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討薪水…遭「木棍插喉」攪斷10顆牙!死者
時間 Sat Jan 24 22:18:38 2026


※ 引述《damm (Seth)》之銘言:
: 幹你娘整個事件的吐槽點太多了吧
: 1.把木棍插進人身體裡面致死,
: 然後才判13年。
: 2.主動投案,應該這才是換取減刑?
: 但是減刑就變成13年,
: 換句話說,再投資點,
: 可能六、七年表現良好,
: 就假釋出獄。
: 對比美國可能至少終身監禁,
: 減刑頂多40年假釋、
: 30年假釋上做文章?!
: 3.脫產,既然知道都做動作脫產了,
: 你鬼島司法系統還怠惰不能追究。
: 我知道跟刑度一樣,
: 都是立法院怠惰嘛!
: 你他媽的dpp是爛貨,
: 你他媽的現在藍白在幹什麼?
: 4.幹你娘殺人還「先道歉」,
: 再來blahblah指控對方什麼騷擾,
: 幹你娘自承受害者可以合理化殺人?
: 可以合理化把棍子插到喉嚨裡?
: 可以,這很三百年低端河獠文化。
: 你記者呢?
: 連個訊息都不敢給,
: 連個XX牧場都不透露,
: 講了半天是在喇叭?
: 幹你娘,
: 司法崩壞,道德低下,
: 是私刑正義的全面開端。
: 然後你台灣文組法匠不用再鬼話,
: 現實告訴我們台灣的司法、文組,
: 就是垃圾,沒有之一。

問題是從在第二審上訴的內容觀察,第三審看來已以「未有違背法令的情形」,認定上訴
不合法並駁回確定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上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節錄雙方上訴理由部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

原判決有下列科刑事項認定或裁量不當:

(一)未正確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

原審未考量被告在犯案過程中,事前即準備兩支棍棒、並於犯案前由被告之配偶拔除案發
地點之監視器電源,是早有預謀犯下本案。且被告之犯罪手段係將木棍戳入被害人嘴部,
打斷被害人十顆牙齒,再深入到甲狀軟骨,造成甲狀軟骨左右上角骨折;又將木棍戳入被
害人鼻部,擊碎鼻骨,再深入打破右眼眶骨,把右眼眶軟組織壓進顱腔。足認被告非因一
時氣憤而痛下殺手,被告係早有犯案預謀,且其犯罪手段駭人聽聞、極度兇殘,當屬負面
應加重刑度之量刑因子,然原審判決未充分考量此項科刑審酌因素。


(二)未正確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

1.原審未考量被告於一一三年二月八日犯下本案後,遲至同年月十九日,即被害人遇害後
第十一天,始由律師陪同到警局投案。這段期間,警方數次訪查被告經營之洸和牧場及相
關證人,並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到洸和牧場進行大規模採證及鑑識。被告是因警方前揭
查證,自知法網難逃而投案,實為情勢所逼。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期間,至始至終
否認殺人罪,只承認傷害致死罪,被告更於投案前,即已刪除手機內相關對話紀錄,上開
犯後舉止,難認真心悔悟。再者,因被告否認殺人犯行及預先滅證,致令檢警耗費相當人
力、時間與資源投入證據調查,故被告投案並未節省司法資源。綜合上情,被告從案發後
迄原審審理終結,長達九個多月,始終飾詞推卸責任,從未直面自己犯下的過錯,僥倖心
態未曾改變,犯後態度甚為惡劣。


2.面對未見悔意的被告,審判者必須給予被告相當強度的刑罰,才能給予被告足夠長的時
間,停止編纂各種合理化自己犯行的劇本,逼使被告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承擔自己招致
的後果。如此,才能發揮刑罰教化與矯治犯罪行為人之特別預防功能。原審僅就被告殺人
犯行,量處十三年有期徒刑,顯然過於寬宥。


(三)未正確審酌被害人所受損害:    

