟現在做比較根本沒意義
我也相信大部分人來考公職不是為了"爽",大家對公務員環境惡化應有所預見
怕熱考廚師幹嘛咧,別人怎麼講不重要,個人是覺得超棒的機會耶考爆
以上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92.90 (臺灣)
※ 作者: wowisgood 2023-09-03 08:42:14
※ 文章代碼(AID): #1ayzPeM7 (Examinatio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3701736.A.587.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情報] 台中地檢徵才,月薪四萬六起
09-03 08:42 wowisgood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8:44:42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8:45:17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8:48:41
推 WESTONE: 司法人真的要有自身就是作功德耗材認知,給肯從事實務工作的人一個敬意。1F 09/03 09:20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28:55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29:36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42:47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49:52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57:07
推 beaanchor: 我只是很好奇檢察官助理是適用勞基法的人員,而不是聘用人員可以不管勞基法,到時要計算加班費或是終止契約有沒有符合法令都是要注意的事情。目前地檢的臨時人員尚有觀護佐理員、觀護心理處遇師等人員,其實都已經算是繼續性的工作了(佐理員甚至有納入法院組織法),還用「臨時」的字眼真的很名實不符,更別提一年一聘了,繼續性工作本身就不能簽立定期契約,除非他們要稱是特定6F 09/03 11:08
推 taihao: 辛苦程度之薪水多少程度13F 09/03 11:14
→ beaanchor: 性工作,但是特定性工作期程超過一年是必須要報請核備14F 09/03 11:15
→ gourmand: 我猜可能類似法院職代吧,適用勞基法但5/1還是要上班唷。還有加班費是可以報多少也不講清楚,若是沒經費可以讓助理報加班,那案件量是可以不加班就處理完嗎?呵呵。15F 09/03 11:15
→ beaanchor: 的,不曉得各地檢署是怎麼與臨時人員簽立契約的?18F 09/03 11:16
推 ssss61204: 職代不適用勞基法,所以5/1才要上班19F 09/03 11:18
推 beaanchor: 職代、約僱、聘用都不適用勞基法,臨時跟約用人員適用20F 09/03 11:21
→ AndoliniV: 應該是今年用臨時,明年就會改用跟法官助理一樣的方式很同意原po所說,其實先接觸實務不是壞事,尤其是有志在考上律師走訴訟的21F 09/03 12:02
推 HunsKing: 如果是前期可能事情沒有很多,但隨著時間進行你確定偵查核心的東西就不敢給約聘雇人員做嗎?不然怎會有法助寫判決一說?而且約聘雇人員沒有身分保障,什麼不合理的事都要做,公務員把事推給約聘雇人員也時有耳聞。另外知道實務工作是怎樣對考試有幫助?你自己都說考試跟實務是不同的了,況且如果只是做非偵查核心的庶務工作,比如做附表等,對考試有幫助嗎?24F 09/03 14:14
→ repast: 對金流原來對考試有幫助 科科31F 09/03 16:14
推 kshank06: 以法助的觀點來說 有沒有幫助都是看老闆給你做什麼事情跟老闆願意教你什麼 命運在你老闆是誰的時候就決定了33F 09/03 18:11
推 DraymondGree: 看各機關檢察官跟檢事官的人數,再看預計招的檢助人數,怎麼想都很牙敗吧XD絕對比狗還累35F 09/03 18:25
推 tonyxfg: 還沒做怎麼知道比狗還累?退一步說真的太操,辭呈丟了就能走人啦,又不是不准辭職37F 09/03 18:34
推 tonyxfg: 為什麼不行?一年一簽是指聘僱一年,時間到不續簽就解僱,又不是指綁一年不准走(何況報名簡章也沒寫不得提前離職),只要照勞基法規定提離職,誰都不能攔。41F 09/03 22:20
推 swilly0906: 你最後一段我不認同 我認識很多考公務員都是為了爽@@ 或者外面找不到工作才來考公職而已...45F 09/04 01:02
→ qmaper: 公務人員也就一個工作 什麼人都有的47F 09/04 08:23
推 bettybuy: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真的不用擔心太血汗…可能雜事很多,但勞基法在公家機關很無敵的,簽的契約基本上比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再條列相關細項,譬如任用法20.28條,大原則勞基法不可違背,被檢舉屬實直接罰首長。以上經驗供參考,實際檢助現在還不知道
然後5/1就算上班,但一定會在五月或當年度多給一天假補休48F 09/04 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