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zero (【林】)
標題 Re: [新聞] NET登報嗆「強盜行為應道歉」 謝國
時間 Sun Feb 18 11:05:12 2024


市政府跟大日是OT案
大日跟NET是類似ROT案

也就是市政府沒簽過任何ROT案吧
那理論上對市府來說法理上應該沒有任何增建的東西存在
或者說沒有啥增建的東西之後要回歸給市府

大日就算因故被解約
那也不存在有2~4樓商場可以給市政府處理
某程度上要解約那應該也可以要把2~4樓拆掉後還給市府


現在問題是出在
既然沒有ROT合約
那上任市政府是怎樣允許增建
且增建建照上也掛市政府的名字?
既然知道要增建
建照方面也給於協助了
但卻沒任何ROT的合約?

NET當時打的算盤應該是合約期限內地利益足夠讓他砸錢去增建
而當時市府應該也是看到期後我也可以收回來
所以允許增建
但這時跟大日的合約好像沒更動或增加ROT合約

而現今市府是因故對大日解約
照對上任市府執行的理解
增建是存在的
也可以解約收回產權
但實際上並沒有ROT等的合約

所以在產權登記上現在就是一筆糊塗帳
而增建的使用也是各說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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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04.97 (臺灣)
※ 作者: linzero 2024-02-18 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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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NET登報嗆「強盜行為應道歉」 謝國
02-18 11:05 linzero
scott01: 問題的關鍵就是林右昌為什麼允許這麼做1F 223.137.178.210 台灣 02/18 11:09
上任市府這問題之外
這任市府的問題在於
承不承認有ROT的存在

不承認ROT存在
那就沒有所謂2~4樓的產權可以回收

承認ROT存在
那現行執行的依據又是在哪?
※ 編輯: linzero (36.228.104.97 臺灣), 02/18/2024 11:12:40
Anvec: 市政府是OT招標 大日得標後 市政府把OT合約加入可修建 類ROT
大日是跟主富簽合作同意書 以及後續的租約2F 1.162.174.63 台灣 02/18 11:12
linzero: 所以有改約?這個我倒是沒注意到5F 36.228.104.97 台灣 02/18 11:14
Anvec: 承認ROT就是要轉移給市政府啊
OT ROT 跟 BOT 都是促參的幾種模式
政府的設施 交給民間業者營運(O) 一定期間 到期後轉移營運權給政府 (T)
如果可以修建 就是ROT 如果是蓋新的 就是BOT 最後都是要轉移給政府6F 1.162.174.63 台灣 02/1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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