原審未考量被害人家屬遭逢被告以上開駭人聽聞、極度兇狠手段,奪去被害人生命後,被
害人前妻因此罹患恐慌症;被害人女兒因此長期失眠,精神狀況無法正常工作;被害人兒
子亦遭受喪父痛苦,且因此需協助承受家庭經濟重擔。但被告於案發後,始終逃避責任,
直至審理程序前,被告沒有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所受損
害。衡酌被告犯行造成無法回復的嚴重損害、被害人家屬之身心痛苦、被告犯後未有任何
道歉及彌補行為等情,原審量刑顯然過輕,爰請撤銷原判決,從重量刑。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不具殺人故意:

原審認被害人遺體所示從鼻子左側延伸進右眼眶,具有一定深度,並造成右眼眶骨骨折,
導致右眼軟組織擠壓進入顱內,並有採到木質纖維,不可能如被告所說是只有用手指戳被
害人眼睛,認被告有攻擊被害人鼻部云云。然原審鑑定人潘法醫難以斷定確切死因,出具
之鑑定報告內死因研判也只提及「謝○俊極可能有腦髓損傷」,未有充分科學證據得以佐
證(因為腦髓已經腐敗液化,病理上很難確認)。有關「謝○俊右眼眶內軟組織木質纖維
」一事,並未比對是否與扣案木棍系出同源,也未在身體其他部位採到其他細微木質纖維
,因此原審判決理由認「被告有以木棍攻擊被害人鼻部」一事,非無疑義。再者,被告並
無殺害被害人之故意,倘被告預謀殺害被害人,何不直接攻擊被害人人體重要部位,如腦
部、頸動脈、心臟等?何以僅持木棍攻擊?若被告有殺人故意,應會準備更具殺傷力之武
器,且當被告聽聞被害人在案發當日放炮時,又何須先與被害人理論?悄聲走向被害人,
逕行突擊方能確保行兇過程萬無一失,且被害人將無阻擋可能,該處又無監視器錄像,將
使檢警機關查無對證。原審判決理由認被告具殺人故意,要非無疑。況被告配偶林宇娜沒
有關閉監視器之動機,被告與被害人打鬥地點沒有監視器一事,係被害人所明知,其因此
於該處施放大龍炮,並非被告挑選打鬥地點,被告非預謀殺人。


(二)被告符合自首要件:

被告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主動到派出所表示坦承犯行,應符合自首要件,而非單純投案
。原審依據證人李○○員警之證述,認定檢警機關已合理懷疑被告犯案,警方早已鎖定,
因認本件並非自首,實有誤會。被告於二月七日固然有前往警局報案遭被害人恐嚇一事,
然此僅係雙方間有恐嚇案件存在,尚難遽論恐嚇案與被害人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換言之,
李○○員警尚未發現犯罪之任何線索或證據,僅憑其工作經驗或蛛絲馬跡等情況直覺判斷
被告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李○○員警認定被告可疑非具體且無客觀依據,無從與具體犯罪
案件聯繫;其無法由現場跡證、目擊證人等客觀證據直接指向被告犯案,而構建具體案件
間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使被告有較其他排查對象具有更高之作案嫌疑,僅以被告與
被害人間有恐嚇案件、薪資糾紛,即鎖定被告為可能之犯罪嫌疑人,可見李○○員警鎖定
被告僅係單純主觀之懷疑,而非犯罪之發覺,是以被告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之行為應屬自
首,符合減刑之要件。




而第二審合議庭已經認為,不存在「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
量不當」問題

且只量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的理由,也有詳細指明:

(四)況檢察官及被告雖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惟:

1.原審認定被告持木棍攻擊被害人鼻部,復將被害人拖行五十公尺並推落五公尺高度之橋
下,據為量刑審酌事項之一,認被告手段兇殘等節,並無誤認重要量刑事實或錯誤評價之
情。被告上訴主張其無殺人故意,若要殺被害人,理應當場打死掩埋,無須推至橋下云云
,顯與上開事證不合,並不可採。


