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topia5566 (烏托邦56)
標題 Re: [新聞] 捷運廁所當砲房!碩士二寶爸誘高中妹激戰
時間 Tue Jan 20 12:08:07 2026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捷運廁所當砲房!碩士二寶爸誘高中妹激戰7次 砸萬元再送5萬筆電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新北市一名碩士二寶爸阿賢(化名),明知少女小美(化名)僅17歲,竟在短短1年內,
先後在新莊迴龍捷運站、桃園火車站及埔心火車站的「殘障廁所」內,與小美發生7次性
交易。阿賢不惜揮霍金錢,除支付萬元現金與手機外,更贈送價值5萬元筆記型電腦與藍
牙耳機。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阿賢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
金。


判決指出,阿賢於2022年10月結識小美,他明知對方是16歲以上未滿18的少女,仍色慾薰
。兩人自同年11月起,多次相約在人潮往來的捷運站與火車站,並躲進隱密的無障礙
所內翻雲覆雨。根據卷證,阿賢出落大方,首度交易即支付6600元,隨後價碼一度喊到1
萬7000元


不僅支付現金,阿賢更懂得投其所好,曾贈送手機1支,甚至在2023年2月間,豪砸5萬餘
元購買筆記型電腦、藍牙耳機及電腦包贈予小美。而小美在每次相約性交易時,均會在IG
限時動態發布相關照片,意外成為阿賢涉案的鐵證。


阿賢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但一度委婉推諉,辯稱「我是被她(小美)牽著鼻子走」
等語。但法官認為,阿賢明知小美的身心、性格皆未發育成熟,對性觀念尚屬懵懂無知、
欠缺完整判斷能力,仍為一己私慾、罔顧其身心發展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新北地院審理,阿賢始終坦承犯行,然因小美始終未到庭,致無從商談和解;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和前科;復斟酌阿賢自陳研究所畢業、無業,需扶養2名子
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狀況,及其所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等一切具體
情狀,最終依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7罪,
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ch333: 吃這麼幼
	
VoV: 等一年就合法了
	
loserforever: 沒有被告還要被關喔
	


截部分版友推文,其他還有一些也是錯誤觀念沒截到

台灣合法性自主權年紀是16歲!

就跟投票一樣,只要滿18歲就自動擁有的權利!

但是投票過程中對方不能用金錢買票。

性自主權也是,台灣目前性交易沒有全部合法,而且和未成年性交易是觸犯刑法的!

所以推文一直有人認為等一年就沒事是錯的!

這篇新聞裡女方的年紀是可以發生性行為的,她想和一百個男生或是和70歲老頭性行為都
ok!

重點是男方和對方「性交易」!

檢方大概有掌握性交易的罪證,如對話紀錄等才起訴。

如果該事件男方以吃飯送禮物等正常交往的行為就safe了~

某部份來說,統神的未成年言論部分正確,只要滿16歲,不涉及「對價關係」,彼此間性
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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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37.17 (臺灣)
※ 作者: utopia5566 2026-01-20 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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