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問「陳菊走了」挨罰 王鴻薇修社維法:善
時間 Thu Dec 25 10:56:26 2025


※ 引述《ultmisia (魔女)》之銘言:
: ※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銘言:
: : 林朝億台北市報導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得處 3 日以下拘留或
: : 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屢屢引發爭議。日前民眾問「陳菊走了?」也遭罰,但最後被
: : 簡易法庭撤銷。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提出修法,明確規定「足以影響」的範圍,並新增以善
: : 意發表言論並經查證者,不罰。
: 法律用語中的「善意」並非指品德善良,而是指對某法律事實「不知情」或「無所悉」的
: 狀態;反之,「惡意」則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事實。
: 「不教而殺」是一個漢語成語,出自《論語・堯曰》,意思是平時不教育、不曉諭,卻在
: 人犯錯時直接施以刑罰或處死,這被孔子列為「四惡」之首,稱為「虐」。它強調治國或
: 管教應以德教化為先,反對未經指引就懲罰的殘酷行為,也作「不教而誅」。

: 推 william456: 不不,你不懂法綠                     122.118.65.172 12/25 09:38

這樣說就不正確了

問題與是否為「法綠」背景無關,而是存在繁文縟節,其實直接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一
條第三項「準用」在《社秩法》方面,就已經夠了

且就實務見解來說,已經有這種情形了,可參考「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一一四年度中秩字
第一八一號」刑事裁定中的法律上陳述;

「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
  的放矢之謂。又按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
  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現在反而擔心的是:

如果只是寫「善意」、「足以影響」,關鍵在於如果存在要「衝業績」的警員,這種言辭
恐怕只會變得形同虛設

畢竟「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道理在前,倘若有心要使被移送人(即行為人)獲罪,自
然會設法搞事起來

所以這種太模糊的用詞,還是能免則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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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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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2-25 1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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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問「陳菊走了」挨罰 王鴻薇修社維法:善
12-25 10:56 laptic
kenbbc12321: 修法反而讓政府更好移送,字數這麼多,隨便找一條安插罪名
你怎麼證明你是善意,被移送的人更多了1F 101.8.134.216 台灣 12/25 11:02
atari77: 不明列什麼都可以 有明列至少有範圍 樓上沒看這黨政府連大法棺差一個都可以 完全5F 61.30.130.8 台灣 12/25 11:10
pippen2002:  kismets: 賴功德全家死光7F 203.75.79.115 台灣 12/25 11:11
atari77: 無下限 你還敢不列範圍嗎8F 61.30.130.8 台灣 12/25 11:12
ghost001: 党說了算,一堆人問馬囧死了?結果都不用怕查水錶9F 49.216.26.27 台灣 12/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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