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rtmind (智障!)
標題 Re: [新聞]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
時間 Wed Feb 21 13:34:51 2024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可是謝市長
: 人家台北市市政府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耶
: 阿基隆市市政府是這樣嗎
: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很困難嗎
: 阿不是很有道理
: 很有道理的話去法院說啊
: 是在急什麼
裝睡的人怎麼叫都不會醒
台北市是要拆除大樓
只能強制驅離NET
裡面都是NET的財產
單然要小心走強制執行

基隆東岸廣場2-4樓的真實租戶不是NET
目前全部人都換約完成
沒有人被趕走,沒有人財產受損
是要強制執行什麼鬼

硬要不倫不類的比喻吧
大房東把對外大門的門鎖換了
但是所有人都還是可以正常進出
三房東出來靠夭原本的鎖是他的
OK啦賠你一副鎖

不管是基隆市還是台北市
NET都是不管合約想要強佔公家財產
原來每年做善事的目的是想買贖罪券?

別跳針好嗎
基隆市府完成點交是保障2-4樓商街可以正常營運
NET主張等法院確認產權
是要求2-4樓商家清空
沒有一條路是能夠讓NET可以繼續做三房東的
在基隆市的OT土地上
沒有經營合約就是不能做房東收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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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52.68 (臺灣)
※ 作者: hurtmind 2024-02-21 13:34:51
※ 文章代碼(AID): #1brOjzA9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8493693.A.289.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
02-21 13:34 hurtmind
james732: 2-4的建築不是NET蓋的嗎?1F 223.136.120.185 台灣 02/21 13:35
對阿,產權現在就是空的,不是NET的
剛好有份合約NET有簽名
裡面寫著產權屬於市政府
F93935: https://i.imgur.com/Nw7iEhi.jpg2F 49.216.23.64 台灣 02/21 13:36
[圖]
原來也是有新房客,年代久遠真不知道
反正NET就是沒再管合約的
超派~
※ 編輯: hurtmind (61.216.152.68 臺灣), 02/21/2024 13:38:30
Marty: 林佑昌聲援違法的NET?? 要確定欸 部長欸3F 114.32.15.59 台灣 02/21 13:37
apple123773: 呃,產權拿回強制執行請找法院申請,輪不到副市長代行半夜找警察去...4F 122.118.175.251 台灣 02/21 13:37
好的!
支持東岸廣場清空
還給基隆天空競技場
※ 編輯: hurtmind (61.216.152.68 臺灣), 02/21/2024 13:39:32
purin3333: 是你的東西別人招標就要出來檔了6F 123.252.2.114 台灣 02/21 13:38
ev331: 就一個產權不清 一個行政程序太硬派7F 114.24.198.44 台灣 02/21 13:39
purin3333: 是吃飽太閒才會去參加投標?8F 123.252.2.114 台灣 02/21 13:39
floz: 不是三房東,是舊租客請的管家而已9F 114.24.205.187 台灣 02/21 13:39
Marty: 產權不清是不是有人忘記去簽約收回??10F 114.32.15.59 台灣 02/21 13:39
houseguy: 吃官司吧,叫也沒有用11F 114.35.213.112 台灣 02/21 13:39
ev331: 跟著一方吵 就不能解決事情 設立標準12F 114.24.198.44 台灣 02/21 13:39
Marty: 忘記是故意還是講好的?? 林佑昌出來講啊13F 114.32.15.59 台灣 02/21 13:39
raku: 笑死 政府做事像黑道也能護航14F 223.136.113.115 台灣 02/21 13:40
ev331: 看看這幾天政治炒作 有沒有噁心到15F 114.24.198.44 台灣 02/21 13:40
sinon0123: 法院判定很難嗎16F 39.10.8.63 台灣 02/21 13:40
你說NET申請假處分被駁回嗎?
別跳針~
請公開表態支持東岸廣場商家清空
停止營業等法院判決
Oilchicken: 拿回啥產權啦 知不知道自己在說啥17F 223.137.75.174 台灣 02/21 13:40
purin3333: 自己去投標自己的房子?18F 123.252.2.114 台灣 02/21 13:40
floz: 強佔才叫黑道吧~~LET19F 114.24.205.187 台灣 02/21 13:40
※ 編輯: hurtmind (61.216.152.68 臺灣), 02/21/2024 13:41:55
bulden: 說黑道的去看法條好嗎?你是看要OT合約還是看一般租約?
https://imgur.com/14hVUrZ
你連乙方都不是就一路人,你說你主張有乙方權利?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20F 210.201.91.224 台灣 02/21 13:41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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