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rbomons (Τ/taʊ/)標題 Re: [新聞] 民眾黨修「柯文哲條款」串證免羈押!時間 Mon Jan 12 18:48:06 2026
民眾黨這次提案修法其實有兩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增修部分
第九十三條 ----應另行分卷敘明[事實、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
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第一百零一條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無其他替代手段]者,得
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刪改部分
第一百零一條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其核心本旨其實是在向西方人權保障靠攏
由德國刑事訴訟法與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來看
德國特別強調檢察官要根據具體事實證據,也就是必須有證據顯示被告曾試圖以不正當方
式威脅利誘聯絡證人、或已有滅證等行為,即存在湮滅證據之虞的羈押事由
實務上特別強調比例原則,如果能有效限制被告與特定人接觸,就必須交保
美國則強調檢察官要根據具體事實證據存在社會危險性與破壞司法完整性,才能拒絕交保
,對此檢察官要聲請拘留聽證會,提出「清楚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所有的交保附加
條件都無法防止被告具體的危害行為,才能拒絕交保
簡單說就是基於人權要優先考慮進行交保,強調拒絕交保要有具體的事實證據
而非目前我國部分檢察官能僅憑自身心證即片面認定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羈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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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urbomons 2026-01-12 18: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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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民眾黨修「柯文哲條款」串證免羈押!
01-12 18:48 turbo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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