2.本案李○○員警係於被害人家屬二月十日報失蹤人口後,開始調取車牌,發現二月八日
早上七時許被害人車牌進入左鎮區,而開始發動偵查,動用十多名警力,以被告養雞場為
中心尋找被害人下落,因為死者於二月七日有去養雞場附近放鞭炮,被告有報案,死者好
像有傳簡訊說隔天要再去,隔天是八日,故合理懷疑他去養雞場等節,業據證人李○○於
原審證述明確,足徵警員已因雙方放鞭炮糾紛及案發當日被害人預計要去養雞場,而鎖定
養雞場為偵查重點,是被告上訴稱其有自首,應予減刑云云,無可採信。


3.被告、被害人各自與家人之相處情況、經濟環境、本案發生造成之生理、心理、生活、
經濟層面等情節,業據各家屬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始末在卷,並據原審公訴檢察官、辯護人
於原審量刑辯論程序使用一小時三十分許之時間予以辯護;另被告於一一三年十一月間在
原審提出賠償二百萬元之和解方案,被害人家屬則提出四百多萬元之和解方案,被告嗣於
辯論終結前之十二月四日提出四百萬元之和解方案,然最終都無賠償一情,業經原審於量
刑時予以審酌,以上均於國民法官法庭依其法庭內眼見所聞,進而成為形成本案之量刑事
實。


4.本案於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宣判後,並無和解或賠償,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按,
故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後就各該量刑事實賦予重、輕不等、或有利、不利之評價,本係裁
判者價值觀之體現,不應受制於檢、辯之各自主張;國民法官法庭討論之評議結果,就何
者宜納入「行為人情狀」之重要量刑因子而於量刑時予以考量,及其評價權重,本應高度
予以尊重。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所指被告、被害人之品行、素行、雙方關係、勞資糾紛、犯
後態度、家屬身心狀況等情狀,業經量刑辯論在卷,經國民法官法庭聽審評議,其等判斷
最終得出之量刑結果,既核無欠缺合理性,難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形。


5.綜上,原審國民法官法庭所認定並納入考量之前揭量刑事實,俱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之處,亦無誤認或錯誤評價科刑事實,或有裁量不當之情形。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未能
具體指出原判決於量刑有何事實之認定錯誤或裁量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


(五)訴訟參與人謝○敏雖指被告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將名下土地移轉登記予配偶林宇娜
一情,經查,該筆土地原為共有土地,被告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因贈與取得四分之一持分
,林真漢於一一三年二月六日因繼承持有四分之三持分,林真漢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以
買賣為由將其四分之三持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配偶林宇娜一節,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
索引可按,足徵上開土地雖有異動,然並非由被告名下發生移轉至配偶名下,尚難遽論被
告有脫產行為。再者,被告所提雞隻死亡情形,因雞隻死亡事由眾多,並無具體事證或檢
驗報告可認一一三年二、三月間之雞隻死亡確由被害人放鞭炮行為所致,是以上開事由均
難為被告量刑利或不利之審酌。


(六)按不同具體個案之犯行情節及行為人屬性等量刑事由,本屬各異,他案縱有部分量刑
因子可與本案相互比較,其情節究與本案有別,自無從比附援引(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
上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及被告既未能提出相關判決或量刑資訊系統具
體指出先前相類似案件之「量刑傾向」為何,已難認原審量刑不當;況個案情節不同,原
審依據國民法官法,將國民法官多元之生活經驗及價值觀點融入量刑,而於國民法官法庭
充分討論後作成科刑決定,並於判決敘明對各該量刑因子所為客觀而適切之評價理由,自
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逾越或濫用。是檢察官及被告此部分上訴主張,並無理由。


(七)本院認為:

1.關於「量刑」,原則上可以分為三個概念、階段,即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所謂「
法定刑」,係指刑罰法規除依不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所涵攝相異之可罰性,而賦與相應
之法定刑。亦即法律對於特定犯罪行為規定處罰之刑罰種類與刑度範圍,並非裁判者所得
任意創設;「處斷刑」則係指立法者基於刑罰目的及刑事政策之需要,亦常明文規範加重
、減輕、免除法定刑之具體事由,據以調整原始法定刑,而形成刑罰裁量的處斷範圍,即
為處斷刑;而「宣告刑」,則係指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於具體案件之量刑過程,從法定
刑、處斷刑之範圍內,確定其刑罰種類及欲予科處之刑度而為宣告,具體形成宣告刑。


