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rists (kk)標題 Re: [新聞] 廢除公務人員考績甲乙丙丁制度 考試院會時間 Sat May 16 21:34:03 2026
: → jurists: 現在首長的權力就大到逼人自殺了 05/15 23:35
: → jurists: 逼人圖利廠商了 逼人去做牢了 05/15 23:35
: → jurists: 公務員本身就是一個土城看守所先修班的角色 05/15 23:36
: 噓 jurists: 現在還更加弱勢基層公務員 05/15 23:37
: → jurists: 怎麼用 05/16 12:04
: → jurists: 我先砍你 不爽你 你去告 真的有人會因為你訴訟就不怕 05/16 12:06
: 推 kutkin: 謝那時就有丙丁了 05/16 12:10
: → kutkin: 你就聽不懂惡官會怎麼玩而已 05/16 12:10
: → kutkin: 惡官絕對不會用任何留下記錄的懲處 05/16 12:11
: → kutkin: 讓你可以反告 05/16 12:11
: → kutkin: 而且有懲處也顯得他管理不好 05/16 12:12
: → kutkin: 上級會看 欸 你這單位怎麼一堆問題兒童 05/16 12:12
: → kutkin: 上上級會電上級 05/16 12:12
: 推 jurists: 以前的丙等 丁等 和草案第的法定是由有一樣嗎。 如果未達 05/16 12:28
: → jurists: 良好的標準就明定列舉出來限於丙等和丁等就好了。這就明 05/16 12:28
: → jurists: 確擴權 在現在公職人員出現逃亡潮的現在 草案就是明顯擴 05/16 12:28
: → jurists: 大惡官霸凌權力 劣化公職環境的修法 你是真的看不懂嗎? 05/16 12:28
: → jurists: 好奇 05/16 12:28
: → kutkin: 現在的未達就從下面抓的項目 05/16 12:34
: → kutkin: 你覺得擴權就擴權 05/16 12:35
和事實有出入
隨便舉個例以曠職為例
新法只要曠職一日就未達良好
舊法的丙等曠職要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
而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員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一
個月內累計曠工達 6 日」,雇主可不經預告直接解僱(開除),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換句話說要由整人
新法只要你有急事,惡官他故意搞一天假不准你 你曠職就未達良好
勞工用的勞基法要連續三天+無正當理由
所以就是修惡沒錯
在公務員離職率大幅上升下 還要搞人的法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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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jurists 2026-05-16 2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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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廢除公務人員考績甲乙丙丁制度 考試院會
05-16 21:34 jurists
推 kutkin: 你有送假單,他不准是他的問題。
這個申訴拿假單記錄出來就知道有沒有請假
你對惡官的想像真的很有趣1F 05/16 21:38
你為什不承認
新法就是修惡
他不准你成本很低
你解釋東 解釋西 說被搞了成本很高
甚至還要訴訟
現在是公務員素質越來約低
離職率高
正常人作法是提高保障 提高報考誘因
誰會修法修惡整人
考試院的作法是正常人的思考嗎
推 kutkin: 上面都跟你解釋過了
照你這種說法 不管一天三天五天
我主管不核就可以ban人
有這麼爽的事?4F 05/16 21:44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1:55:05
推 kutkin: 你是把人事當瞎子嗎
人事看到也會叫主管來問呀10F 05/16 21:58
人上吊之前
謝宜容主政下人事發揮了什麼作用 政風又發揮了什麼作用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2:02:48
推 kutkin: 謝宜蓉跟你的例子完全沒有關係
前面就跟你說 惡官根本不是用你講的這種
會留下紀錄的12F 05/16 22:08
你可以代表全部惡官喔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2:09:17
推 kutkin: 那你這個舉例就可以代表嗎15F 05/1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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