2.以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而言,其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與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係規定,有期徒刑之範圍,為二月以上,十五年
以下;再依刑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之規定:死刑減輕者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
者,減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減輕者,在沒有得免除其刑規定之情況下是
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本案被告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因此本
案被告所犯殺人罪之處斷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國
民法官法庭於此範圍內,考量個案具體情刑後,決定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3.徵諸上情,國民法官法庭上開量刑,應係認為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本案
未達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之程度,應量處有期徒刑,而在上開有期徒刑範圍內,就個案情
節決定其宣告刑之量刑基本原理。原審之量刑本院應予尊重,是檢察官及被告量刑上訴,
亦無理由。




從而只能說,這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吵多了也沒用...

: ※ 引述《cowardlyman (有功夫無懦夫)》之銘言:
: : 記者簡榮良/台南報導
: : 年夜飯永遠缺一雙碗筷!前年2月小年夜台南發生一起兇殺命案,一名養雞場的謝姓員工找
: : 林姓老闆討薪水,相約談判竟被老闆持亂棍暴打,更將木棍刺穿咽喉旋轉、攪斷10顆牙齒、
: : 五官變形亡,最後推下橋棄屍。女兒四處奔波尋找8天後才找到遺體,已長滿蛆、腐爛面目
: : 全非,幾乎無法辨認。老闆日前被判刑13年定讞,民事判決得賠償1000萬元,但老闆卻在交
: : 保時狡猾脫產過戶家人,兩手一攤喊沒錢賠,過著高枕無憂的日子,死者女兒悲痛發文喊抵
: : 制:想到這家人在牧場殺人,你們還吃得下他們的雞蛋嗎?

: : 木棍穿喉,還攪斷牙齒…
: : 事後還發文自己是被害者
: : 所以是哪家牧場?

說這個,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民事判決已經提到了,案發的養雞場是「洸
和牧場」

只是問題在於,除非零售商主動拒絕從這間養雞場採購雞蛋,不然大概都防不勝防吧?



反正只怕這一千萬元會變成呆帳

除非能連帶被告親屬強制執行,不然沒辦法追討...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50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6-01-24 22:18:38
※ 文章代碼(AID): #1fTDJ1HU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9264321.A.45E.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討薪水…遭「木棍插喉」攪斷10顆牙!死者
01-24 22:18 laptic
tamama000: 鬼島法官是要逼人私刑正義是嗎1F 223.137.181.129 台灣 01/24 22:24
l11111111: 南部有南部的玩法2F 36.230.191.35 台灣 01/24 22:28
neoa01: 你還敢繼續讓民進黨執政下去嗎
https://i.imgur.com/FvwuU7J.jpeg
https://i.imgur.com/HJk3Fhp.jpg3F 114.136.171.203 台灣 01/24 22:29
[圖]
 
[圖]
damm: 我不覺得單單是dpp的問題,而是dpp這些法律惡棍把壞的邊界推到極致6F 61.216.121.163 台灣 01/24 22:32
coffee112: 好好笑 不具殺人意圖8F 218.35.215.254 台灣 01/24 22:33
neoa01: 當然是民進黨的問題啊,司法改造、壟斷憲法法庭、法綠工會、學者、廢死等團體,這是一個決定司法走向,有引導的效果的龐大勢力9F 114.136.171.203 台灣 01/24 22:35
asidy: 讓這群進步學派升官掌握高院權力的要負責13F 112.104.153.110 台灣 01/24 23:05
scarbywind: 無意圖那是被告主張的,跟法官無關
被告主張的無意圖,跟自首都被打槍14F 36.234.74.210 台灣 01/24 23:30

--
作者 laptic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